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委派會計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規範會計委派工作秩序和管理,加強會計隊伍的建設,提高委派會計工作質量,保障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和合法權益。下文是,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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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委派會計人員是指經會計服務管理中心按照《海口市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實行會計委派制的實施方案》要求被考核錄用,由市財政局派到行政事業單位擔任會計工作的人員。
第二條 會計服務管理中心負責全市委派會計人員的行政管理、業務指導、培訓、業務考核、獎懲、錄用、委派任職等工作。其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三條 會計服務管理中心實行定員定編。被錄用的會計人員,由人事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帶編調入會計服務管理中心,其工資、國家規定的福利和獎金由市財政局撥款,會計服務管理中心負責發放。
第四條 委派會計人員享受被委派單位發放的***除國家規定的工資、福利、補貼外***各種獎金、補貼、福利待遇等,由被委派單位按月如數上交會計服務管理中心統一發放。委派會計人員實行崗位補貼,其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委派會計人員保留其原職級待遇,有專業技術職稱的,按照有關規定套照相應的級別。
第五條 委派會計人員應加強政治、業務知識學習。委派會計人員除參加被委派單位的政治學習和各項教育活動外,會計服務管理中心每月安排半天時間組織全體會計人員學習政治或業務,不斷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會計業務工作能力。
第六條 委派會計人員實行崗位輪換制度和迴避制度。原則上每三年輪換一次,特殊崗位的會計人員***如公、檢、法等部門***在本系統內交流。會計人員與單位領導有直系親屬關係,不得在該單位從事會計工作。
第七條 委派會計人員應遵守職業道德,樹立良好的職業品質,嚴謹的工作作風,嚴守工作紀律。辦理會計事務必須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第八條 委派會計人員必須嚴格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守法護法。有權參與被委派單位的經濟決策討論;有權對經濟活動進行認真核算和嚴格的監督,保證所提供的會計資訊真實、完善。對被派單位弄虛作假、隱瞞事實、設賬外賬、小錢櫃等違反財經政策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或拒絕執行。對規勸、制止無效的,可直接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九條 根據被派單位的業務量情況確定委派的具體形式。即對在辦公區域相對集中和便於行業管理需要的單位和部門實行委派財務組;對會計業務工作量相對較大,且駐地分散的單位實行單派;根據工作需要對個別部門實行聯派。不論何種委派形式,原獨立核算單位性質不變。各被委派單位配備的出納人員應勝任本職工作,並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十條 委派會計人員在被派單位開展會計業務活動時,發生的業務費用,應由被委派單位支付。凡與被委派單位無關的費用支出,一律不得在被委派單位列支。
第十一條 委派會計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被委派單位的各項工作管理制度和規章,接受被委派單位的領導、管理和監督。會計人員因公出差或私事不能正常上班,二天以內的,向被委派單位請假;三天以上的,經被委派單位領導批准後報會計服務管理中心備查。否則按擅離崗位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委派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並按有關規定辦理移交手續。沒有辦理交接手續或交接不清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第十三條 委派會計人員退休後,其工資福利等由會計服務管理中心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委派會計人員實行年度工作述職制度。述職情況作為年度工作業務考核、獎懲的依據。由市財政局和委派單位共同對委派會計進行年度工作考核。
第十五條 委派會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將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不能按要求辦理會計業務、完成會計報告的;
2.對違法違規的收支予以辦理的;
3.不堅持原則,工作消極怠慢或玩忽職守,知情不報,與單位領導或其他人員串通作弊、貪汙、挪用公款、設賬外賬、小錢櫃,導致財政資金損失的;
4.不按“收支兩條線”的規定上繳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及其它應納入財政管理的資金的;
5.不服從會計服務管理中心工作安排,不遵守工作紀律或年度考核連續二年不稱職的;
6.不執行會計委派工作制度規定,工作不負責任,造成被委派單位賬目混亂的。
第十六條 委派會計人員因堅持原則,忠於職守而受到被委派單位領導和其他人員刁難和打擊報復,由會計服務管理中心調查核實後,報經檢監察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1年2月5日執行。
會計人員從業資格
會計人員必須有相應的會計從業資格。而會計從業證則是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必備資格證書,也是從事會計行業所必須的唯一合法的有效證件。是會計人員進入會計行業的門檻。屬地管理,全國通用。會計從業資格證也是考會計職稱的前提條件。
主要職責
一是進行 會計核算;二是實行 會計監督;三是擬訂本單位辦理會計事務的具體辦法;四是參與擬訂經濟 計劃、業務計劃,考核、分析 預算、 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五是辦理其它會計事務。
相關規定
我國 會計法規定,會計人員應具備必要的 專業知識;總 會計師由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國有企業、
事業單位的會計機構負債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應當經過主管單位同意,不得任意調動或者撤換;會計人員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受到錯誤處理的,主管單位應當責成所在單位予以糾正;玩忽職守,喪失原則,不宜擔任會計工作的,主管單位應當責成所在單位予以撤職或者免職;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客人員辦理交接手續,一般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債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債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領導人監,必要時可以由主管單位派人會同監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