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東權利的保護

  在股東大會中採取的決議方式是資本多數決定的原則,小股東在公司中總是處於脆弱的地位,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的內容,歡迎閱讀。

  

  就“資本多數決定”的根據———“控制”而論,大股東和小股東可以界定為:那些股東大會中具有控制地位的股東或具有共同利益的股東組合即為大股東;相應的,那些在股東大會中處於被動地位的股東即為小股東。我們所謂的大股東和小股東也可以稱為多數股東和少數股東或者是控制股東和被控制股東。

  基於大股東和小股東在對控制的介入程度和控制力上的不同,大股東和小股東的利益相沖突的時候,大股東便會運用其控制力作出損人利己的事情來。而小股東在決定公司事務的時候,他們在股東大會上只擁有微不足道的表決權;在選任董事時他們的機會更少。由此他們也就無法對處理公司日常事務的董事產生影響力。他們希望公司繁榮並保障自己的利益,可是往往只會遭到壓迫、排擠、欺詐以及不公正的歧視,所以,他們只能以消極的轉讓股份的方式來解決困境,而不是通過行使表決權來維護自己的權利、改變公司的現狀。

  股東如何控制小股東

  股東在行使權利時,應當以誠信原則為行為準則,不得濫用控制權以損害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來獲取自身的私利,在公司營運的各個環節,都不應當以犧牲中小股東利益為代價追求公司的利益。具體來說,首先,在股東大會的召開和決議過程中,為使小股東利益得到保證,多數派股東在行使表決時應負有誠實義務,其在為自己利益行使表決權的同時,不得不正當地侵害公司和其他少數派股東的利益;其次,股東大會以及董事會做出的決定應當本著誠實信用原則維護中小股東利益,不能在形式合法的外表下進行實質違法的行為。違反《公司法》第20條、第21條損害公司或者股東利益,可以依照公司尋求司法救濟途徑。

  小股東維權的辦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