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創業法律問題集錦***5***

律師提醒:①你能提前拿到特許人的特許經營合同文字,所以最好的方式是:先把自己最關心、最擔心的問題以書面方式記錄下來,然後把合同文字以及你的問題和100問時特許人的回答一起拿到律師那,請他幫你參謀、解釋、修改。

    ②在合同中寫明:特許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向被特許人提供的書面材料有1、……;2、……(《條例》裡規定的所有資訊),這些材料是本合同的附件。

    ③重點說一下商圈保護的陷阱:你在合同約定的商圈內他不能發展其他加盟商。但如果特許人真的認為你的商圈好的話,他還是可以開直營店啊。合同中要把這個可能也排除出去。


    ④ 特許人對你的服務、後續支援、廣告投入等等,在合同上應該有明確的認定,而不是一個抽象的。僅僅是特許人將“定期培訓”、“及時發貨”之類的約定,意義不大。正確的約定範例:一年內提供多少多少時間的培訓、培訓的內容是什麼什麼,開業是否培訓,上新產品是否培訓,促銷是否培訓,接到發貨請求幾日內發出貨物,發晚一天承擔什麼責任等等。

    ⑤合同沒問題,並不代表你的權利一定能得到保障。合同沒問題,能保證你贏官司,但不能保證你能拿回錢或損失(人家破產或失蹤了呢?)。

    三、根據加盟合同經營加盟店

     一般來說,如果特許人和被特許人都是朝著“建設品牌,獲取利潤”的目標前進的話,再有爭議,只要不是原則性的,都能協商著解決,特別是合同簽訂的詳細而合理的時候。所以,真誠合作是基礎,好的加盟合同是裁判規則,再加上合理的經營手段,這些就是加盟店盈利及壯大的重要因素。本條內容討論的問題全部建立在雙方真誠合作的基礎上。

    經營,會遇到很多問題,並且不同類,所以這裡只能想起一類說一類。

    1、店面租賃問題。此問題不做加盟也得遇到,似乎應該作為專題講。先放這吧。等這一編全部寫完再整理。

    一)調查店面的檔案

    租店面之前,到該店面所在房地產交易中心查一查產權登記情況,要確認:

    1)房屋的型別為商業用房性質、土地用途是非住宅性質方。這樣你租的店面才可以作為商鋪使用。否則,將面臨無法辦出營業執照以及非法使用房屋的風險。

    2)產權人是誰。這樣可以確保你不是在租其他第三人的屋子。

    3)該房屋有沒有租賃登記資訊。若已有租賃登記資訊的,導致新租賃合同無法辦理登記手續,從而導致新承租人的租賃關係無法對抗第三人,也會影響新承租人順利辦出營業執照。

    二)免租裝修期

     商鋪租賃中,免租裝修期經常會出現在合同之中,主要是由於承租人在交房後需要對房屋進行裝修,實際不能辦公、營業,此種情形下,出租人同意不收取承租人裝修期間的租金。在簽訂租賃合同時一定要明確約定免租裝修期起止時間,免除支付的具體費用,一般情形下,只免除租金,實際使用房屋產生的水費、電費等還需按合同約定承擔。但“免租裝修期”不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概念,所以,你在租房是要去談,把這個期間談出來。談不出來怎麼辦?租還是不租自己看著辦。

    簽定合同發生的費用

    三)租賃保證金

    俗稱“押金”,主要用於抵充承租人應當承擔但未繳付的費用。押金主要是為了對付不守約的承租人的。你守約,押金就跑不了。

    四)稅費承擔

    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規定,出租或轉租商鋪的,出租人或轉租人應當承擔以下稅費:

    1)出租:

    營業稅及附加租金*5.55%

    房產稅租金*12%

    個人所得稅所得部分*20%(所得部分為租金扣除維修費用,維修費用每次不超過800元)

    印花稅租金(總額)0.1%(在第一次繳稅時一次性繳納,按租期內所有總租金計算。)

    土地使用稅按房屋地段每平方米徵收,具體以代徵機關實際徵收為準。

    2)轉租:

    營業稅及附加轉租收入*5.55%

    印花稅印花稅轉租租金(總額)0.1%

    上述標準只是法定徵收標準,不同區域或許存有不同的徵收方法,具體可在簽訂商鋪合同前諮詢實際代徵網點工作人員。

    雖然上述稅費的繳納主體為出租人或轉租人,但租賃合同中可以約定這些稅費由誰承擔或分擔的比例。就像賣房,一般來說都約定的是賣家要繳的費用由買家出。

    簽定合同時要注意的重要內容

 五)營業執照

    租商鋪的目的在於開展商業經營活動,而商業經營活動首要條件就是必須合法取得營業執照,因此,在簽訂商鋪租賃合同時,許多條款都要圍繞著營業執照的辦理來設定,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原有租賃登記資訊沒有登出,從而導致新租賃合同無法辦理租賃登記,從而導致無法及時辦理營業執照;

    2、商鋪上原本已經註冊了營業執照,而該營業登記資訊沒有登出或者遷移,從而導致在同一個商鋪上無法再次註冊新的營業執照;

    3、房屋型別不是商業用房,從而無法進行商業經營活動,而導致無法註冊營業執照;

    4、涉及特種經營行業(娛樂、餐飲等)的,還需要經過公安、消防、衛生、環境等部門檢查合格,取得治安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證件後,方可取得營業執照;

    5、因出租人材料缺失而導致無法註冊營業執照。

    對於上述第1、2、3、5條情形,可在合同中設定為出租人義務,並給予出租人合理寬限期,超過一定期限還無法解除妨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上述第4條情形,可設定為無責任解約情形,以保障承租人萬一無法辦出營業執照時可以無責任解除合同。

    六)裝修的處置

    商鋪租賃中,往往需要花費大額資金用於鋪面裝修,為了確保裝修能夠順利進行,以及保障裝修利益,在合同中應當注意幾個問題:

    1)明確約定出租人是否同意承租人對商鋪進行裝修,以及裝修圖紙或方案是否需要取得出租人同意等,若有特別的改建、搭建的,應當明確約定清楚,對於廣告、店招位置也可約定清楚。

    2)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不僅僅考慮違約金部分,因為違約金常常會約定等同於押金,數額不高,往往不及承租人的裝修損失,因此,應當約定在此情形下,出租人除承擔違約金外,還需要承擔承租人所遭受的裝修損失費用。

    3)明確租賃期滿時,裝修、添附(新搭建的建築)的處置方式。

    七)水、電、電話線等

     因商鋪經營的特殊性,對於水、電、電話線均可能特殊需要,這些公共資源的供應又會受到各種因素影響,建議承租商鋪前,應當先行考察是否滿足使用需求,若不滿足的,確定如何辦理擴容或增量,以及辦理擴容或增量所需費用,並在合在同明確約定相關內容,以及無法滿足正常進行需求的情形下,承租人人免責解除合同的權利。

    簽定合同之後的問題

    八)租賃登記

    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屬於合同備案登記性質。租賃登記要注意的問題:

    1)登記與否不影響合同本身的生效,即使沒有辦理備案等記,合同依然在生效條件滿足時就生效;

    2)經登記的案件,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比如,若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兩個承租人的,其中一個合同辦理了租賃登記,另一個沒有辦理租賃登記,則房屋應當租賃給辦理租賃登記的承租人,出租人並向沒有租賃登記的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建議及時赴該商鋪所在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租賃備案登記。另外,大多數工商部門在辦理營業執照時,均要求租賃合同經過租賃備案登記。

    九)轉租問題

    商鋪市場中經常會遇見許多“二房東”“三房東”情形,這就是轉租問題。要注意:

    1)轉租必須取得出租人書面同意,就是產權人的書面同意(知道為什麼要查這房子到底是誰的吧)。否則,產權人完全可以解除他與二房東的租賃合同,你與二房東的合同就……。

    2)原承租人往往向新承租人主張一筆補償費,即轉讓費,名頭可以是補償裝修損失等等。此筆費用不屬於承租人應承擔的法定費用,但法律亦沒有明確禁止,因此,只要雙方當時協商同意,會受到法律保護。

    十)買賣與租賃

    許多承租人經常擔心承租商鋪之後,業主將商鋪出售了怎麼辦,其實,承租人完全無須擔心此種風險,因為法律對於承租人賦予了兩重特殊保護:

    1)出租人在出售商鋪前,必須在合理期限內(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條件之下的優先購買權。即若承租人在等同於其他購買人的條件下主張購買該商鋪的,則業主必須將該商鋪出售給承租人,以此保障了承租人的使用利益。

    2)即使承租人不想購買承租商鋪的,房東出售後,新的房東也應當履行租賃合同,否則,新房東應當承當租賃合同中的違約責任。這就是“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十一)優先承租權

    首先,優先承租權不是法定權利(優先購買權是),要約定。籤合同時可根據自身的需要,看是否約定此權利。

  其他注意事項

    在承租商鋪之前,需要了解該商鋪的商業規劃和有關政策等,如果承租人將要經營的業態不符合相關的商業規劃和有關政策,比如承租一個不可經營餐飲行業的房屋準備開設酒店,必將導致人力、財力的損失。在無法確定的情形下,承租人可以在租賃合同中特別約定相關事宜作為解約條件,以此避免遭受不必要的違約責任。

    注:1)店面租賃問題的介紹非本律師原創,來自中華商鋪網。本律師只是略作修改和補充。

    2)是不是感覺怎麼簡單的事情弄這麼複雜?其實是本來比較複雜的事情被弄簡單了。簡單化後,如果一出問題,就顯得棘手了。用法律解決問題分兩步:先是確認哪些應該受法律保護;然後是怎麼去保護。問問你自己,你籤的合同做到了第一步麼?根據本律師的經驗,很多人都是直接問律師如何做到第二步,律師往第一步一看……。很多糾紛其實可以在最初就避免的。

    2、與加盟商的合作問題

    這一部分不好寫。寫法大致有兩種:一是寫些總結性,概括性,有共性的東西,供大家從中吸取對自己有益的內容作參考;另一種是以案例的方式引申出法律問題,並提供解決思路。

    關於第一種,本律師查了下,有人寫了,從經營角度和雙方立場的角度寫的,我覺得可能對你們幫助更大,你們更容易理解些。所以第一種我就引用了他人的(對不起,我實在查不出原作者)《十大常見的特許加盟糾紛》。

    至於第二種寫法,如果有網友願意拿自己的案例出來(當然可以隱去有關身份等所有可以人肉的東西),本律師願意從法律角度分析分析。但僅限於一例。如果沒有這樣的網友,那麼第二種寫法不寫也罷。

    《十大常見的特許加盟糾紛》

    1.加盟店對總部提供的“行銷支援與輔導”不滿意。(66%)

    2.加盟店對總部提供之“商品的價格”不滿意。(62%)

    3.加盟店對總部的“政策配合度及執行力”很低。(49%)

    4.加盟店對每月的營業額並不滿意。(47%)

    5.加盟店與總部之間對於“商品採購限制不得自行進貨”的爭議。(43%)

    6.加盟店對於總部的舉辦和促銷活動不願配合。(40%)

    7.加盟店與總部之間對於“商圈保障範圍”的看法有分歧。(38%)

    8.加盟店對於總部舉辦的“教育培訓”不配合。(36%)

    9.加盟店對“每月上繳的權益金與管理費用”有爭議。(34%)

    10.加盟店不能每月按時繳交貨款。(32%)

    (注:後面的百分比來自另外的資料。)

     無論是加盟店對於總部的抱怨,或是總部對於加盟店的不滿,在彼此互動的過程當中,都會造成爭執與糾紛不斷。有人形容特許加盟體系下,總部與加盟店之間的關係就像結婚一樣,婚前要看清楚,婚後要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不要太計較。但也有人的看法是,二者之間的關係就好像古時春秋戰國時代,君主與諸侯之間的關係,結合點是在利益方面,彼此既聯合又相素猜忌。

    如此混亂又曖昧的關係下,的確是很容易發生意見不同的爭執,如果雙方不能理性而冷靜地協商,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共識,糾分必然將發生。因此,除了加盟店本身應具備正確的觀念,配合總部的整體政策外,特許總部也應該負起責任,讓加盟店降低進貨的成本、提升營業額、好讓加盟店更有向心力。

    十大常見加盟糾紛之一

    對於總部行銷支援與輔導的不滿,幾乎是不分任何業種,成為加盟者共同的心聲,但更為有趣的是,加盟店的抱怨在內容上又可分為兩類,第一種抱怨總部沒有任何動作,或是似有基無的關注,對該店業績或是經營的瓶頸,毫無幫助可言。

    相對於總部不做行銷輔導或做的不夠確實的抱怨,也有加盟店認為總部干預太多,今天要求那個,明天又要配合這個,加盟主不堪其擾。

    因此,對加盟總部而言,在行銷支援與輔導這方面的角色扮演,輕重拿捏的分寸非常重要。一般常見的加盟店老闆心態,通常只在經營產生困難時,才會想到要向總部請求支援,獲利穩定時就把總部的規定當成控制個人自由行為的約束。

     對於加盟者來說,首先要鑑別總部所具實施行銷與輔導的能力。這包括:第一、任何政策的推動,都需藉由人的動作來執行。以便利商店來說,基本上每7家到15 家,總部就有一位專任負責輔導該區域的輔導人員,假設該總部現有300家加盟店來計算,光是輔導人員至少就要有20位。所以,詢問加盟之餘,不妨順便對照一下該總部輔導人員與現有加盟店的比例。倘若換算的結果,幅度差距太大,那麼也許對於總部後續的輔導與支援,加盟者要多加思量。

     第二、輔導人員是屬於專業專責的工作,不是總部隨便對外招募的人才就可以勝任。因此,所選擇的加盟總部,最好已有一定數量的直營店,總部為了培訓與留住人才,會從直營店挑造優秀的幹部,擔任區域輔導的工作,而這樣的輔導人員,因為具有門市的實務工作經驗,在與加盟店協調溝通的過程中,比較能夠真正體會門市經營的困難與立場,做出正確的建議,而不會流於只是總部的傳聲筒。

  第三、加盟店向總部提出行銷支援的請求時,通常是在營收狀況不理想。總部要來對加盟店對症下藥,不可能只單憑直覺,這就要求總部真正擁有一套完整的管理辦法,一定要有一些相關的表格,例如營業日報表、單日營收統計表等,教導加盟店如何計算填寫,並要求加盟店按時回報總部。

    同時,加盟者也要相信這一點,只有總部規範要求多,成功機率才會大。

     加盟店並非完全沒有責任,總部與加盟者在事先應該彼此已有一定的任信與認同。切不可認為“加盟”就等於當了“老闆”,自己高興怎麼做就怎麼做。不願接受總部的規範,那麼可以符合這樣條件的加盟總部,恐的也無法保證日後的營收是否真能穩當。所以,這之間的利害得失,在加盟之前,加盟者要自己先衡量清楚。

     “加盟”絕不只是總部向加盟者收取加盟金、權利金、加盟者取得品牌、簽約之後就有互不相干的合作關係。仔細想想,有多少糾紛是出自於總部行銷支援與輔導的不健全,全讓加盟店陷於孤立無援的狀態,之後的懊悔、解約,似乎為時已晚。所以,加盟者應該善用總部的資源,放心地讓總部替你把脈,相信總部的做法與判斷,讓事業的經營更加得心應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