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光權的法律規定多少米目前
採光權侵害是指相鄰不動產所有人或者佔有人基於相鄰關係,侵害他方的採光利益,從而傷害或損害採光權權益人的身心、財產的行為。其實我國的法律中早就對採光權做了規定。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到的採光權的法律規定,供大家參考!
關於採光權的法律規定
《憲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物權法》第八十九條 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相鄰關係】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關於釋出國家標準《建築採光設計標準》的通知建標[2001]172 號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及《住宅設計規範》
5.0.2.1 住宅日照標準應符合一定的規定,對於特定情況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老年人居住建築不應低於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
***2*** 在原設計建築外增加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
***3*** 舊區改建的專案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
採光權賠償標準及救濟方式
①被侵權人房屋貶值部分。
如侵權人因其建築物向高空發展,充分利用了空間,其房屋有了軟大的增值,或者侵權人所蓋的高層建築物純粹為了商淺論採光權糾紛中的權利保護品房開發,其建成房屋的經濟效益自不待言,與此鮮明對比的是,相鄰一方的房屋因採光受到影響,其房屋在原有價值的基礎上有大幅的下降。因為房屋的價值取決於其位置、方向、採光等關鍵因素,因此應委託專業評估機構,對房屋的原有價值及採光受影響後的價值予以評估,其差額部分應屬賠償範圍。
②被侵權人採取補措施的費用。
被侵權人因採光的需要,需改變原有房屋結構,如增大門窗面積,開天窗等,該項費用應屬賠償範圍。另外,被侵權人因採光不足,室內照明裝置使用時間相對延長,對照明裝置的使用壽命及能源消耗都有較大影響,因此,將該項費用應酌情予以一次性賠償。
我國各省市侵犯採光權的賠償標準
哈爾濱:以擋光面積計算賠償標準
1999年,賓縣一居民任女士家被其南側建成的一棟高樓房遮擋,造成其室內終日不見陽光。任女士於是將開發商告到賓縣法院,要求賠償。賓縣法院認為,該公司所開發的高樓遮擋了任女士家的陽光,該公司應當賠償。由於目前沒有關於遮擋陽光賠償數額的細則,經審理,決定以遮擋窗戶的面積為準,每平方米賠償500元。由於任女士的被遮窗戶面積為15.52平方米,故判決賠償7760元。
這是法院首次以遮擋陽光的窗面積來計算賠償金額。
瀋陽:按照房屋因擋光而造成的價值減損賠償
2001年10月,遼寧金鵬公司在鐵西區興順街建設三幢“瀋陽工業大學博士樓”,給其西側居民樓造成擋光。16戶居民提起訴訟,在二審中經法院委託,某房地產評估機構針對房屋貶值作出估價報告,其中肖某的房屋因擋光而造成的價值減損為16125元——這也成了法院判決賠償的最終依據。
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之二******經2004年12月2日第54次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沈中法[2004]31號中明確:擋光而造成的損失標準,應以擋光後,造成原有房屋價值的貶損作為賠償的標準。而這種請求權“一物只能行使一次”,後買受人應瞭解買受時的現狀,再次以此為由請求補償的,不予支援。
大連:每平米最高補償2000元
2002年6月1日施行的《大連市城市建築物間距及擋日照處理規定》規定,經確認原有建築物屬於被擋日照的,由新建建築物的建設單位在確認後的一個月內,給予被擋日照建築物的產權人或使用權人一次性補償。市區城區內被擋日照建築物的補償標準分為:位於一、二級地的,2000元/平方米;位於三、四級地的,1700元/平方米;位於五級地以下的,1400元/平方米。當事人雙方對補償另有協議的,可按協議標準執行。
湖北:折價賠償
2004年 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採光權糾紛案,判定一幢新建的7層綜合樓影響了10戶居民的通風、採光等權益,要求侵害人採取折價賠償辦法,即從2003年4月1日起,至其停止侵權時止,賠償10戶居民每天每戶電費1.12元。
天津:按被擋光的居室面積補償
2004年 天津市一住戶主張自己的採光權得到和平區人民法院的支援。法院判令高層建築物的開發商按照居室面積一次性補償住戶2800餘元,賠償標準是按每平方米120元計算。不過,補償費用只是按被遮擋的二十多平方米的居室面積計算,而不是整套住宅。
關於採光權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