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

  辦理取保候審是要遵守一定的規定的,下面是小編為你解答怎麼正確辦理取保候審的疑問,希望對你有用。

  辦理取保候審手續

  辦理取保候審,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也可以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夫、妻、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以及偵查階段聘請的律師或者審查起訴之後委託的辯護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即填寫取保候申請表。在偵查階段,向偵查機關提出申請;在審查起訴階段,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在審判階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偵查、檢察、審判機關對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依法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並決定是人保、財產保,還是人保與財產保並用。

  對於人保,取保候審申請人必須提出保證人,保證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的,經司法機關批准,由保證人和被擔保人***即被取保候審人***出具保證書,保證人保證履行《刑事訴訟法》第55條的規定;被保證人保證遵守《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取保候審人的人保手續即告終結。

  對於財產保,司法機關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責令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出具由司示機關確定的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取保候審的財產保手續即告終結。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最長不超過12個月,具體時間由司法機關決定***,如果被取保候審人不違犯《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司法機關不退還保證金,將其上繳國庫;根據不同情況,司法機關可以責令當事人重新辦理取保手續,也可以轉變為監視居住、逮捕等強制措施。

  對於人保與財產保並用,即將上述人保、財產保的手續同時辦理,並得到司法機關的認可,其取保候審手續即告終結。

  不能辦理取保候審的情況

  ①犯罪情節嚴重,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②犯罪後逃逸的;

  ③不認罪,對指控的犯罪有異議的;

  ④尚有同案人員沒有被抓獲的;

  ⑤外地戶口,本市沒有固定住所,不能保證隨傳隨到的。

  以下情況不需要申請,就可以取保候審:

  ①公安機關認為有犯罪嫌疑,檢察院做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

  ②檢察院認為有罪,法院做出無罪判決的

  取保候審含義

  1.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才能申請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期間不能申請取保候審。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7日,這期間是不能申請取保候審的。如果是行政拘留,不需要審判,就更不能申請取保候審了。

  2.取保候審是有條件的,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申請也沒有用。

  以下情況申請取保候審才會被批准:

  ①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②逮捕後,超過了法定的羈押期限,案件不能及時辦結的;***法定羈押期限是:偵查期間2個月,經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1個月,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長2個月,共5個月。檢察院審查起訴1個半月。檢察院可以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1個月,再審查起訴1個半月,可以退回補充偵查兩次,共5個月。一審審判期限為1個半月,二審審判期限為1個半月,共3個月***

  ③所涉嫌的罪行輕微,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罰金,不需要判有期徒刑的;

  ④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具體是指:犯罪後主動自首;認罪悔罪;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取保後沒有毀滅證據的可能;同案犯已經全部落網,取保後沒有串供的可能;已經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取保後沒有報復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