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朝的法律是怎樣的
隋廷總結歷朝興亡的原因,注重維護與農民的關係,並調和統治集團內部的關係,使社會矛盾趨於緩和,經濟、文化得以迅速成長和繁華,開創出開皇之治。那麼?
隋代***581~618***法規制定於隋文帝開皇***581~604***和隋煬帝大業***605~618***兩個時期。隋文帝楊堅統一南北,建立隋王朝,結束了魏晉南北朝數百年的分裂局面。他在北周從政多年,目睹嚴刑峻法之失,故代周以後,以輕代重,制定了比較開明的開皇律、令、格、式,深為後世封建統治者所稱道。《開皇律》對唐律影響極大,其內容大部為唐律所吸收。隨煬帝楊廣繼位後,為了籠絡人心,進一步減輕刑罰,重新修訂了律、令、格、式,但未認真實行,故其影響遠遜於開皇律令。
隋律有《開皇律》和《大業律》兩種。《開皇律》隋文帝於開皇元年***581***命高□、鄭譯等“上採魏晉刑典,下至齊樑,沿革輕重,取其折衷”,制定新律。開皇三年,又以“律尚嚴密,故人多陷罪”,□命蘇威、牛弘等更定新律,刪繁就簡,刪去死罪八十一條、流罪一百五十四條、徒枷等罪一千餘條,留下五百條,計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鬥訟、詐偽、雜律、捕亡和斷獄,凡十二篇***《隋書·刑法志》***。
該律還更定刑名為笞、杖、徒、流、死5種,廢除前代的鞭刑、梟首、□裂等酷刑和孥戮相坐之法,並規定訊囚加杖不過二百,執行杖刑時不得中途易人;又規定“八議”之制,以維護貴族官僚地主的特權;將北齊的“重罪十條”發展為“十惡”大罪,對破壞封建統治秩序的行為加強鎮壓。
這些都反映了《開皇律》是一部典型的封建法典。《大業律》隋煬帝繼位後,於大業二年***606***十月,詔牛弘等修訂律令,於大業三年***607***四月頒行。凡十八篇,共五百條。該律規定的刑罰較《開皇律》為輕。《隋書·刑法志》稱:“其五刑之內降從輕典者,二百餘條;其枷杖決罰訊囚之制,並輕於舊。”此外還取消了“十惡”的名目及其中的某些條文,表示“寬刑”。
但是隨著大規模農民革命運動的爆發,隋統治者恢復了磔、□裂、梟首甚至夷九族等酷刑,以鎮壓人民的反抗,而把律典撇在一邊。隋令主要有《開皇令》和《大業令》。《開皇令》為高□等撰,計三十卷,其篇目見《唐六典》卷六注。《大業令》與《大業律》同時頒行,共三十卷***《新唐書·藝文志》作十八卷***,篇目與內容俱不可考。隋代法規尚有“格”、“式”兩種。《隋書·經籍志》說:“隋則律令格式並行。”但其篇目與內容史書都沒有記載,已無可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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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
北周律法有時鬆,有時嚴,不好掌握,導致刑罰混亂。隋文帝即位後,於581年命高熲等人蔘考北齊北周舊律,制定法律。583年又讓蘇威等人加以修訂,完成了《開皇律》。
《開皇律》 以北齊《河清律》為底本、參考北周和南朝梁的律典,簡化律文,博取南北法律優點而成。史稱:“刑網簡要,疏而不失”,規定對十惡者要嚴懲不貸。《開皇律》分十二卷,500條,刑罰分為: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五種二十等。廢除了鞭刑、梟首、裂刑等酷刑,是唐代及其以後各代法典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