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朝的御史臺是怎樣的
御史臺是中國古代一種官署名。東漢至元設定的中央監察機構。秦漢以御史負責監察事務。御史所居官署稱御史府,又稱蘭臺、憲臺。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
隋朝的御史臺
煬帝大業三年***公元607年***又增設了謁者、司隸二臺,合稱三臺。御史臺的長官為御史大夫***從三品***1人,次官為治書侍御史2人。屬官有侍御史8人,殿內侍御史、監察御史各12人,錄事2人。御史職掌糾察彈劾。如《隋書·李孝貞傳》載:隋初李孝貞為內史侍郎,不稱職,
文帝欲免其官,就先“敕御史劾其事,由是出為金州刺史”。御史還出使巡察,監諸軍旅,如《隋書·柳彧傳》載:開皇時,柳彧為治書侍御史,持節巡察河北五十二州,“奏免長吏贓汙不稱職者二百餘人”;仁壽初,又持節巡察太原道十九州。煬帝時設定了謁者、司隸二臺後,便分割了御史臺的職權。謁者臺的職掌是奉詔出使,慰撫勞問,並持節察按,遇有冤獄則受而奏之。長官為謁者大夫1人***正四品***。司隸臺職掌巡察京畿內外,長官為司隸大夫1人***正四品***,屬官有別駕2人,分察畿內,一人管東都洛陽,一人管京師長安。有刺史14人,從事40人副之,掌巡察京畿以外的全國郡縣,其職責是“激濁揚清”,若遇貪黷的郡守則有權免職,有功則上報其事蹟,加以旌勉。不久,司隸臺被廢,改派以京官清明者掛司隸銜頭出使巡察。
隋初的都水臺和太常以下十一寺,到煬帝大業三年***公元607年***演變為太常、光祿、衛尉、宗正、大僕、大理、鴻臚、司農、太府等“九寺”,以及國子、將作、都水、長秋和從太府寺分置的少府等“五監”,統稱諸寺、諸監,也都是中央具體的事務機關。由於各寺、監長官都得親自處理事務,所以往往選派懂得該方面事務或有專長的人擔任,如將作監掌土木工程,長官稱將作大匠。據《冊府元龜》卷602《卿監部·選舉》記載,宇文愷從小好技藝之事,有巧思,因受株連除名在家。楊堅建造仁壽宮時,特地徵召他代理將作大匠,以總其事。又如司農寺是掌屯田種植的,長官稱卿。據《隋書·樊叔略傳》載,樊叔略在任司農卿時,“凡種植,叔略別為條制,皆出人意表”。再如太府寺在開皇時兼掌手工業,據《隋書·蘇孝慈傳》載,蘇孝慈在任太府卿時,“徵天下工匠,無不畢集,孝慈總其事,世以為能。”隋代因設六曹尚書,所以寺卿的權力比秦漢之九卿為輕。
楊堅出身軍事貴族,又憑藉軍政權力攫取了帝位,深知集中軍權對於鞏固統治的重要性。北周時期,強迫漢族官員改用鮮卑姓,兵士也要隨改姓。楊堅下令恢復群官舊姓,也就相應地改變了兵隨將姓的宗法隸屬關係。以後,在北周府兵制的基礎上,建立十二府:即左右衛、左右武衛、左右武侯、左右領、左右監門、左右領軍等,統領全部內外禁衛部隊。每府設大1人,2人,下轄驃騎、車騎府。十二府的大直隸於皇帝,軍人總稱侍官。隋初兵府各級將領的數目比北周時增多,而品位則普遍降低二、三級。這些改變大大加強了以楊堅為首的隋朝中央政權對軍隊的控制。到煬帝時,把隋初的十二府變為左右翊衛、左右騎衛、左右武衛、左右屯衛、左右御衛、左右侯衛等十二衛和左、右備身府、左、右監門府等四府,統稱十六衛府。各府所轄之驃騎府改稱鷹揚府,軍人改稱衛士。十六衛府為中央軍事宿衛機關,統領全國軍隊。這與尚書省兵部僅掌軍事行政,而無一兵一卒之權不同。十二衛各有大1人,2人,分統府兵。四府不統府兵,各置郎將1人,直齋或直閣若干人。備身府掌左右侍衛,監門府掌門禁守衛。
稱“皇儲”,置太師,太傅,太保及少師,少傅,少保,專司訓導。此外,在其府下還有一套文武人馬,其制擬中央官制,門下坊擬門下省,置左庶子2人,內舍人4人,錄事2人,主事令史4人,統領司經、宮門、內直、典膳、藥藏、齋帥等六局。司經局置洗馬4人,校書6人,正字2人。宮門局置宮門大夫2人。內直局置內直監、內直副監各2人,監殿舍人4人。典膳、藥藏、置監、丞各2人。藥藏又有侍醫4人。齋帥局置吏員4人。典書坊擬內史省,置右庶子2人,舍人、通事舍人各8人,錄事2人,主事令史4人,內坊典內及丞各2人,丞直4人,錄事1人,內廄置尉2人,掌內車輿之事。家令寺、率更令寺、僕寺,制擬中央諸寺諸監。家令寺置丞2人,掌刑法、食膳、倉庫、什物、奴婢等事。率更令寺置丞1人,掌伎樂漏刻。僕寺置丞1人,掌宗族親疏,車輿騎乘。家令寺領食官、典倉、司藏三署令。僕寺領廄牧令員。此外,東宮還置有十率府,即左右衛、左右宗衛、左右虞候、左右內率、左右監門,其制擬十六衛府。但實際上其職事都比較清閒,而且往往由他官兼領。如楊堅的長子楊勇為太子時,高祖“多令大臣領其職”,據《隋書·蘇孝慈傳》載,兵部尚書蘇孝慈就曾掛名兼領太子左衛率、太子右庶子等職。
隋文帝採用北周之制,設“勳位”十一等,即上柱國、柱國、上大、大、上開府儀同三司、開府儀同三司、上儀同三司、儀同三司、大都督、帥都督、都督等,以酬答有功之臣。又設特進、左右光祿大夫、金紫光祿大夫、銀青光祿大夫、朝議大夫、朝散大夫等散官之號,以加封給品德高尚、聲名著稱但不理事的官員。隋代規定,有具體職責的官員稱“職事官”,無者為“散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