北京市文物商店管理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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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北京市文物商店管理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為保護祖國曆史文化遺產,規範北京市行政區域內文物商店經營管理活動,維護正常的文物經營秩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依法設立的企業向北京市文物局申請設立文物商店,經批准後,方可從事文物經營活動。
第三條 依法設立的文物商店可購買、銷售下列文物:
1、1949年以前的各種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2、法律法規規定的允許經營的其他文物。
第四條 文物商店不得購買、銷售下列文物:
1、中國境內的出土文物、水下文物、田野石刻、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
2、法律規定應當移交文物行政部門的文物。包括國家各級執法部門在查處違法犯罪活動中依法沒收、追繳的文物;
3、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及其他國家機關、部隊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4、非國有館藏珍貴文物;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流通的文物。
第五條 文物商店銷售的文物,在銷售前應當經北京市文物局稽核。文物商店需向北京市文物局提交申請檔案、《北京市文物商店售前文物稽核表》、文物清單及圖片等材料,於每年一月、七月進行申報。
第六條 北京市文物局依法對文物商店銷售的文物進行稽核,作出是否允許銷售的決定,不負責出具年代鑑定結論、真偽鑑別證明或價格評估證明。
未經北京市文物局進行稽核的文物,文物商店不得銷售。
第七條 文物商店銷售的文物需要出境時,應依照《文物出入境管理規定》到相關部門另行辦理出境手續。
第八條 文物商店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所購買、銷售的文物作出記錄,包括文物的名稱、規格、來源、照片、來源、文物的出賣人或買受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有效證件號碼以及成交價格。購、銷記錄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報北京市文物局備案,保證備案記錄真實、有效。市文物局應當依法為其保密。
第九條 北京市文物局每三年對文物商店開展常規檢查工作。
第十條 文物商店應接受北京市文物局或其委託區縣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單位對其相關材料的檢查,並提供以下材料:
1、文物商店經營狀況檢查登記表
2、年度工商部門年檢合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3、所有銷售文物的記錄及圖片資料
4、五名中級以上文物博物館專業技術職務專職人員的職稱證明覆印件、退休證明以及聘用協議影印件
5、文物經營、保管專用場所相應產權或租賃證明、文物保護措施等相關材料影印件。
第十一條 在市文化文物部門指導下,各區縣文化委員會執法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文物商店的日常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經批准設立的文物商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及相關規定的,由市、區文化執法及文物行政部門作出限期整改通知;限期內未整改的,由市文化執法部門依法查處並由市文物行政部門依法撤銷作出的批准設立文物商店的行政許可。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1年2月1日起試行。《關於對文物商店銷售的文物進行售前稽核的規定》京文物[2003]524號自本規定試行之日起廢止執行。
文物的價值作用
文物的價值是客觀的,是文物本身所固有的。總體來說,文物主要有歷史價值、
藝術價值和科學價值。文物的作用,是文物價值的具體體現。文物對社會所能起到的積極作用主要有教育作用、借鑑作用和為科學研究提供資料的作用。文物的價值和作用,其間有聯絡,又有區別。人們對文物價值的認識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隨著社會發展,人們科學文化水平的不斷提高而不斷深化的。文物作用的大小,取決於文物價值的高低,因而文物的作用也會隨著人們對文物價值認識的深化而變化。有時同樣的文物,在不同時間、地點、條件下,其價值也會發生變化。這種變化通常不是改變或降低了它的固有價值,而是增添了新的價值。這種情況只有在特定的條件下才會發生。文物是一定歷史時期人類社會活動的產物,無不具有時代的特點。一切文物都具有歷史價值。不同類別的文物,從不同的側面分別反映了當時社會的生產力、生產關係、經濟基礎、上層建築以及社會生活和自然環境的狀況。各種類別文物的產生、發展和變化的過程,反映了社會的變革、科學技術的進步、人們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的發展變化。總的來說,文物是幫助人們認識和恢復歷史本來面貌的重要依據,特別是對沒有文字記載的人類遠古歷史,它成了人們瞭解、認識這一歷史階段人類活動和社會發展的主要依據。
文物的價值和作用,不只是表現在對具體文物的研究、說明個別方面的個別問題上,更重要的是把微觀研究的成果,綜合起來,在巨集觀上研究各個歷史時期人類社會活動的各個方面及其相互聯絡、相互制約的社會關係,從而從不同的側面探索和揭示人類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同時,通過文物所反映的歷史上人類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狀況,可以探索和揭示人類社會活動與自然界生態環境之間相互關係、相互作用的演變規律,運用人們不斷認識的客觀規律自覺地、能動地協調人類社會系統與自然界環境系統的關係,有利於促進當代和未來社會的發展。充分發揮文物在社會發展程序中的積極作用,是文物保護管理和科學研究的最終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