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人口醫療保障的法律制度建設探析
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整合的一些關於人口問題的論文,歡迎借鑑參考,希望對你有幫助。
根據社會生產和經濟的不斷髮展現狀,城市和農村之間的差距也越來越大。以戶籍為基礎的二元次結構城鄉制度也成為了阻礙我國社會發展的重要問題。二元次機構制度主要分為兩種不同的資源配置,這種資源的配置進一步的展現出農村和城市的居民權益的不平等。對於流動人口來說,他們既不屬於城市居民,可以享受公共服務機構帶來的權益保障,又不屬於農村,不能夠獲得農村鄉鎮的福利優待。在這樣一種社會的背景下,流動人口的醫療保障法律制度就展現出它的重要性了。
1 流動人口醫療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1.1 醫療保障鬆動,不夠規範
根據我國目前的醫療保障制度來看,主要的法律來自於2011年推行的《中國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在本法的第三章中對醫療保障問題作出了基本的規定,但是這個規定比較寬鬆和廣泛,對於流動人口群眾並未作出醫療保障的明顯規定;另外我國當前和醫療保險制度相關的法律大多數都是普通的條例規定和建議,法律制度十分的不規範,層次十分的低下,造成這樣一種想象的主要原因還是因為各地的地方政府都是按照地方性政策執行,普遍的素質不高,主要的保險模式分為北京大病統籌模式、山海成都保險綜合模式以及深圳門診統籌模式這三種。這些政策因為各個地區的不一樣,所以存在著大大小小不同的缺點,使得社會保障的核心被分割,使得立法的滯後,造成了許多保障方面的問題以及在訴訟處有狀告無門的現象。
1.2 法律監督和機制薄弱
我國流動人口醫療保障法律制度在實施的方面力度還是不夠,機制的建設也相對薄弱,缺乏了醫療保險方面的明文規定,也缺乏了法律的效益。我國大部分的城市都存在著挪用醫療保險資金、擠佔醫療保險資金和截留醫療保險資金的現象,這些現象中出現的挪用、擠佔和截留等行為都是違法的行為,但是因為保險制度的不完善使得這些行為得不到及時的處理和懲罰,使得這些行為越發的放肆。流動人口醫療保障不僅僅需要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更加需要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體系,從根本上為流動人口進行醫療保障的保證,阻礙一切侵害保護流動人口醫療保險的行為,從根本上為流動人口的醫療保險保駕護航。
1.3 醫療保障救助制度不全面
醫療保障救助制度從根本上來說是醫療保障制度的最高級別,國外很多的資本主義發達國家已經建立起了完善全面的救助制度,而我國還處於對救助制度的不斷摸索階段,只能算的上是中下水平。我國現在存有的一些救助機構都是一些社會公益性的組織,依靠著和企業的捐助和社會政府的撥款來進行基本的維持,這些公益的機構影響力並不大,能夠接受幫助的人也並不多,大多數都是不被世人所看重的。因為我國社會會對於這種救助制度的缺失,使得大批的農村留守兒童和孤寡老人都得不到相應的經濟保障和生活保障,這使得我國的弱勢群體抵抗疾病的能力大幅度的減弱,從而使得這些兒童和老人在發病的時候承受不起鉅額的醫療費用,造成了惡性的社會現象[2]。
2 對建設流動人口醫療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議
2.1 建立起健全的醫療保障法律制度
因為大部分流動人口雖然在城市進行工作,但是他們的戶口多數還留在農村。他們享受這新型農村醫療合作的制度但是這種制度還缺乏完善的規定。因此,我國必須加快建立農村健全醫療保障制度的建設程序,同時針對農村流動人口的特點和屬性建立起相關的法律法規,在這個基礎上,再進行法律法規的細化和完善,務必保證其法律制度的完整性和全面性。根據目前我國的醫療保障制度來看,我國的農村醫療保障制度法律建設方面還處於空白的狀態,農民的權益得不到真正的保護。因此法律制度的建設需要明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這個方向和目標,從確定法律上要明確的規定好農民醫療保障的模式、農民醫療保障籌資的機構以及農民醫療保障的管理體系和管理責任,這樣才可以有效的解決存在在農民醫療保障中的醫療糾紛和問題。
2.2 健全農村醫療保障監督的體系
從我國農村醫療保障監督和管理上的薄弱可以看出我國對於醫療保障資金的運作和籌建上的監督力度還不夠。我們需要修改修改現行的刑法法律,對於挪用、擠佔和截留醫療保障資金的不法分子進行嚴懲,杜絕這種行為的出現。根據我國的現狀,還可以在法院中增加保障社會勞動的小分庭,專門對於這類社會保障糾紛的案子進行處理,有司法的保護使得農民的社會保障權益不再受到侵害。同時政府部門還需要強化自身的管理制度,努力承擔起保障農村流動人口權益的責任。第一步就需要政府出面解決好農村合作的醫療制度執行透明問題,需要採取切實有效的手段,特別是要建立起監督的體系,提高制度的執行效率,保證農民的服務優質和補償公平。第二步就是政府需要為建設和調整農村的醫療為甚服務機構負起責任,需要加大對於醫療保險制度的資金投入,在建設制度的過程當中充分的考慮到農民的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滿足更多的貧困人口需求,積極的安排醫療救助,尊重他們的生命安全。根據每個地區不同的狀況,選擇符合當地農民適合的醫療保障體系,從根本上使得農民都能夠有病就醫和有病能醫,進一步保障好農民的醫療保障合法權益。
2.3 增強農民自身的醫療保障法律觀念
農民對於醫療保障法律意識的增強,首先需要他們有醫療保法律的觀念。我國大部分的地區的農村醫療保障制度還是採用者自願的原則,在推行上得不到很好的進步,在制度操作和實行的過程中也多是隨意和散漫。很多的農民因為自身對於醫療保障的認識不夠全面,所以很多的農民不願意繳納醫療保險的費用,尤其是一些生活困難的農民就更加不用說了。農民個人繳納醫療保險費用進行的過程是十分困難的,經常需要一些鄉鎮府一家一家的進行宣傳和勸說,才會有人蔘保,這使得醫療保險變成了商業保險,失去了起保障農民醫療水平的的價值。因此,政府應該加強對於醫療保障制度的宣傳力度,培養起農村人口對於醫療保障的法律意識,樹立起對醫療保障制度的信心,從而使得農民能夠積極的進行參保活動。當然這種宣傳的手法應該是長期而持久的,這樣才能把宣傳法律的工作具體的落實到實處,讓農民群眾感受到政府真正的關心[3]。
3 總結語
綜上所述,因為我國醫療保障制度的不完善,所以導致了我國醫療保障推行的緩慢。針對對流動人口醫療保障的研究還需要跟其他的方面相互結合,這樣才可以發現流動人口的新特點和新趨勢,從而提高發現社會問題的洞察能力,加強對於解?Q問題的創新意識,為一些重大的社會問題解決提供一個基本的方向。筆者通過研究流動人口醫療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中存在的漏洞和問題進行分析,得出了一些針對性的意見和建議,希望可以為解決流動人口醫療保障法律建設方面起到一些實際的意義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