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稅論文

  我國的農業稅政策經歷了古代多次制度變革、近代多次政策調整。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關於我國農業稅問題的研究

  摘 要: 安徽省1999、2000年的費稅改革取得了顯著的成效,達到了預定的減負目標,初步規範了政府與農民之間的分配關係。然而,稅費改革後中國財政體制和農業稅的深層問題也逐漸暴露。鄉縣財政困難,存在農民負擔“反彈”的可能。現存農業稅收制度阻礙了農業經濟結構的調整,也無法解決公平問題。這表明必須建立現代的農業稅收體系,即“土地使用稅+增值稅+所得稅”體系,進一步深化農業稅改革。

  關鍵詞: 稅費改革;農業稅;農民負擔

  安徽省是我國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省。為了瞭解改革效果,在安徽省財政廳支援下,我們於2001年8月26日到9月3日,對農村稅費改革作了專題調查。調研期間,我們先後到淮北的穎上、五河、以及皖南的歙縣,召開了6次座談會,參加的有農稅、農財、農業、預算、鄉鎮幹部、政策研究專家以及部分多年從事農村工作的老同志等,查閱了有關資料。基本結論為:一是安徽省農村稅費改革成效顯著,達到了中央預定的減負目標,也為“入世”後農業政策全面調整奠定了基礎;二是隨著稅費改革的實施,中國財政體制和農業稅收固有缺陷也逐漸暴露,這些問題急待解決。

  一、安徽省農村稅費改革實施情況

  安徽省面積有13.9萬平方公里,在全省6000多萬人口中,80%為農業人口,是典型的農業大省。該省很早就開始了稅費改革試點。1994年,安徽省阜陽市各縣市先後採取了“稅費合併、統一徵收”,但它們將“三提五統”等費與農業稅合併後按人頭分攤,形成了事實上的“人頭稅”,這一做法農民反應強烈,牴觸很大。1998年,五河縣按照“農村公益事業建設稅”模式進行了試點。1999年,在財政部指導下,在4個縣開展了以“取消鄉統籌、改革村提留、調整農業稅”為主的改革試點。2000年,安徽省委、省政府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根據國務院7號檔案,在全省範圍內展開了農村稅費改革試點。

  安徽省在制定方案時明確了稅費改革為“三個取消、一個逐步取消、兩個調整、一項改革”,即取消按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一定比例徵收的鄉統籌費;取消農村教育集資等向農民徵收的行政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取消屠宰稅;逐步減少農民的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調整農業稅、農業特產稅政策;改革村提留徵收和使用辦法。

  調整農業稅政策的內容:1.調整計稅面積,計稅面積按二輪承包合同面積為依據;2.調整計稅常年產量,計稅常年產量以1993年到1997年5年間各縣的平均單產為依據;3.實行地區差別稅率,全省最高不超過7%;4.改實物徵收為統一折成代金,計稅糧價由省政府統一確定,分南、北兩片。北片6個市以小麥為結算標準,2000年每百斤61元,南片11個地市以水稻為結算標準,每百斤57元;5.改革結算方式,由村結算改為按戶結算,個人申報。

  調整農特稅的主要內容有:1.調整農特稅率。農特稅稅率按照略高於農業稅的原則由省府重新確定。2.調整徵收方式。除菸草外,將農特產品由生產和收購兩個環節徵收的改由生產環節徵收,以利於農產品流通。

  將村提留改為農業稅、農特稅附加,與兩稅合併徵收,分別入庫。農業稅附加為正稅的20%,農特稅附加原則上為正稅的10%。村提留只能用於村幹部工資、五保戶供養、村行政辦公經費等三項開支。村集體公益性和建設性支出“一事一議”,不再固定向農民收取。

  為合理確定農民負擔水平,安徽省還規定了三條硬性措施:1.嚴格以二輪承包合同面積為農業稅計稅依據;2.各縣的農民負擔水平以1997年實際數為上限,不得突破;3.到村、到戶的農業稅率最高不得超過7%,附加率不得超過20%;農特稅稅率應嚴格按省政府規定執行。從實際執行情況來看,全省農業稅稅率平均為6.96%,附加率平均為19.9%;農特稅率平均為12.64%。為了保證稅費改革的順利實施,安徽省還制定了十幾項配套改革措施。

  經過各級政府努力,2000年這一改革已到位,並按新標準徵稅。

  二、安徽省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的主要成效

  安徽省農村稅費改革目標明確,省委和省政府重視,採取措施得當,因而稅費改革進展順利,效果明顯。

  一減輕了農民負擔,保護了農業生產力

  從總量上來看,改革後的全省農民總稅負為37.6億元,比改革前同口徑49.3億元,減少了11.7億元,減幅為23.6%;加上取消屠宰稅和農村教育集資,農民負擔減少31%,人均負擔由109.4元,減少到75.5元,減少了33.9元。同時,省政府一次性取消各種收費、集資、政府性基金和達標專案50種,初步堵住了農民稱之為“無底洞”的“三亂”,減負效果明顯。

  在目前,我國農民增收渠道不多。農產品存在著結構性過剩,價格下跌,農民外出務工困難的情況下,減輕農民負擔起到了休養生息、保護農業生產力的作用。

  二初步規範了政府與農民之間的分配關係

  改革前,在分配上政府與農民的矛盾集中在鄉統籌、村提留等行政性收費上。

  1.“三提五統”等是人民公社的內部分配形式。在撤消人民公社,實行家庭經營承包制後,義務教育、民兵訓練等家庭以外的事務屬於公共事務經費理應由政府負擔,而“三提五統”卻將負擔轉嫁給農民。比起城市居民來,這是額外負擔,而且負擔沉重。

  2.“三提五統”收費背離了受益原則,是按人分攤的“人頭稅”。人頭稅是一種按人分攤,具有累退性性質,窮人負擔高於富人的稅收,在中國歷史上自清朝雍正2年“攤丁人地”後已經絕跡。英國撒切爾夫人執政時為籌措地方資金,1990年議會曾通過人頭稅法案,結果以失敗告終並導致她1991年下臺。因此,“三提五統”收費是歷史倒退,它的分攤方式極不公平。

  3.雖然國家規定“三提五統”等收費負擔不得超過農民上年總收入的5%,但“總收入”是一個統計數,人為提高總收入既可顯示鄉村幹部“政績”,又可獲得更多收費,因而存在著高估農民收入的“道德風險”。正是由於這類收費是事後、被動的,不具有固定性,農民額外的、被動接受,負擔年年攀升,因而農民將矛頭集中在農村收費上是有道理的。

  這次改革,在適當提高農業稅收的同時取消了一切行政性收費,簡便、清楚,且順應了歷史潮流。同時稅收附加還為村級行政籌措了適量資金,堵住了“無底洞”各種攤派。稅收的穩定性也使農民心中有了底,給了農民一個明白。稅費改革增強了農民的依法納稅意識,欠稅和惡性抗稅案件明顯減少。許多地方出現了多年未見的農民排隊繳稅的可喜現象。

  三帶動了農村基層政權職能轉變,改善了幹群關係

  稅費改革推動了機構改革。鄉鎮機構臃腫、人員膨脹是造成農民負擔過重、財政入不敷出的重要原因。稅費改革後事實上的收支缺口,而“向農民伸手”又行不通,這就迫使縣鄉政府走“減人、減事、減支”之路。為了適應這一要求,安徽省委、省政府決定在市縣機構改革之前,鄉鎮機構改革先行一步。一些縣為克服財政困難,結合鄉鎮機構改革,行政人員精減達到50%。目前,全省鄉鎮機構改革已經基本完成,精簡分流工作初見成效。

  稅費改革也推動了基層政權職能轉變。市場經濟下,政府是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辦哪些企業、個人家庭想辦而無力辦、辦不了的公共事務管理機關。然而在過去,從農業稅收、“三提五統”,到教育費集資等,鄉鎮幹部一年到頭忙於派款催糧,不合理攤派加上徵收方式的強迫性,而攤派款項又沒有嚴格的手續憑證,農民極不信任。這就形成與農民尖銳對立。加上一些人貪汙腐敗,敗壞了黨風政風。改革中取消了形形色色收費做到了“一種稅,一口清”。稅款由個人申報,不再經幹部代收,加上徵收機關嚴格依法辦事,這些做法,既規範了徵納關係,減少了擾民,又從源頭上制止不正之風的滋生蔓延,也將鄉村幹部從催款催糧中解脫出來,給了鄉村幹部一個“清白”。

  三、安徽省改革試點中提出的深層問題

  在肯定安徽稅費改革成績的同時,我們也看到了一些深層問題。過去它們為“亂收費”所掩蓋,稅費改革後則充分暴露出來了。我們相信,從全國來說,這些問題也具有典型意義。

  一縣、鄉財政平衡困難,存在著農民負擔“反彈”可能

  就規範政府行為、減輕農民負擔的目的來說,安徽省這次改革目標已基本達到。但由於改革未涉及縣、鄉財政困難深化這一深層問題,存在著收費“反彈”可能。

  1.縣級財政基礎薄弱,消化能力有限。無庸諱言,稅費改革在減輕農民負擔的同時也加重了政府,尤其是縣級政府負擔。因此,如何幫助縣級財政消化“缺口”是農民負擔是否“反彈”的決定因素。然而,安徽省大多屬於純農業縣,縣級經濟基礎薄弱,加上多年積累的財政問題,基本不具備消化這一財政“缺口”能力。

  穎上縣是黃淮海平原的重要產糧縣,人口為140多萬人,土地平坦,水利條件較好,歷史上最高的1999年糧食產量達到97萬噸。在市場經濟衝擊下該縣工業幾乎全軍覆沒,目前只有化肥廠還在生產,卻是虧損企業。據有關資料統計,2000年該縣1.6億元財政收入中來自農業稅收的為8013萬元,大體佔一半。在改革前,該縣將稅費“捆”起來,按人頭攤派。改革後的畝稅負擔由上年的112元降至65.4元。按人均負擔計算由1999年的136元降到2000年的75.3元,下降了44.6%,相應減少財政收入4479萬元,如果包括村提留,則減少了8400萬元。該縣目前的供給人數為2.12萬人含下崗分流人員3000多人,人均支出不足1萬元。即使稅費改革前,財政也相當困難。稅費改革後省財政增加補貼1500萬元,但由於多年積累的矛盾並未解決,為保政府運轉,該縣將發工資前四項的範圍擴大到所有行政事業單位,但仍有缺口。據計算,在義務教育經費上有缺口為5000萬元。類似情況在安徽省不是少數。

  2.農業稅收缺乏彈性,減支措施難以見效。由於農業稅收不能隨著農業收入增加而增長,而縣鄉支出卻呈逐年增長,因而對純農業縣來說,即使一時能維持運轉,隨著時間推移,收支矛盾終將突出起來。為了幫助安徽省消化財政缺口,中央財政加大了轉移支付,增加了財政補助。但該省財政一直偏緊,補助後仍有缺口。為了克服財政困難,省政府下決心大幅度精減縣、鄉行政人員。但按中央規定,精減人員的工資3年內仍由財政發放,因而減人並不減支。

  現在的情況是,一方面縣級政府財政困難不斷深化,因而有“收費反彈”的可能。另一方面他們又擁有行政權力,即使不能增稅,也可向農民收費或變相收費。因此,只要時機適當就可能產生“收費反彈”。

  安徽省的財政困難是中部地區的一個縮影。其實質上是“一切刀”的分稅制體制下農業地區與工業地區的矛盾。中國中部地區的優勢在農業,解決中國未來吃飯問題的希望在中部。而農業地區財政收入增長必然是緩慢的,因而財政困難深化有必然性。為此,區分東、中、西部優勢,建設有利於發揮各自優勢的財政體制和轉移支付制度迫在眉睫。

  二稅收負擔仍然偏重

  農業稅收負擔有兩個概念,一是指農業稅收佔農業總收入的比重;二是指農業稅收佔農業淨收入的比重即按GDP口徑計算。1980年代以來,隨著化肥、農藥、農機、農膜等廣泛使用,農本大大提高。因而我們認為,農業稅收負擔應按GDP口徑來計算。

  在這方面目前有兩種相互矛盾的觀點:一種觀點是按農業總收入計算的農業稅收負擔為3.55%,屬於偏輕。另一種觀點是安徽省縣、鄉幹部反映農民負擔偏重。為此,我們對該省統計資料作了分析。該省2000年的農業總收入為1023.4億元。農業稅費總額為37.9億元,負擔率為3.74%,但分母中含養殖業收入,而養殖業是不徵農業稅的,扣除養殖業後的農業收入為620.7億元,實際負擔率為6.10%。按GDP口徑計算,稅費負擔率為8.98%見表1。這與我們在五河縣調查的稅收負擔率10.2%基本一致。當然,其他沒有稅改的省的農民負擔可能還要重些。從歷史上看,即使明朝稅負最高的杭州和松江府的負擔率為10.5%。因而無論從那方面說,目前農民的負擔都是重的。

  農民負擔偏重是一個不爭的事實。這次改革,從中央到地方政府都盡了最大努力,因而責怪稅收是沒有道理的。我們認為,這一問題的根本原因是農業生產力偏低。其次是分攤方式不合理,即稅負全部集中在種植業上,而佔總收入近40%的養殖業卻不納稅。因而,如何公平地負擔農業稅收,這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總之,減負固然重要,但根本出路是增收。無論從農民減負,還是加入WTO後農業嚴峻形勢看,我們都要把農民增收、農業增效問題提高到基本農業政策的高度來認識。然而,中國農業社會3000年曆史證明,小生產農業至多解決農民溫飽問題,致富是不可能的。

  2.種植業淨收入是指按GDP口徑計算的農業收入,公式為:農業收入=種植業總收入*係數0.68,這一系數是來自五河縣典型調查。

  3.根據安徽省統計年鑑,種植業收入佔農業收入種植業收入+養殖業收入的比重,1999年為62.18%,2000年為60.60%。

  三稅費改革也暴露出農業稅收的制度性缺陷

  稅費改革解決了農村亂收費問題,也使農業稅制與農業經濟要求不適應矛盾“浮出水面”。這主要表現為:

  1.“農業兩稅”並存對農業經濟結構調整起阻礙作用

  農業稅制是按照“種什麼,繳什麼稅”的計劃經濟思路設計的,由“農業兩稅”,即農業稅和農特稅構成。在市場經濟下,這一稅制結構與調整農業結構要求存在著衝突。歙縣財政局反映,面對茶葉供過於求,有些農民想毀去茶園改種其他作物,但對茶園徵收農特稅,而對耕地徵農業稅,且後者的負擔輕於前者,由於農特稅已納入鄉財政基數,這就勢必因影響鄉鎮利益而成為障礙。

  隨著農業市場化的深化,調整種植結構是經常的事。農業稅制的缺陷為:1價格競爭已經使特產作物、糧棉作物的收益平均化,而農業稅的特產作物稅負重於糧棉政策起“逆向調節”作用;2在整個農業中,種植業處於基礎地位。養殖業不納稅,稅收全部集中於種植業的政策,顯然不利於鞏固種植業的基礎地位;3農業結構調整會帶來“農業兩稅”在徵管上頻繁調整,不利於鄉鎮財政穩定。4即使從徵管上看,農業稅按戶徵收必須有徵收底冊一個鄉有上萬農戶,建立徵收底冊工作量本來就大,如果頻繁變更,不但工作量大,而且極易產生漏洞。看來,“種什麼,繳什麼稅”的思路已經行不通。

  2.農業稅制無法解決負擔不公平問題

  公平負擔是指高收入者多負擔,低收入者少負擔。比起改革前的“人頭稅”來,新的農業稅收按農戶承包土地面積徵稅是比較公平的。然而,畝稅額由省核定,全縣統一的做法卻忽視了一個重要因素一——級差地租的存在。級差地租是土地的水利、土地肥瘦等不同而產生的收入差距。忽視這一因素,而採用全縣統一的畝稅額標準顯然是不公平的。為了既公平,又連片,有的鄉採取了“按人按份”的土地分配辦法,承包差地的農戶要比承包好田農戶的面積多,甚至多一倍。這本是一項很好措施,而現在,承包差地農戶的稅額卻大大提高。這有失公平。而養殖業不納稅,佔農業總收入60%的種植業,卻要負擔100%的農業稅收,顯然是不公平的。

  3.農業稅制與穩定土地承包經營的要求相脫節

  土地產權是農業經濟的基礎。為了穩定農村和農業,1998年中央決定將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期延長30年不變。這是應用“兩權分離”原理,明晰土地產權的成功措施。明晰土地產權在古代稱為“正經界”,是基本農業的政策。在明晰土地產權前提下,運用政策優勢加速土地資源流動是我國現階段農業政策的基本點。農業稅制是政府用於調整農業經濟關係方面的基本規制,也應當體現這一要求。

  明晰土地產權不只是指明確耕作權,更指明確承包人在土地流轉上土地使用權出租、轉讓的收益權。只有這樣,農民才認為土地是他的,才有投資、經營積極性。在這方面,農業稅收本應起重要作用:1它的徵收物件是土地,可起界定土地產權的作用;2它在向農民徵稅的同時,起到保護稅後合法收益的作用;3通過對土地租金、使用權買賣收益徵稅等,在土地流轉方面起到確認和保護承包人合法權益的作用。可見,農業稅收應當是明晰土地產權的重要手段。

  而現行的農業稅制卻無法起到這些作用。1由於它是按“誰種田,誰繳稅,種什麼,繳什麼稅”進行的,稅收都與土地產權歸屬無關,因而無法起到界定土地產權歸屬的作用;2由於它無法限止各種稅後攤派,也就無法起到保護農民合法收益作用;3由於它不涉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稅收問題,也就無法保護承包人這方面的合法權益。可見,農業稅制與鞏固和強化長期土地承包制要求是脫節的。而適應這一要求的應當是土地使用稅。

  上述制度性缺陷說明了農業稅制度已不適應現實農業經濟要求。因此,隨著農村稅費改革的完成,建立現代農業的稅收體系應列入議事日程。我們設想,這一體系應由“土地使用稅+增值稅+所得稅”組成。

  四、結 論

  1.安徽省農村稅費改革試點證明,黨中央、國務院農村稅費改革的決策是正確的,是依法規範農村分配關係、減輕農民負擔的重要措施,是我國農村繼土地改革、家庭承包經營後的第三次革命。這次改革對於促進農業經濟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也為“入世”後農業政策的全面調整奠定了基礎。

  2.農業增收是一切農業公共政策的核心。只有農民增收,才能從根本上減輕農民負擔,解決“三農”問題。從這一意義上說,稅費改革僅僅拉開了中國農村“第三次革命”的序幕。國外實踐證明,發展農場制經濟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有效途徑。

  3.稅費改革在減輕了農民負擔的同時,也使農業稅收自身缺陷較充分地暴露出來。因而在推進稅費改革的同時,我們還須進一步研究建設現代農業稅收體系問題。

  4.安徽農村稅費改革後的財政困難,也要求我們對現行“一刀切”的分稅制財政體制進行改革,建設一個區別東、中、西部地區,有利於發揮各地區優勢的財政體制和轉移支付制度構架。

  5.安徽省稅費改革成功經驗還說明,建設現代農業稅收體系最適時機是在稅費改革完成後。對於尚未進行稅費改革的地區來說,減輕農民負擔是第一位的,否則,農村經濟難以穩定,下一步改革也沒有基礎。因此,我們主張農業稅改革應當分兩步走:先進行稅費改革,然後是農業稅制度的全面改革。

  參考文獻:

  [1]安徽統計年鑑2000[R].中國統計出版社,2001.

  [2]中國統計年鑑2000[R].中國統計出版社,2001.

  [3]安徽省農村稅費改革實務手冊[C].安徽人民出版社,2001.

  範文二:新中國農業稅制度的發展

  摘要:全面推開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以徹底減輕農民負擔、促進農民增收為目標,理順國家、集體和農民的分配關係,推動農村上層建築的變革,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相適應的農業管理體制和執行機制,進一步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

  關鍵詞:農業稅;制度

  一、新中國農業稅制度的初步建立

  新中國成立初期,中國農業稅制度建設的主要任務是,根據中央政府規定的原則和各地的具體情況,逐步建立健全農業稅的各項制度,適當減輕農民負擔,促進農業生產發展。

  1950年6月15日,根據毛澤東主席在中共七屆三次會議上提出的關於調整稅收、酌量減輕民負的建議,政務院副陳雲在政協一屆二次會議上提出了調整農業稅收的措施:第一,只向主要農產物徵稅,凡有礙發展農業、農村副業和牲畜的雜稅,概不徵收。第二,為了照顧農村的經濟情況,鼓勵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恰當地減輕農業稅並必須按照規定的標準徵收。第三,農業稅應當以通常產量為固定標準,對於農民由於努力耕作而超過通常產量的部分不應當加稅,以鼓勵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此後,財政部就此作出了具體規定。

  同年9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公佈了《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即日起施行。1951年秋,西北、東北、華北大區重新頒佈了農業稅暫行條例。

  根據《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新解放區的農業稅以戶為單位,按照農業人口每人平均的農業收入計徵。農業收入的計算,以土地的常年應產量為標準,以市斤為單位。不同來源的收入計算方法不同。每戶農業人口全年平均農業收入不超過150斤主糧者免徵,超過者按照3%至42%後來逐步調整為7%至30%—作者注的40級全額累進稅率計徵,農業稅地方附加不得超過正稅的15%.荒地,以試驗為目的的農場、林場,經過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學校、孤兒院、養老院、醫院自耕的土地,機關、部隊的農業生產收入已經向國家繳納生產任務的,可以免徵農業稅。墾種荒地、輪歇地,可以定期免徵農業稅。遭受自然災害者和特別貧困者,經過批准可以減徵、免徵農業稅。

  為了建立健全農業稅制度,政務院、財政部陸續制定了一系列相關配套措施,包括《關於農業稅土地面積及常年應產量訂定標準的規定》、《農業稅災歉減免辦法草案》、《農業稅查田定產工作實施綱要》、《受災農戶農業稅減免辦法》等。

  在這一時期,農業稅負擔的基本政策是全國統一的。但具體的徵收辦法,各地區不盡相同。例如,在徵稅物件方面,華北區以耕地為農業稅的徵稅物件,耕地的計算單位為標準畝;而其他地區則以土地收入為農業稅的徵稅物件,收入的計算以土地的常年應產量為標準。又如,在稅率方面,老解放區實行比例稅率,新解放區實行全額累進稅率。

  1951年6月21日,政務院釋出了《關於1951年農業稅收工作的指示》,其中將新解放區已經完成土地改革地區的農業稅的最低稅率和最高稅率分別調整為5%提高了2個百分點和30%降低了12個百分點,將農業稅附加的最高附加率提高到20%提高了5個百分點。

  1952年6月16日,政務院在《關於1952年農業稅收工作的指示》中指出,為穩定農民負擔,必須實行查田定產,依率計徵,依法減免。

  1953年8月28日,政務院釋出了《關於1953年農業稅工作的指示》,指出從1953年後三年以內,農業稅的徵收指標應當穩定在1952年的實際徵收水平上,不再增加。

  在牧業稅方面,中央人民政府沒有就牧業稅作出統一的規定,而是授權各有關省的人民政府自行擬定徵收辦法,報請大區人民政府或者軍政委員會核准以後,轉報政務院備案。

  二、新中國農業稅制度的統一和調整

  1955年9月29日,中共財政部黨組向中共中央報送了《關於兩年來農業稅工作情況和對今後工作意見向中央的報告》。該報告指出,應加強有關農業稅收政策的調查研究,積極準備起草農業稅法。

  1958年6月3日,一屆人大會第九十六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即日起施行。國務院於同日釋出了《關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稅平均稅率的規定》,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稅的平均稅率從1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到19%黑龍江省不等,西藏地區徵收農業稅的辦法由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自行規定。

  農業稅的納稅人為從事農業生產、有農業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徵稅物件為糧食作物、經濟作物、園藝作物等類收入,以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為基本計算標準。農業稅實行地區差別比例稅率,全國的平均稅率規定為常年產量的15.5%,縣以上人民委員會對所屬地區規定的稅率最高不得超過25%.對於個體農民可以按照應納稅額加徵一至五成缺乏勞動力、生活困難者除外。此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可以隨同農業稅徵收地方附加,附加率一般不得超過15%,最高不得超過30%.對於納稅人在山地上新墾植或者墾複經濟林木取得的收入,定期免徵農業稅。對於納稅人從農業科研機關、農業學校進行農業試驗的土地和零星種植農作物的宅旁隙地取得的收入,免徵農業稅。納稅人的農作物由於遭受自然災害而歉收的;農民生產、生活還有困難的革命老根據地,生產落後、生活困難的少數民族地區,交通不便、生產落後和農民生活困難的貧瘠山區;革命烈士家屬、在鄉的革命殘疾軍人和其他納稅人,由於缺乏勞動力或者其他原因而納稅確有困難的,經過批准,可以減徵或者免徵農業稅。

  關於農業稅的負擔問題,財政部副部長吳波闡述了增產不增稅的方針,並明確提出:在第二個五年計劃期間,各年的農業稅徵收額將基本穩定在1958年徵收額的水平上,不予提高。

  1959年至1961年間,我國國民經濟發生了嚴重困難。1961年6月23日,中共中央轉發《財政部關於調整農業稅負擔的報告》時提出:農業稅的實際負擔率,即農業稅正稅和地方附加的實際稅額佔農業實際收入的比例,全國平均不超過10%.同時確定,1961年農業稅徵收額調減以後,穩定三年不變,增產不增稅。據此,全國農業稅徵收額調減了44.4%,後來一直穩定不變。

  在牧業稅方面,中央繼續明確實行輕稅政策,以扶持畜牧業生產的發展。1961年12月6日,中共中央轉發了《西北地區第一次民族工作會議紀要》,提出要繼續實行輕稅政策,取消草場稅,牧業稅的稅率應當控制在牧業總收入的3%以內。

  三、改革開放後農業稅制度的調整

  改革開放以後農業稅制度調整的主要內容,一是對貧困地區採取了大量的減免稅措施,二是逐步地建立了對於農業特產品徵稅的制度。

  1978年12月2日,國務院轉發《財政部關於減輕農村稅收負擔問題的報告》,規定從1979年起,在糧食產區,凡是低產缺糧的生產隊包括大隊統一核算的單位,每人平均口糧在起徵點以下的,可以免徵農業稅。起徵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出規定,並報國務院審批。

  1979年11月9日,財政部在《關於加強農業財務工作的意見》中指出:農業稅的徵收額應當繼續穩定不變,增產不增稅。按照實行起徵點的辦法,對部分經濟條件差的地區和社隊的農業稅減免,從1980年開始,一定三年不變。各地徵收農林特產稅的範圍和稅率,毗鄰地區要在負擔政策上進行必要的平衡,以便更好地促進社隊開展多種經營。牧業稅也要貫徹穩定負擔、增產不增稅的政策。牧業稅的稅率,以省、自治區為單位,應當控制在畜牧業總收入的3%以內。

  從1983年起,農業稅起徵點辦法停止執行,並相應恢復因實行這一辦法而核減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農業稅徵收任務。

  1985年2月28日,財政部印發《關於貧困地區減免農業稅問題的意見》。檔案規定,對於少數因自然和經營條件很差,解決溫飽問題又需要一定時間的最困難農戶,可以從1985年起給予免徵農業稅3年至5年的照顧。對於生產和生活水平暫時下降,困難較輕的農戶,可以根據當年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減徵或者免徵農業稅的照顧。

  為了平衡農村各種作物的稅收負擔,促進農業生產的全面發展, 1983年11月12日,國務院釋出了《關於對農林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若干規定》。根據這一檔案,園藝收入、林木收入、水產收入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認為應當徵收農業稅的其他農林特產收入,均屬農業稅的徵稅範圍。

  3月13日,國務院發出《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林特產農業稅徵收工作的通知》,決定從起全面徵收農林特產農業稅,並對徵稅辦法作了若干改進。

  1993年2月20日,國務院下發《關於調整農林特產稅稅率的通知》,對部分農林特產品的稅率進行了調整。

  1994年,中國實施了改革開放以後工商稅制的第二次全面改革。在這次稅制改革中,農林特產農業稅與原產品稅、工商統一稅中的農、林、牧、水產品稅目不包括改徵屠宰稅的生豬、菜牛、菜羊合併,改為徵收農業特產農業稅簡稱農業特產稅。

  1994年1月30日,國務院釋出了《關於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規定》,即日起施行。農業特產稅的納稅人為在中國境內生產農業特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徵稅物件為國務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農業特產收入;全國統一的稅目有菸葉產品、園藝產品、水產品、林木產品、牲畜產品、食用菌、貴重食品等7個,稅率從8%至31%不等,其他農業特產稅的稅率從5%至20%不等。農業科研機構和農業院校進行科學試驗取得的農業特產收入;在新開發的荒地、荒山、灘塗、水面上生產農業特產品的;老革命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和其他地區中溫飽問題尚未解決的貧困農戶,納稅確有困難的;因自然災害造成農業特產品歉收的,可以享受一定的減稅、免稅待遇。

  四、我國穩定農業稅政策的措施

  為了堅持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關於農村工作的一系列方針、政策,正確處理新時期的農民問題,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減輕農民負擔,中共中央、國務院和財稅部門採取了一系列減輕農民負擔的措施,其中重要內容之一就是穩定農業稅收政策。

  1996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釋出了《關於切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決定》。決定規定:國家的農業稅收政策不變。第九個五年計劃期間即1996年至2000年,國家對農業生產不開徵新稅種,國家規定的農業稅稅率不再提高。任何地方無權設立稅種,提高稅率,非法設立的稅種和擅自提高的稅率一律取消。農業特產稅必須據實徵收,不得向農民下指標,不得按照人頭、田畝平攤。農業稅、農業特產稅不得重複徵收。

  2000年4月22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於做好當前農業生產工作的通知》,強調嚴禁違反國家稅收政策向農民亂攤稅賦,嚴禁強迫村集體和農民貸款上繳各種稅費。開展農村稅費改革的試點地方,要認真領會和貫徹中央的政策精神,把減輕農民負擔作為改革的首要出發點,真正使農民在改革中得到實惠。

  2002年2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農業部等部門報送的《關於2002年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意見》。意見中提出,要繼續執行禁止平攤農業特產稅的規定;做好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農民負擔的監督管理工作;普遍推行農業稅收“公示制”;強化減輕農民負擔工作責任;繼續抓好農民負擔的監督檢查,規範農業稅收徵管,防止違反規定平攤稅收,落實好災區和貧困地區農業稅費減免政策。

  五、農村稅費改革的起步

  1998年10月14日,中共十五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農業和農村工作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該決定提出,減輕農民負擔要標本兼治。合理負擔堅持定向限額,保持相對穩定,一定三年不變;嚴禁亂收費、亂集資、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糾正變相增加農民負擔的各種錯誤做法,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處理;逐步改革稅費制度,加快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的立法。

  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就農村稅費改革的主要內容進行了明確:取消鄉統籌費、農村教育集資等專門面向農民徵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集資,取消屠宰稅,取消統一規定的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調整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政策,改革村提留徵收使用辦法。

  同年3月5日,國務院朱鎔基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指出,積極推進農村稅費改革,從根本上減輕農民負擔,當年將在安徽省試點,總結經驗後再行展開。

  2001年3月24日,國務院下發《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要進一步完善農村稅費改革的有關政策,包括合理確定農業稅計稅土地、常年產量和計稅價格,採取有效措施均衡農村不同從業人員的稅費負擔,調整農業特產稅政策特別要減輕生產環節的稅收負擔,在不增加農民負擔的前提下妥善解決村幹部報酬、村辦公經費、“五保戶”供養經費開支,妥善解決取消統一規定的勞動積累工、義務工以後出現的問題,保障農村義務教育經費投入;認真做好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的各項配套工作,包括改革和精簡機構、壓縮人員、節減開支,加大中央和省兩級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有條件的市級政府也應當安排一定的資金支援這項改革;嚴格規範農業稅徵收管理,建立健全村級“一事一議”的籌資籌勞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機制,妥善處理鄉村不良債務。

  六、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的逐步擴大

  2002年3月27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了《關於做好2002年擴大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通知確定了2002年擴大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的範圍其中河北、內蒙古、黑龍江、吉林、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重慶、四川、貴州、陝西、甘肅、青海、寧夏等1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國務院確定的試點地區;上海、浙江、廣東等沿海經濟發達省、直轄市,如果條件基本成熟,可以自費進行擴大改革試點;規定了中央財政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包乾使用的辦法。

  2003年1月1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做好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意見》。該意見指出,要繼續推進農村稅費改革,切實減輕農民負擔。

  2003年3月5日,國務院朱鎔基在十屆人大一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充分肯定了2000年以來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取得的成績,並提出在2003年這項工作要在總結經驗、完善政策的基礎上在全國範圍內推開。

  2003年4月3日,國務院在北京召開全國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國務院溫家寶指出,中央決定,今年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在全國範圍推開,這是深化農村改革、促進農村發展的一項重大決策。全面推開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以徹底減輕農民負擔、促進農民增收為目標,理順國家、集體和農民的分配關係,推動農村上層建築的變革,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相適應的農業管理體制和執行機制,進一步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

  從財政部的統計資料來看,新中國成立50多年來,隨著農業生產的發展,農業稅收入逐步增加,農業稅收入佔稅收總額的比重則呈逐步下降趨勢,農業稅負擔也呈逐步降低趨勢:從1950年到2001年,農業稅、牧業稅的年收入從19.1億元增加到285.3億元,增加了近14倍;農業稅、牧業稅收入佔當年全國稅收總額的比重則從39.0%下降到1.9%,降低了37.1個百分點,降幅為95.1%.從1950年到2000年,農業實產量從2195億斤增加到9632億斤,增長了3.4倍;實徵農業稅僅從270億斤增加到281億斤,增長了4.1%;實徵農業稅佔農業實產量的比重則從12.3%下降到2.9%,降低了9.4個百分點,降幅為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