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朝法規是怎樣的
東晉以後,相繼佔據江南的宋***420~479***、齊***479~502***、樑***502~557***、陳***557~589***4個封建王朝的法規。宋、齊、樑、陳,史稱南朝,統治歷時160餘年,由於朝野上下都不重視法律,故在封建法制上建樹甚少。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
南朝法規:宋朝法規
南朝法規之階級關係宋朝法規宋武帝劉裕***420~422在位***代晉後,建立了南朝第一個封建政權。宋初,承用晉律,後來也曾有改定。大明四年***460***,尚書左僕射劉秀之改定律令。大明七年八月丁巳,又詔遣尚書與諸州刺史“並詳省律令”。宋律早已失傳,內容無從考見。據《唐六典》卷六注說:宋律“篇目及刑名之制略同晉氏”。又據史書記載,當時的刑名有:杖刑、徒刑***一至五年***、黥刑、刖刑、流刑、死刑。
南朝法規:齊朝法規
南朝法規書籍齊朝法規劉宋禁軍將領蕭道成,於宋□明三年***479***逼順帝退位,自立為帝,改國號為齊。齊初亦沿用晉律,武帝命尚書刪定郎王植等於永明七年***489***根據晉律及張斐、杜預律注,“削其煩害,錄其允衷”,撰定齊律,是為《永明律》,凡1532條,為20卷。永明九年又由宋躬、王植重編《律文》20卷,《錄敘》1卷,共21卷,奏請朝廷,“付外施行”。但據《隋書·刑法志》記載,這部《永明律》“事未施行,其文殆滅”。《舊唐書·經籍志》載有宋躬撰齊《永明律》8卷。《新唐書·藝文志》同。可知《永明律》在唐時猶存,其佚在唐後。《唐六典》卷六注說:“南齊律之篇目及刑名之制略同晉氏”,可見與晉律無多大差別。
南朝法規: 樑朝法規
南朝法規 隋書·經籍志樑朝法規齊和帝中興元年***501***,雍州刺史蕭衍帶兵攻入建康***今南京***,第二年滅齊稱帝,建立樑朝,即開始編纂法規。樑朝法規主要有律、令、科3種形式。①樑律。天監元年***502***,由律學家蔡法度等人編定,凡20篇,即刑名、法例、盜劫、賊叛、詐偽、受賄、告劾、討捕、系訊、斷獄、雜律、戶律、擅興、毀亡、衛宮、水火、倉庫、廄律、關市、違制,共2529條。樑律是參酌晉律和齊《永明律》編纂而成。據《隋書·刑法志》等書記載,其刑名有徒刑,分百日、半年、一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終身9等;鞭杖分6等:一十、二十、三十、五十、一百、二百。官吏犯罪有杖督之罰,其製為杖督一十、二十、三十、五十、一百。又有奪勞***奪去官吏勞績***百日杖督一百,免官加杖督一百。樑初有□面,即墨刑,武帝天監十四年***515***詔令廢除。死刑有斬、棄市、梟首。樑律規定,自鞭杖至於死刑皆可收贖,唯其贖刑時存時廢。②樑令。據《唐六典》卷六注說:樑初命蔡法度等撰樑令30篇,即戶、學、貢士贈官、官品、吏員、服制、祠、戶調、公田公用、儀迎、醫藥疾病、復除、關市、劫賊、水火、捕亡、獄官、鞭杖、喪葬、雜上、雜中、雜下、宮衛、門下散騎中書、尚書、三臺祕書、王公侯、選吏、選將、選雜士、軍吏、軍賞。樑令大抵依晉令損益而成。其佚文尚可見於《唐六典》卷五注、《隋書·禮儀志》及《隋書·百官志》等。③樑科。蔡法度等依漢、晉故事刪定。《梁書·武帝紀》作40卷。《唐六典》、《隋書·經籍志》作30卷。《舊唐書·經籍志》、《新唐書·藝文志》作20卷。
南朝法規:陳朝法規
陳朝法規樑太平二年***557***,陳霸先廢敬帝蕭方智,自立為帝,建立南朝最後一個封建政權陳朝。陳朝法規依樑制,分律、令、科3種形式。武帝***陳霸先***即位之初,以為樑律“綱目滋繁”,“憲章遺紊”,命尚書刪定郎範泉等刪定律令,並命尚書僕射沈欽、吏部尚書徐陵等主持其事。範泉等撰成律30卷***《隋書·經籍志》、《新唐書·藝文志》作9卷***,令30卷、科30卷。據《隋書·刑法志》說:陳律“條流冗雜,綱目雖多,博而非要”。陳朝法規皆早失傳。
歷史意義
1、在當時的立法活動中,《北齊律》的立法水平最高,所取得的成就最大
2、北齊律是—部上承漢魏律之精神,下開隋唐律之先河的重要法典。對後世影響極大。
三、三國兩晉南北朝立法活動的主要成就
***一***封建法律形式逐漸趨於完備。
與律令之外,又有科、比、格、式等形式的出現,互為補充。
***二***法典體例增加了科學性。
1、體例上調整:《名例》置於律首
《魏律》:《具律》——《刑名》,篇首
《晉律》:《刑名》——《刑名》+《法例》
《北齊律》:《刑名》+《法例》——《名例》
2、篇目上變化:12篇形成
***三***法律概念進一步規範。
***四***基本確立封建制五刑。
笞、杖、徒、流、死
***五***豐富了封建法典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