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離休人員醫療保障辦法

  離休人員是一個特殊群體,是我們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他們為新中國的創立和建設事業做出過突出貢獻,理應享受較為優異的醫療保險待遇。下文是,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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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保障我市離休人員的醫療待遇,根據國家、廣東省的有關規定及《 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 號,以下簡稱《 醫保辦法》 ***,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領取離休待遇的本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駐深企業的本市戶籍離休人員。

  已參加本市社會醫療保險的國家部委、廣東省駐深機關、本市行業統籌單位的本市戶籍離休人員,可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由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離休費的企業離休人員,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繳交社會醫療保險費,所需費用在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其他離休人員由發放離休費的單位為其繳交社會醫療保險費。

  第四條 離休人員按《 醫保辦法》 中退休人員的繳費比例繳交社會醫療保險費,並享受相應的社會醫療保險待遇。

  第五條 政府設立離休人員專項醫療保險補助資金,用於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離休人員發生的超出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以下統稱非社會醫療保險費用***。

  離休人員按本辦法規定享受離休人員專項醫療保險補助資金支付的補助待遇。

  第六條 離休人員專項醫療保險補助資金按以下渠道籌集:

  ***一***離休人員所屬單位為市、區機關事業單位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負擔;

  ***二***市、區企業離休人員未移交區組織部門管理的,由市財政部門負擔;

  ***三***市、區企業離休人員已移交區組織部門管理的,由區財政部門負擔;

  ***四***離休人員所屬單位為駐深企業,並已參加我市社會醫療保險的,由市財政部門負擔;

  ***五***離休人員所屬單位為國家部委、廣東省駐深機關的,由其所屬單位負擔;

  ***六***離休人員屬本市行業統籌單位的,由其所屬單位負擔;

  ***七***離休人員無用人單位的,由市財政部門負擔。

  同時具有離休人員和殘疾軍人身份的人員,其專項醫療保險補助資金依照離休人員身份處理。

  第七條 下一年度專項醫療保險補助資金標準,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本年度l 一9 月離休人員人均非社會醫療保險費用支出水平和專項醫療保險補助資金收支情況,並考慮醫療服務價格增長等因素,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於當年10 月報市人力資源保障、財政部門核准後列入市、區財政預算。

  專項醫療保險補助資金由市、區財政部門於每年5月前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付。

  專項醫療保險補助資金由其所屬單位繳納的,經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後於每年5 月前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專項醫療保險補助資金實行單獨管理、專款專用。

  專項醫療保險補助資金按年度使用不足時,由市財政部門先行補足,次年衝減市財政部門撥付額度;按年度使用有餘額的,餘額部分結轉下年度使用。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年將專項醫療保險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向各籌集部門通報。

  第八條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離休人員的醫療費用實行單獨管理,統一發放離休人員社會保障卡。

  第九條 離休人員在本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憑社會保障卡記賬,由定點醫療機構定期與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結算。

  離休人員因病情需要到非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應先行墊付現金,其後可憑有關資料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報銷。

  屬於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內的醫療費用,在社會醫療保險基金中100 %列支;非社會醫療保險費用在離休人員專項醫療保險補助資金中列支。

  第十條 離休人員需辦理現金報銷的,應在醫療費用發生之日起12 個月內持以下資料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一***原始收費收據***交原件***;

  ***二***費用明細清單***交原件***;

  ***三***門診病歷本***交原件***或住院病歷***交影印件,加蓋醫院公章***;

  ***四***疾病診斷證明書;

  ***五***社會保障卡。

  第十一條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離休人員專項醫療保險補助資金與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分開核算,單獨列賬。

  第十二條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非醫療費用、虛假費用不予支付。

  第十三條 離休人員社會保障卡丟失的,應及時掛失;丟失社會保障卡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按《醫保辦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簽訂醫療服務協議,對其專項醫療保險補助資金的使用實行協議管理。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不得虛報費用,不得將非醫療費用記賬,不得給予離休人員開出超過正常劑量的藥品。

  第十五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和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醫療行為實行監督檢查,對離休人員就醫及其發生的醫療費用進行網路管理,督促對離休人員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防止浪費。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未按規定提供離休人員醫療資料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拒付相關的專項醫療保險補助資金。

  經檢查發現社會保障卡使用異常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通知離休人員或家屬在5 個工作日內說明情況,如無故不說明的,暫停該社會保障卡的記賬功能。社會保障卡暫停記賬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離休人員支付,經核查沒有違規情形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2 個工作日內恢復該社會保障卡記賬功能並按本辦法規定報銷暫停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十六條 離休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暫停其社會保障卡記賬功能1 個月;造成專項醫療保險補助資金損失的,勸其退回,暫停記賬功能3 個月。社會保障卡暫停記賬期間,離休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可申請報銷,但由專項醫療保險補助資金支付的待遇減半支付。

  ***一***將本人的社會保障卡轉借他人或定點醫藥機構使用;

  ***二***通過以藥易藥、以藥易物或倒賣藥品套取專項醫療保險補助資金;

  ***三***採用多次就醫方式獲取專項醫療保險補助資金支付的超出正常劑量的藥品;

  ***四***採取塗改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獲取專項醫療保險補助資金支付的待遇。

  離休人員有社會醫療保險違法行為的,按照《醫保辦法》 第一百零四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採取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專項醫療保險補助資金的,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回,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屬於協議管理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回相關費用,並解除服務協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各單位應積極配合,協調做好離休人員醫療保障工作,確保專項醫療保險補助資金籌集到位,保障離休人員醫療待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 年1 月1 日起施行。《》***深府***2010***8號***同時廢止。

  離退休人員

  離退休人員,主要是指離休人員與退休人員。具體講離休主要指那些按照國家規定達到離休標準,已經辦理離休手續的老一輩幹部與工作人員。退休是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年齡正常退休的人員***其中也有政策性原因的,如提前退休、工齡買斷等人員***。

  具體規定是:1949年10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人員,到年齡離開工作崗位叫離休,1949年10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人員到年齡離開工作崗位叫退休 。

  事業單位實施退休工資的同時 對離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

  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分三步展開。

  第一步從2009年1月1日起先在義務教育學校實施;

  第二步配合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特別是實行基本制度,從2009年10月1日起,在疾病預防控制、健康教育、婦幼保健、精神衛生、應急救治、採供血、衛生監督等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和鄉鎮衛生院、城市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等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

  第三步從2010年1月1日起,在其他事業單位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