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通知辦理取保候審怎麼辦

  滿足取保候審條件的當事人,法院可以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通知其辦理取保候審,下面是由小編為你整理的怎樣辦理取保候審,歡迎大家閱讀!

  法院通知辦理取保候審應對辦法

  如果法院通知辦理取保候審的,當事人及其家屬需要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

  《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可見,取保候審的種類有兩種:人保和財產保。

  辦理取保候審的方式

  人保和財產保。

  1.人保

  人保又稱保證人制度,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並出具保證書,由其以個人身份保證被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逃避和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保證方式。《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與本案無牽連;***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人。不符合這些法定條件的不能成為保證人。另外,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48條規定:採取保證人保證方式的,如果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願繼續擔保或者喪失擔保條件的,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變更為保證金擔保方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5條的規定,保證人在擔保期間,應當履行下列義務:***1***監督被保證人遵守《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2***發現被保證人可能違反或者已經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保證人擔保是純粹的人格擔保。保證人如果沒有盡到法定的義務,必須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即被保證人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末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財產保

  財產保又稱保證金制度,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逃避和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保證方式。實行財產保,符合我國的國情,適應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與犯罪分子作鬥爭的需要,有利於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覺地履行義務,保證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實施。

  財產保是以交納保證金的形式擔保。《刑事訴訟法》第53條明確規定的是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納保證金,因此排除了由被取保者之外的人交納的情形。保證金的形式只能是貨幣,包括中國貨幣和可以在中國金融機構兌換的外國貨幣。

  保證金數額的多少,根據六機關《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由決定機關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案件的性質和情節、人身危險性、經濟狀況、涉嫌犯罪的數額、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及認罪、悔罪表現等確定。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44條的規定,保證金數額最低為1000元。

  根據六機關的《規定》,無論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還是公安機關決定採用保證金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由公安機關統一收取和保管。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3條關於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規定,兩種取保方法只能選擇其一,不能同時並用。至於選擇哪種保證方式,由作出取保候審的公、檢、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

  取保候審的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在人民法院二審期間,犯罪嫌疑人羈押期已經超過一審法院所判處的有期徒刑的,也適用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