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管理規定條例

  為了加強公眾多媒體通訊管理,郵電部政策法規司制定了相關管理條例,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通訊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通訊管理規定如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眾多媒體通訊管理,促進公眾多媒體通訊的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電信市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公眾多媒體通訊:是指向公眾提供的,集聲音、文字、影象、資料等多種通訊媒介為一體的,具有整合性、同步性與互動性的通訊方式。 ***二***中國公眾多媒體通訊網:是指由中國郵電信總局***以下簡稱中國電信***在國家公用電信網基礎上建立並經營,在全國範圍內提供多媒體通訊與資訊服務的業務網路。

  ***三***公眾多媒體通訊業務:是指通過中國公眾多媒體通訊網,向終端使用者提供的公眾多媒體通訊與資訊服務。如多媒體資訊檢索、多媒體資料處理、聲像點播、遠端醫療、遠端教育、電子商務等公眾多媒體通訊業務。

  ***四***公眾多媒體通訊接入服務經營者:是指租用或建立必要的接入設施或接入能力,與中國電信簽訂協議,或受其委託,為使用者接入中國公眾多媒體通訊網提供服務的單位***以下簡稱接入服務經營者***。

  ***五***公眾多媒體資訊源提供者:是指建立多媒體資訊庫,採集、加工、儲存多媒體資訊,並通過公眾多媒體通訊網向用戶提供多媒體資訊服務的單位***以下簡稱資訊源提供者***。

  ***六***公眾多媒體通訊業務經營者:是指中國公眾多媒體通訊網的經營者、接入服務經營者和資訊源提供者的統稱。

  第三條

  郵電部負責全國公眾多媒體通訊的管理工作,統一制定公眾多媒體通訊發展政策、業務政策和技術標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多媒體通訊資費政策或資費標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根據本辦法,具體管理本轄區的公眾多媒體通訊工作。

  第四條

  中國電信負責建設、經營中國公眾多媒體通訊網,面向國內使用者提供多媒體通訊與以中文為主體的資訊服務,併為各類專用多媒體資訊系統提供互聯互通。

  中國電信應根據技術發展和公眾需要,逐步完善、開發公眾多媒體通訊和資訊業務。

  第五條

  中國公眾多媒體通訊網與國際計算機網際網路分開設定。其使用者具備規定條件的,經過鑑權、識別,可以接入國際計算機網際網路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資訊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

  中國公眾多媒體通訊網需要與國外通訊網互聯時,由中國電信通過雙邊或多邊協議建立互聯關係,並通過國家公用電信網的國際出***局進行國際互聯。

  第六條

  中國電信可以通過接入服務經營者,廣泛利用社會資訊源,向公眾提供多媒體資訊服務。

  第七條

  鼓勵各部門、各單位使用中國公眾多媒體通訊網,根據互利互惠、優勢互補的原則,進行合作與聯合。

  8第八條編輯

  對在中國公眾多媒體通訊網上提供的通訊與資訊業務,按照國務院和郵電部對放開放經營部分電信業務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對接入服務經營者實行經營許可證制度對資訊源提供者實行申報核准制度並由郵電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以下統稱通訊主管部門***按管理許可權負責審批與核准。

  未經通訊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中國公眾多媒體通訊網的接入服務和向網上提供資訊服務。

  第九條

  資訊源提供者應當持核准檔案,與中國電信或接入服務經營者,簽訂多媒體資訊源上網協議和資訊保安責任書,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十條

  資訊源提供者對其向中國公眾多媒體通訊網所提供資訊的合法性與真實性承擔主要責任;網路經營者和接入服務經營者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一條

  公眾多媒體通訊業務經營者按分層負責的原則,建立資訊保安保障責任制。

  第十二條

  郵電部對接入中國公眾多媒體通訊網的多媒體通訊終端裝置實行進網許可證管理。

  第十三條

  中國電信應為經批准的接入服務經營者提供平等的接入條件,為資訊源提供者上網服務提供方便。

  第十四條

  公眾多媒體通訊業務經營者應向用戶提供技術先進、效能良好、價格合理、安全可靠的多媒體通訊與資訊服務。

  第十五條

  公眾多媒體通訊業務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郵電部發布的行政規章、業務政策和技術標準,執行國家資費政策,服從通訊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五條規定的,通訊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警告、通報批評,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撤銷核准檔案的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通訊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通訊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郵電部電信政務司根據本辦法第八條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郵電部政策法規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