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停車收費管理規定

  為規範南京市的停車收費管理,南京市人民政府釋出了《***試行***》,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南京市停車收費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停車收費管理,規範停車收費行為,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停車行業健康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玄武區、白下區、秦淮區、建鄴區、鼓樓區、下關區、棲霞區、雨花臺區範圍內向社會提供停車管理服務的收費行為。

  第三條 停車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管理。

  道路停車泊位、佔用公共資源的停車場***存車處***停車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獨立專業機械立體停車庫***不包括機械和自走混合的、配建的***停車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其它停車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道路停車泊位、停車場、獨立專業機械立體停車庫和存車處以下簡稱為“停車場***處***”***。

  第四條 停車收費實行城市中心區域高於非中心區域、道路高於非道路、白天高於夜間、長時間高於短時間、大型車高於小型車的“五高五低”差別定價政策。

  第二章 停車收費管理

  第五條 停車收費按區域劃分為三個等級。

  一級包括:***1***新街口區域***華僑路、長江路、洪武北路、洪武南路、淮海路、石鼓路、螺絲轉彎、漢中路、慈悲社所圍合的區域內***;***2***夫子廟區域***平江府路、建康路、升州路、中華路、長樂路所圍合的區域內***;***3***山西路區域***山西路、湖南路、中央路、中山北路、大方巷、江蘇路所圍合的區域內***。

  二級包括:上述一級區域外,建寧路、北安門街、明故宮路、御道街、光華路、大明路、集合村路、應天大街、燕山路、江東門西街、江東中路、江東北路、三叉河橋、熱河南路、熱河路所圍合的區域內,以及4A級旅遊景點。

  三級包括:上述一級、二級區域外,江南八區範圍內。

  第六條 停車收費實行計時收費或計次收費方式,由物價部門核定停車收費標準。

  白天和夜間的時段劃分:白天時段為8:00至20:00,其它時間為夜間時段。車輛進入停車場***處***15分鐘後開始計費***獨立專業機械立體停車庫除外***。

  ***一***計時收費。計時收費停車場應當安裝經驗收合格的計時收費系統。

  ***1***白天時段以15分鐘為計費單位***不足15分鐘的按15分鐘收費***,連續累計計時收費;夜間時段以1小時為計費單位***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收費***,連續累計計時收費;

  ***2***白天時段連續停放超過6小時,不超過12小時***含12小時***的,一律按6小時收費***一級道路停車泊位除外***;

  ***3***停車時間橫跨兩個時段,按兩個時段標準分別收費,不足一個計費單位的按一個計費單位收費;

  ***4***連續停放超過24小時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1***、***2***、***3***規定重新計時收費。

  ***二***計次收費。

  ***1***按照白天和夜間時段的收費標準分別實行計次收費;

  ***2***停車時間橫跨兩個時段,其中有一個時段停放時間在2小時以內的***含2小時***,按進入停車場時段的收費標準一次收費。

  第七條 車輛維修單位的停車場,對承修期間的車輛不得收取停車費,但對承修的車輛修復後,車主不按告知時間取車,致使車輛滯存在停車場,按本規定執行。

  第八條 保管的事故車輛按照停車場收費等級的計次標準收取停車費,收費最高不得超過三十日。暫扣的違法車輛不得向車主收取停車費,由暫扣行政機關支付停車費。

  第九條 對於停車資源緊張、停車矛盾突出的居民小區,經公安部門批准可在周邊道路設立停車泊位,附近居民車輛憑有效證明享受優惠政策,具體操作細則由各區政府制定。

  第十條 三級區域駐車換乘停車場對小型車停車換乘實行包月的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向社會開放的商住樓***含綜合樓***的配套停車場,對商用業主在規劃車位配建範圍內按本規定包月收費標準執行,具體包月方案由物業公司或業主大會制定。

  第十二條 下列情況免停車費:

  ***一***執行公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軍車***含武警車輛***;

  ***二***車輛進入停車場***處***15分鐘以內***含15分鐘,獨立專業機械立體停車庫除外***。

  第十三條 凡申報收取停車費的停車場***處***必須向物價部門提供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停車場簡圖、產權證明覆印件以及其它相關材料,辦理停車收費稽核手續、《收費許可證》和《收費員證》。

  獨立專業機械立體停車庫須向市物價局提供《專業機械立體停車庫停車費備案表》、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停車場簡圖、產權證明覆印件以及其它相關材料,辦理停車收費備案、《收費許可證》和《收費員證》。

  第三章 停車收費監督

  第十四條 停車場***處***應在***處和繳費地點顯著位置明碼標價,明碼標價牌應標明:收費單位名稱、停車地點、泊位總數、收費時段、收費標準、明碼標價牌編號、行業主管單位和經營單位的服務監督電話以及價格舉報電話。明碼標價牌由物價部門統一監製和編號。

  第十五條 停車收費實行《收費許可證》制度。

  停車收費主體、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動,應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收費許可證》應按時參加年度審驗,經審驗合格的,由物價部門加蓋年度審驗章後方可繼續使用。

  第十六條 停車收費人員實行《收費員證》制度。

  收費人員必須佩戴市物價局統一制發的《收費員證》,持證收費。

  收費員實行定崗定位,收費人員發生變動,應及時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員證》變更、登出或新增手續,《收費員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

  第十七條 停車收費必須使用稅務或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有效票據,實行收費給票和一車一票的制度。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為價格違法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1、未經物價部門批准擅自對外收取停車費的;

  2、不按核定的等級和標準收費,擅自提高停車收費標準的;

  3、未公示停車收費標準的;

  4、其它價格違法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機場、火車站設立的停車場、5A級旅遊景點的停車場和其它特殊停車場的停車收費另行規定;重大活動、重點地區的停車費經物價部門批准後可實行臨時停車收費政策。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範圍內的停車收費按《南京市物業管理區域停車收費管理規定》***寧價規[2009]312號***執行。

  第二十一條 浦口區、六合區、江寧區、溧水縣和高淳縣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本轄區停車收費管理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施行前有關停車收費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