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仲裁第三人權利的必要性研究論文
對於仲裁第三人,理論界還沒有權威的定義。有贊同設立仲裁第三人的學者將仲裁第三人定義為在仲裁程式開始後.因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主動介入或被動加入到仲裁程式中的非原仲裁協議當事人。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保護仲裁第三人權利的必要性研究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保護仲裁第三人權利的必要性研究全文如下:
一、仲裁第三人的界定
我國《仲裁法》對仲裁第三人的定義並未給出明確的闡述,接下來,我們將會通過類比仲裁當事人和民事訴訟第三人的定義方式和內容來界定仲裁第三人的含義。
與仲裁第三人不同,法學界對仲裁當事人含義的界定已經基本達成了統一,通過分析可知,我國學者對仲裁當事人含義進行界定主要從四個方面入手,分別是前提條件、主體地位、仲裁結果對其的影響,以及主體資格。
仲裁第三人,是指標對特定的民商事仲裁案件,和仲裁當事人之間就該案件未提前簽訂仲裁協議但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在仲裁程式開始後、尚未做出裁決前,為保障其利益或仲裁程式順利進行,由當事人主動申請要求其加入仲裁程式並經仲裁庭和其本人同意,或仲裁庭主動追加其加入仲裁程式並經雙方當事人和本人同意,又或其主動申請加入仲裁程式,並獲得雙方當事人和仲裁庭的一致同意而參加到仲裁程式中的地位平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仲裁第三人權利的界定
仲裁第三人權利即第三人在仲裁中享有的權利,其從字面看可以分為兩個組成部分: 一是仲裁第三人; 二是權利。上文已經對仲裁第三人的含義做出了詳細的論述,接下來將對權利展開分析研究,再將兩者結合即可得出仲裁第三人權利的內涵。
從形式上看,擁有法律權利具有如下三個特徵: 有自由決定是否從事某項活動的權利; 有權要求其他法律關係主體是否從事某項活動; 在需要時可以請求國家進行協助或救濟,從而實現其目的。因此,明確仲裁第三人權利的含義應當確定包括仲裁第三人自己的行動自由和利益、對仲裁庭或仲裁當事人等其他個體的權利要求以及權利遭受侵害時享有的尋求國家支援、幫助或救濟的權利等等。本文認為,仲裁第三人權利是指仲裁第三人在已經開始的仲裁程式中依照法律保護所享有的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要求仲裁程式中的其他主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以及遭受侵害時享有的被救濟權利。
三、保護仲裁第三人權利的必要性
在明確了仲裁第三人以及仲裁第三人權利的含義後,接下來要論述的是為何在仲裁中,有必要對仲裁第三人的權利進行保護。從權利角度出發,雖然仲裁第三人不同於仲裁當事人,不是啟動仲裁程式的必要前提條件仲裁協議的簽訂者,不能開啟一個新的仲裁,但是不能因為地位的不同和法律規定的缺失就忽視對第三人權利的保護。
*** 一*** 保護仲裁第三人權利的法律需要
設立仲裁第三人制度並允許第三人加入仲裁程式,是為了高效、公正地查明案件糾紛事實,確保仲裁裁決的公正性和權威性。由於立法上對於仲裁第三人制度規定的缺失,學界對於第三人蔘加仲裁還存在著許多爭議,保護仲裁第三人權利的問題也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或研究。而在訴訟中,對於訴訟第三人權利的保護則較為成熟。有學者指出,保護民事訴訟第三人權益不僅是保護合法權利的需要,還是維護司法權威的需要。類比仲裁第三人,可以說保護仲裁第三人權利是保障公民合法權利的需要,同時也是維護仲裁裁決有效性與公正性的現實需要,即保護第三人權利的同時也有利於實現仲裁裁決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任何一種被普遍承認的糾紛解決機制,在其實施過程中都必須具有公正性這一合理的依據和必然的價值取向,公正是任何糾紛解決機制永恆的出發點和歸宿,仲裁也不例外。保護第三人權利正是在仲裁製度中實現公正這一必然價值的必要條件,同時也是仲裁能夠實現保障公民權利的必然要求。
*** 二*** 保護仲裁第三人權利的現實需要
仲裁的自願性和民間性決定了仲裁不同於民事訴訟。仲裁受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支配,即無論是在決定是否通過仲裁解決爭議方面,還是在仲裁程式如何推進方面,都要最大限度地尊重當事人的意志。
然而最大限度地尊重當事人的意志,也造成了仲裁的固有缺陷。仲裁本身的自治性和保密性加劇了仲裁裁決對仲裁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影響的可能性。由於仲裁庭更加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因而不必嚴格追求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權利義務關係而做出裁定,只要當事人認定,仲裁庭即可做出裁判。然而正是當事人之間認定的權利義務關係有可能成為損害第三人權利的原因。
當事人甚至可以惡意串通,通過仲裁侵害第三人權利。加之仲裁不公開審理原則的存在,如果不能夠賦予仲裁第三人權利,與爭議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甚至無法得知正在進行的仲裁程式,更無須談及維護其合法權利,這就使得第三人在仲裁中無法進行權利主張,很容易受到仲裁的侵害。因此,為了避免仲裁的固有缺陷帶來的不利影響,賦予第三人一定的權利以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就十分有必要了。
總之,賦予仲裁第三人蔘與仲裁程式的權利,並在仲裁程式過程中享有一定實體和程式權利以及提供必要的權利救濟制度是保障公民權利的具體體現,是維護仲裁公平正義、快速獲得公正有效的仲裁裁決結果的有效途徑,同時也是避免或減少仲裁作為糾紛解決機制具有的固有缺陷所帶來的不利影響的必要的有效措施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