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青少年學生權利的保護

  [摘  要]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日益成為學校工作中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有關教育法律法規對青少年學生的各項權利做出了明確規定。但是由於種種因素的影響,在教育教學中,有意或無意侵害青少年學生合法權利的現象還時常發生。對此,我們應該予以高度的重視,找出導致侵害學生權利行為的根源,並採取有效措施,切實保護青少年學生的合法權利。
  [關鍵詞]青少年學生;權利;保護
  
  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日益成為學校工作中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教育法》、《教師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都對學生的各項權利做出了明確規定。但是由於種種因素的影響,在教育教學中,有意或無意侵害青少年學生合法權利的現象還時常發生,使學生的身心受到損害。對此,我們應該予以高度的重視。本文首先列舉了教育教學中侵害青少年學生權利現象的表現,然後分析了這些現象產生的原因,最後提出了保護青少年學生權利的對策與建議,以期引起人們對學生權利保護的高度重視。
  一、青少年學生權利受侵害的主要表現
   通過對當前現實生活的考察,發現青少年學生權利易於受到的侵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侵害青少年學生的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學生上課,不得隨意開除學生。但實際上,青少年學生的受教育權經常受到侵害。主要表現為:學生因為遲到,不遵守紀律,未完成作業,作業出錯,甚至有時只是家長未在作業上簽名,就被教師趕出教室,不允許聽課;教師隨意佔用學生的上課時間,指派學生參加一些與教育教學無關的活動,如商業慶典、開幕式等等;一些教師為讓學生應付考試,放棄或終止了許多課程的開設和教學,如不開設音樂、美術課或隨意擠佔體育課等與應試無關的課程;也有學校為提高升學率,把學習成績差的學生趕出學校,不讓學生參加考試等。
  (二)侵害青少年學生的身體健康權
  身體健康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體健康不受侵害的權利,它是學生人身權的重要內容。教師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唆使他人侵害學生的身體安全行為。但實際上,目前仍有很多教師對學生身體健康權的認識不夠明晰,仍然有體罰或變相體罰行為。主要表現為:有些教師動手打學生、罰學生勞動、罰學生超量做作業、罰學生抄班規、罰學生超量運動等。教師的體罰、變相體罰或唆使他人侵犯學生的身體安全行為造成受罰學生的心靈創傷和肉體痛苦,甚至致傷、致殘。如黃陵縣一名小學老師因某學生未完成作業,竟唆使全班學生輪番上陣,用教鞭對其進行毆打,總共打了280多鞭,年僅9歲的學生被打得奄奄一息。
  (三)侵害青少年學生的人格尊嚴
  每個人都有人格和尊嚴,人格尊嚴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但實際上,在教育教學中侵害學生人格尊嚴的行為還時有發生。主要表現為:諷刺、挖苦學生;故意侮辱學生,隨意謾罵學生;給學生取一些歧視性的綽號或侮辱性的稱號,如“弱智”、“笨蛋”等;藉助教師在學生中的影響力,孤立學生;在公共場合隨意議論學生的過錯;不給學生以合理的解釋權和辯護權;以記檔案威脅學生等。在生活中有些教師錯誤地認為只要不給學生身體上造成傷害,不觸犯刑律就行。豈不知,這種“心罰”比體罰給學生造成的傷害更大,導致學生喪失信心,甚至自暴自棄。如貴州湄潭縣抄樂小學教師羅遠壽為“整頓班風”,居然用強令吃大便的方法來懲罰學生。 有一次,抄樂小學五(2)班學生馮航上課時向後張望,按照羅遠壽宣佈的規定,誰上課時轉頭看後面的同學,就要令後面的同學吐10口唾沫給他吞下。後排的同學被強令向馮航吐口水,吐到第三口時,馮航受不了還了一口唾沫。羅遠壽見狀火起,令後排酌這位同學到廁所撬屎給馮航吃,如不去就讓其不要再來上學。這位同學只好流著淚撬來糞便喂馮航,而後痛苦得放聲大哭,班上的其他同學也都哭了。羅遠壽居然還威脅馮航說:“不許吐出來,一定要吞下去!”被公開侮辱身心受到嚴重傷害的馮航自覺無臉見人,精神萎靡,目光呆滯,並從此輟學。
  (四)侵害青少年學生的人身自由權
  人身自由權是我國公民最基本的權利。教師應當保護學生的人身自由權。但實際上,教師常常自覺不自覺地侵害學生的人身自由,主要表現為:以未完成作業或不守紀律為由,罰站、或不讓學生按時放學,或剝奪學生課外自由活動時間。此外,有時也有非法搜身行為的發生。如有時學生的財物丟失,班主任老師為了搜尋被偷財物,或自己或由學生幹部對班裡學生進行非法搜身。
  (五)侵害青少年學生的隱私權
  隱私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私人生活安寧和私人資訊保密的權利。教師不得侵害學生的隱私權。但實際上,教育教學中教師在對待學生成績、男女生交往等問題上若處理不當,極易造成對學生隱私權的侵害。
主要表現為:不少學校為了激勵學生相互競爭,習慣於公佈學生的考試成績及其排序;個別教師藉口防止學生早戀,私拆或扣留學生信件,翻看學生的日記、簡訊等。
  (六)侵害青少年學生的休息權
  休息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教師應保護學生的休息權。保護學生的休息權有利於學生的身體健康,有利於提高學生的學習效率。但實際上,教師侵害學生休息權的現象比較普遍。主要表現為:一些老師不能按時下課,經常拖堂;一些學校不能按時放學,有佔用課餘時間給學生集體補課或訓練的現象;還有一些學校佔用學生午飯後的休息時間組織諸如比賽、大掃除等活動;還有少數學校佔用學生週末時間組織大型活動等。如我孩子所讀的高中,從高一開始,學生的雙休日就被取消,每個月才放一天假,這種假期被學校稱之為“月假”。他們享有的國家規定的節假日也比全國統一的時間要短,如“勞動節”和“國慶節”都只有兩天到三天,寒暑假比起小學、初中生短得多。他們學校的作息時間是早上五點半起床,晚上九點半下自習,十點半熄燈休息。他們每天用來睡覺休息的時間還不足七個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