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崗管理規定條例

  為加強內部管理,提高勞動生產率和辦事效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制定了待崗相關的管理條例,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待崗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待崗管理規定如下

  一、待崗範圍、物件:

  1.公司內部由於戰略發展需要,對於因機構改革、人員編制、業務改革、生產任務變化等客觀因素,通過優化組合,競爭上崗等方式未能上崗的人員。

  2.實行員工績效考核被淘汰,但未解聘的人員。

  3.違反公司制度、勞動紀律,但未解聘的人員。

  4.科室、部門定編定員後富餘人員。

  二、待崗管理:

  1.待崗人員由其所在部門申請,經公司研究討論確定。

  2.待崗人員由人力資源部發放待崗通知書,所在部門負責送達,待崗人簽字生效。待崗人員拒接待崗通知書或逾一週未回執待崗通知且未做任何書面答覆的,視作本人同意待崗決定。

  3.待崗人員應服從公司安排的有關工作或學習培訓,無故不參加按曠工處理,情節嚴重的按辭退處理。

  4.待崗人員由人力資源部負責有關管理工作。

  5.待崗期間公司如有工作安排,待崗人員應及時上崗。

  三、待崗待遇:

  待崗人員不享受績效工資、崗位工資和各類獎金,待崗期間按基本工資標準發放。參考員工薪酬管理制度

  四、重新安置:

  公司人力資源部可根據勞動力餘缺情況,有針對性地安排待崗人員進行崗位培訓,為待崗人員提供上崗機會並經考核通過後進行重新安置。

  五、相關工作:

  1.應由待崗人員本人交納的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由公司代扣代繳。

  2.員工待崗期間,如其聘用合同期滿的,即終止聘用關係或按人事管理相關制度決定。

  3、待崗人員經公司培訓後未能考核通過或經重新安置後不能勝任工作要求的,按辭退處理。

  4.因工作失誤而待崗的人員上崗後試用期為2個月。

  5.待崗期間員工提出辭職申請的,公司從員工提出辭職之日起停止發放待崗工資及交納保險費用並按公司規定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6.待崗人員在待崗期間違反其它規章制度的,視具體情況另行處理。

  六、附則

  1.本制度歸甘肅盛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責解釋。

  2.本制度由董事長批准後生效,自頒佈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