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司法制度是怎樣的
秦始皇統一以後,把秦國原有的法律、法令推行到全國各地,使全國的法制統一到秦國法制上來。同時又頒佈一系列新的法律、法令,如關於皇帝尊號的法令,關於廢除諡號的法令,關於實行郡縣制的法令,關於統一車軌、文字、度量衡的法令以及關於焚詩書的法令等等。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
秦朝司法制度內容:司法機構
1、中央司法機關
秦朝的中央司法機關,由廷尉和御史大夫等組成。早在戰國時秦已設有 “ 廷尉 ”。秦統一六國後,廷尉成為列卿之一,為全國最高司法審判機關。廷尉的主要任務有二:一是負責 “ 詔獄 ”,即皇帝詔令審理的案件;二是審理地方的上訴案件和複審郡縣不能決斷的疑難案件。
2、地方司法機關
秦朝設郡、縣。郡縣既是地方行政機關,又是地方司法機關,郡縣的司法審判由郡守、縣令兼理,一般案件自行處決,重大疑難案件報請中央廷尉處理。鄉、亭也有一定司法管轄權。
二者不同時設定,但職責相同,主調解糾紛,平斷曲直,收賦稅,徵徭役。
秦朝司法制度內容:訴訟制度
1、訴訟形式
訴訟形式根據訴訟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大致可分兩種:一是官吏,如御史和其他官吏,他們糾舉犯罪,提起訴訟,類似近世的公訴人;二是一般平民,主要是當事人,類似近世的自訴人。
2、訴訟程式
秦律訴訟有 “ 公室告 ” 和 “ 非公室告 ” 之分。“ 賊殺傷、盜他人為公室告 ” ,而 “ 主擅殺、刑、髠其子、臣妾,是謂非公室告 ” 。屬於公室告的案件,官府應予受理,非公室告案件則 “ 勿聽 ” ,不予受理。
據《封診式》載,案件發生後,當地的裡典要把司法機關決定受理案件的被告人的姓名、身份、籍貫,曾犯什麼罪,判什麼刑,是否赦免,以及曾否逃亡等,寫成書面報告。縣司法機關接受案件後,通常是由縣丞 “ 即令令史” 前往調查或勘驗,然後作出調查或勘驗筆錄,稱為 “ 爰書 ”。《法律答問》中有各種爰書,即筆錄。如對死傷屍身的檢驗爰書、麻瘋病人的醫學鑑定、犯罪現場勘驗筆錄等。可見當時已很重視證據在訴訟中的作用。
3、審判程式
秦司法機關對當事人的審訊方法和步驟大致如下:***1***聽取當事人的口供;***2***根據口供中的矛盾之處和不清楚的地方提出詰問;***3***對多次改變口供,不老實認罪服罪者,施加刑訊。
審訊後,作出判決,並 “ 讀鞫 ” ,進行宣判。鞫,審訊。讀鞫,就是宣讀判決書;宣讀後,當事人服罪,照判決執行;如稱 “ 冤 ” ,可以請求再審,叫 “ 乞鞫 ” 。乞鞫可以由當事人提出,也可由第三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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