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種權人權利的規定
品種權是工業產權中的一種,是對品種所享有的品種人權利,下面是小編為你我國品種權人擁有哪些權利解答的疑問,希望對你有用。
品種權人擁有的權利相關規定
1.生產和銷售權。這是品種權人享有的一種排他的的權利,品種權人可以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為商業目的的生產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為商業目的將該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複使用於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
2.使用權。也是品種權人的一項專有權利,未經品種權人許可,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複使用於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
3.標記權。品種權人有權在自己生產的授權品種種子包裝上標明品種權標記的權利,如註明品種申請權號、品種權號、品種權人名稱等。
4.許可權。根據品種權人擁有的獨佔權,品種權人不僅可以自己實施,也可以許可其他單位和個人實施。
5.轉讓權。植物新品種的申請權和品種權可以依法轉讓。轉讓權是品種權人對自己依法擁有的品種申請權和品種權的處分權。轉讓後,其權利歸於被轉讓人。
6.放棄權。品種申請權人或品種權人可以根據需要在申請品種權或被授予品種權後,以各種方式撤回品種申請或放棄品種權。
7.請求保護的權利。當品種權受到侵害時,品種權人有權請求有關管理機關進行處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植物新品種法律保護
一是保護制度日趨完善,組織體系初步形成
為配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及UPOV公約的實施,我國先後制定了《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植物新品種複審委員會審理規定》、《農業植物新品種權侵權案件處理規定》、《農業植物新品種權代理規定》等規章制度;組建了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和複審委員會,絕大多數省級農、林業行政部門成立了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和辦公室;農業部植物新品種繁殖材料保藏中心;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內部還制定有《審查指南》等,從而使品種權審批、品種權案件的查處以及品種權中介服務等工作更具可操作性。
二是申請數量及審批授權能力大大提高
農業部和國家林業局是我國植物新品種權的審批機關。這兩部門按照分工,共同負責植物新品種權申請的受理與審查,並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植物新品種授予植物新品種權。農業部在全國建立了1個測試中心、14個測試分中心;國家林業局在全國建立了1個測試中心、5個測試分中心、2個分子測定實驗室和5個專業測試站。在借鑑國際植物新品種測試技術規範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我國研製了102個植物新品種測試指南,其中18個已以國家或行業標準予以公佈實施。UPOV給我國提供了多種培訓和交流的機會,給我們提供了100多個植物新品種DUS測試指南,這對我國新品種保護技術支撐體系建立和保證品種權審批的科學性起到了有力的促進作用。中國牽頭制定了茶樹、山茶屬、粟、牡丹等植物的UPOV測試指南,其中茶樹測試指南***TG/238/1***是中國為UPOV制定的第一個植物新品種DUS測試指南[1] 。
農業部在1999年釋出了第一批新品種保護名錄以後,截至2008年4月21日共釋出了七批名錄,目前使受保護的農業植物屬和種達到74個,其中觀賞植物有21個屬或種,有春蘭、菊屬、石竹屬、唐菖蒲屬、百合屬、鶴望蘭屬和補血草屬等;截至2004年10月14日國家林業局先後釋出了四批新品種保護名錄,目前使受保護的林業植物屬和種達到216個,其中觀賞植物有個屬或種,有牡丹、梅、桃花、紫薇、榆葉梅、臘梅、桂花、木蘭屬、薔薇屬、山茶屬、柳屬、桉屬、銀杏、紅豆杉屬、杜鵑花屬、鵝掌楸屬、金合歡屬、連翹屬、剛竹屬等。我國園林植物新品種的申請出現了持續發展的勢頭。
三是品種權意識得到加強
農林業行政和企事業單位人員的品種權意識得到了加強,通過宣傳《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精神,普及植物新品種保護知識,公眾增強了對新品種保護制度的信賴度,使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效應得到了充分發揮,越來越多的人特別是育種企事業單位人員認識到,要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求生存、求發展,就必須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新品種,擁有了品種權,也就擁有了市場競爭的制高點。
四是行政執法力度得到加強
農業部和林業部先後在全國20餘個省市開展農業品種權行政執法試點,積極探索品種權行政執法模式。截止2008年,全國農業行政機關共受理各類品種權案件1123件,有力打擊了各類品種權違法侵權行為,保障了品種權人合法利益,調動了社會資金投入新品種選育的積極性,提高了育種者的信心。
申請植物新品種權的辦法
首先,育種者應精選具有良好開發前景的品種。因為,國內企業獲得一個品種權,需花費6千到1萬元人民幣,國外企業申請時費用還要多些。而且,今後還需每年交付年費。與農作物相比,花卉園藝作物的品種多,但種植規模有限,這筆費用還是比較高的。另外,在申請前,最好先向品種權代理事務所諮詢相關事宜,以避免走彎路。代理事務所有農學、園藝、花卉、法律等專業相結合的專業人才,而且代理事務所具有資訊靈、接觸面廣、專業性強、政府資源多等特點,不僅可以提供新品種權代理和諮詢服務,更重要的是還能作為技術中介幫助品種所有者將品種權實施轉讓、許可、合作、開發等專業化技術工作。
其次是技術要求。一個植物品種是否為新品種,必須符合以下6個條件:①在農業或林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名錄範圍內;②具有新穎性; ③具有適當的名稱;④具有特異性;⑤具有一致性;⑥具有穩定性。其中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簡稱“DUS”***是植物新品種的實質審查內容。這裡需要強調一點,就是新穎性的問題。《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規定,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新穎性。新穎性,是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在申請日前該品種繁殖材料未被銷售,或者經育種者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該品種繁殖材料未超過1年;在中國***銷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樹和觀賞樹木品種繁殖材料未超過6年,銷售其他植物品種繁殖材料未超過4年。然而,有些國外的花卉品種上市10年多了,已經被市場廣泛認可,他們希望進入中國市場,也來申請保護,這不符合我國的要求,因此不能申請。例如,荷蘭一家企業到農業部品保辦申請7個菊花品種的品種權,但由於不符合新穎性要求,而被拒絕。但值得我國育種者注意的是,按照《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的規定,自名錄公佈之日起2年內,申請新品種的新穎性有4年寬限期,即在申請日前4年內有公開銷售行為***以發票為準***的品種都可以申請;在名錄公佈之日起2年以後,則只能在申請日前1年內有銷售行為的品種才有權申請保護。
第三是關於申請核心的內容。以農業方面申請新品種保護為例,在申請時新品種要有適當的名稱;申請人要對新品種的來源交代清楚,結合系譜圖,詳細敘述並公開申請品種的親本來源、選育辦法、步驟等等;申請時還應詳細描述近似品種的特徵特性;近似品種要與申請品種具有在形態學特徵和植物學特性方面的最相近性,要與申請品種有血緣關係,併為公知共用的已有品種。除此之外,在申請時還要敘述有關銷售情況說明,對新品種的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的詳細說明,適合種植地區以及栽培要點的說明等等,同時還要提供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