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購買權的法律救濟
公眾一直關注公司的股權問題,當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時,如何應對,下面是小編為你介紹救濟自己的優先購買權的途徑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撤銷權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侵犯股東優先購買權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性質為可撤銷合同,通過設立撤銷權的方式,原來與第三人的轉讓合同被撤銷,那麼該行為已經發生的效力即溯及地消滅,回覆到轉讓股權之前,可以對各方當事人的利益予以公平的保護,但這種撤銷權應當及時行使,如果久不行使,勢必影響第三人的利益和法律秩序的穩定,因而對撤銷權的行使主體和行使期限應有所限制。
***二***按相同條款直接取得股權
由於轉讓股權的股東不與之訂立書面合同,但享有優先購買權的股東仍難以達到取得股權的目的,從而使得訴訟失去意義。因此,我國法院在判決合同無效的同時判決優先權人按照擬轉讓人與第三人合同的條件履行轉讓,使優先購買權的行使達到取得股權的結果。以此方式,法院可以通過一次訴訟既解決確認合同無效的問題,又解決侵權責任問題,從而提高訴訟效率,減少優先權人的訴訟成本。
侵犯股東優先購買權的構成條件
***一***侵權主體一般情況下為公司轉讓股權的股東。在股權轉讓之前,轉讓股東有通知其他股東的義務,如違反即是構成侵權,此時構成侵害優先購買權的主體僅限於轉權人的優先購買權不能實現,如惡意串通虛抬價格,或串通不通知其他股東,構成共同侵權。
***二***轉讓股權的股東主觀上有過錯。此種過錯表現為:股東在向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時,違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規定,造成優先購買權人無法知曉股權轉讓事項,不能行使優先購買權。
***三***有侵犯股東優先購買權事實的發生。由於股東優先購買權是一種機會權利,因而對於侵犯事實的認定不完全以實際損失為標準,只要有事實發生即構成侵權。
***四***轉讓股東主觀過錯與侵犯股東優先購買權事實的發生有因果聯絡。
優先購買權行使條件
①承租人
在同等條件下,房屋出賣人需要將正在出租的房屋賣給承租人。如果在賣房前不通知承租人,或者承租人表示願意購買該承租屋,出賣人與其他購房者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
法律法規:房屋所有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享有優先購買權;出賣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時,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②房屋共有人
房屋共有人擁有房屋的優先購買權。另外,房產交易過程中,簽定合同、過戶都需要房屋共有人簽字,或者出具房屋出賣的同意的證明書,否則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法律法規:出賣共有房屋,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③公有舊房原住戶
法律法規:出售舊房時,原住戶有優先權。
④原產權單位
二手房交易的時候,出賣人需要先取得原產權單位的同意,並出具證明,才能出賣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