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涉稅論文

  建築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是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重在力量。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篇一

  淺析建築業總包方涉稅風險及對策

  摘要

  摘要:建築業屬於營業稅徵稅範疇,建築業稅收是地方重要稅源之一,也是國家連續多年實施稅務稽查的重點行業。與建築業有關的法律法規,尤其是稅收政策、法規幾經調整,逐步完善,對納稅人提出了更高更嚴的要求。建築業總包方在業務鏈條中具有特殊重要位置,工程管理和納稅環節卻問題不斷,甚至出現了危及企業正常經營的涉稅風險。筆者結合所在單位相關工作實際,進行粗淺分析並提出解決方案。

  內容

  關鍵詞:建築業;總包方;涉稅風險;對策

  中圖分類號:[TU-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8-0-02

  建築業是指建築安裝工程作業,包括建築工程、安裝工程、修繕工程、裝飾工程和其他工程作業等內容,具有種類多樣、流動性大、施工條件多變、工程週期較長等特點。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專案的勘察、設計、採購、施工、試執行及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本文的總包方系廣義概念,不僅指工程總承包人,還包括從工程總承包人分包工程後再對外分包的施工單位。

  一、稅收政策與實務簡介

  ***一***根據《不動產、建築業營業稅專案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6]128號***第九條規定,建築業納稅人分為自開票納稅人和代為開票納稅人。凡未在建築業勞務發生地辦理稅務登記證,非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所轄企業,屬異地提供應稅勞務,須到該地辦理臨時稅務登記,並向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

  筆者單位主要從事高速公路養護維修工程,註冊地為廣州市,但承接的工程專案覆蓋廣東省多個地區,如梅州、河源、陽江、江門等地級市或所轄的縣級市、區、鎮等。需要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簡稱“外管證”***,持該證明和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資料前往勞務發生地開展工程作業,就地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等建築業流轉稅種,企業所得稅仍回註冊地繳納。

  ***二***根據1993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簡稱“舊條例”***規定,“建築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工程存在分包的情況下,總包方作為法定扣繳義務人,開票時須全額為分包方代付稅金,同時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收代扣稅款憑證》,交給分包方作為其繳稅證明。

  筆者單位通常直接從業主承接工程,部分專案分包給其他專業施工單位,因此在營業稅未修訂前,履行總包方扣繳義務。申請開具總包方發票的同時,代付分包方稅金,還需協助分包方向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總分包合同、外管證、付款方付款證明、總包方發票及完稅憑證等材料,申請開具分包方發票。對於代付的稅金,在預付工程款時預扣,或支付工程進度款時據實扣回。部分重大工程專案甚至直接由業主代扣代繳,總包方的開票申請手續和稅金結算類似分包方。

  ***三***2009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簡稱“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並沒有改變上述跨地區從事經營活動的要求,但對於可抵扣專案、扣繳義務及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等方面提出新的規定,對建築業總包方的影響巨大,如不正確對待將導致涉稅風險的產生,下面對此具體分析和探討。

  二、涉稅風險分析

  ***一***因可抵扣專案的規定改變,可能引起重複繳稅風險

  舊條例規定:建築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新條例規定: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1.新條例取消了轉包抵扣

  舊條例對分包和轉包業務都允許差額徵稅,但新條例只允許對分包業務差額徵稅。根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124號令***第十三條規定,禁止將承包的工程進行轉包。不履行合同約定,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屬於轉包行為。同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工程總承包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建築法》第二十八條、《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都認為轉包是一種違法行為,應依法取締。轉包為我國法律所禁止,因而轉包價款在計算營業額時不得扣除。另外,《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內承攬業務。嚴禁個人承攬分包工程業務。即如果分包物件不具有相應資質或為個人,分包款也不得扣除。

  由於新條例的可抵扣專案與其他法律法規逐步銜接統一,作出更加嚴格的規定。建築業總包方若在工程業務的管理和實施上出現違法行為,申請開具發票無法抵扣支付給其他單位的款項,給企業增加額外的稅務負擔,導致重複繳稅風險。

  2.新條例縮小了抵扣範圍

  舊條例規定“建築業”允許差額徵稅,但新條例規定只有“建築工程”實行差額徵稅。建築業包括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建築工程只是建築業的一部分,新條例將安裝、修繕、裝飾和其他工程作業排除在外,不得享受差額徵稅的優惠。總包方對承接的工程需要嚴加區分,既是建築工程又是合法分包業務的,方可抵扣分包款。

  ***二***因扣繳義務的規定改變,可能引起重複繳稅風險

  舊條例規定:建築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

  新條例規定:取消了“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的規定。

  從2009年1月1日起,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能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所以,當總包方代扣分包方營業稅時,分包方應當拒絕,並按新規定在施工地自行完稅。

  由於取消了總包方的扣繳義務,分包方獨立繳稅和申請開票後,應向總包方提供發票與完稅憑證,作為總包方申報營業稅的抵扣依據,並按照抵扣後的差額繳納稅金。假如分包方未能及時向總包方提供合法合規的發票,將造成總包方無法抵扣分包款,從而導致重複繳稅。

   ***三***因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改變,可能引起滯納稅款風險

  舊條例規定: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新條例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並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還明確了“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或者租賃業勞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執行新規定以前,總包方一般按照合同規定的工程進度,與業主辦理中期計量或結算手續後,到稅務機關申請***並履行納稅義務。而對於收到的預付工程款,一般向付款方提供收據,暫不開票納稅。新規定的出臺,改變了施工單位的計稅方式,若不及時對預收款完稅,將導致滯納稅款的風險,面臨被稅務機關征收滯納金甚至***的可能。

  三、風險控制應對策略

  針對上述因建築業稅收政策變化可能引起的涉稅風險,總包方應加強新政策的學習、理解,並在實務操作中調整工作思路,規範業務管理,採取積極的應對措施,防範風險發生。

  ***一***可抵扣專案變化的應對策略

  首先,總包方切記實行差額抵扣營業稅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總承包人必須是查賬徵稅的企業,實行核定定率的總包人發生的分包業務不能差額抵扣營業稅;2分包方必須是有建築資質的建築企業,且不是個人;3.必須持總分包合同到勞務所在地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同時做好建築工程專案登記;4.分包方必須向總包方開具建安發票,並向勞務所在地稅務機關提供其開具的建築業發票和稅收繳款書影印件;5.差額抵扣營業稅只限於建築工程;6.《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6號***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因此,部分地區稅務機關還要求分包額除以總包額小於50%。

  其次,總包方必須履行抵扣營業稅的法定申報程式,否則也無法差額抵扣營業稅。比如筆者單位位於陽江市某縣的工程專案,當地稅務機關要求總分包單位務必同時提交外管證、工程合同、付款證明等資料,方可***並對分包金額予以抵扣;又如位於梅州市所轄某縣級市的稅務機關規定,先由分包方申請開具建築業發票,將發票與稅收繳款書影印件交給總包方後,總包方持相關資料按照總分包款項的差額申報納稅。

  ***二***扣繳義務取消的應對策略

  1.除在分包方的選擇上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外,應重點加強合同簽訂環節的規範。總包方承擔扣繳義務的情形下,部分單位與分包方的工程合同總價為不含稅價格,其實這是對納稅義務的誤解。不管稅金是總包方代扣代繳還是分包方自行繳納,分包方都是分包合同的實質納稅義務人,合同總價必須為含稅價格,以防分包方在開具發票時因稅金問題與總包方發生糾紛,影響實際開票金額的正確性。

  2.應加快辦理工程計量、結算手續。由於以往由總包方統籌辦理髮票申請業務,在分包合同尚未簽訂或計量、結算手續尚未完成時,總包方仍然可以先行全額開具發票,並同時為分包方代付稅金。而大多數稅務機關年度***業務均設定了最後時限,扣繳義務取消後,必須加強總分包業務的同步性,及時辦理工程計量、結算手續,以便分包方儘早開具發票,為總包方開票留足時間。

  3.應加強對分包方開票業務的管理。部分建築工程金額較大,分包方不止一家,每家單位的業務處理能力亦有差別。為保障總包方權益,避免因分包方發票不合要求引發涉稅風險,總包方外出經營時應及時把分包合同向稅務機關備案,對於具體開票地點和發票的及時性、規範性等要求應當明確並嚴格執行。若出現總包方不能及時取得分包方發票時,應積極與稅務機關溝通協商,本著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依據分包合同申請同比例預扣,並在一定期限內提供分包方發票。

  ***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調整的應對策略

  對於預收工程款,嚴格按照“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的最新規定執行。改變以往預收款項開具收據的做法,及時到工程所在地申請開具發票、申報納稅。該項規定也是稅務機關近幾年重點稽查的業務事項,總包方應規避滯納風險,以免發生額外的稅務支出,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和形象損害。

  對於工程進度款、結算款,不論是否收到款項,鑑於已經依據計量、結算資料取得了索取款項的權利,應及時履行納稅義務。這也符合權責發生制的會計核算原則,防止因不及時開票和確認收入、成本造成損益不實,給企業所得稅的彙算清繳增加難度和風險。

  四、其他注意事項

  作為總包方的建築業企業,對於本單位工程業務的實際情況做到心中有數,財務部門要積極開展稅務籌劃,及時瞭解和掌握稅收政策、法規的變化,加強與地方稅務機關的溝通聯絡,實際工作中要特別注意不同地區與建築業有關的稅種、稅率以及徵管程式等方面的差異。比如營業稅及附加作為建築業的主稅種,其中城市維護建設稅因行政區劃級別而略有不同,地級市一般為7%,郊區、縣、鎮多為5%;2011年4月新開徵了2%的地方教育費附加,稅務籌劃時不要遺漏;堤圍費因工程專案的地理位置如是否靠近河流、堤壩而存在徵收與否、稅率高低的差別。廣東省內不同地區對於帶徵的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也有不同規定,如部分地區對於總包方不徵個人所得稅,而對分包方按3‰到5‰不等徵收;部分地區對於未開外管證的總包方,或不予***,或帶徵2%到2.5%不等的企業所得稅。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但納稅實務當中一旦出現多繳、錯繳稅款的情形,不僅手續複雜,退還時間過長,甚至存在個別無法退還的情況。建築業總包方尤其要注重涉稅業務的過程管理,減少稅務風險帶來的不良影響。

  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6號釋出,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2]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08年12月15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公佈***

  [3]練慶慧.建築行業稅收徵管問題的探討[J].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09***11***.

  [4]陳娟.總包方工程發包法律風險的識別與防範[J].建築,2010***10***.

  [5]康臻.淺析施工企業涉稅風險及納稅籌劃[J].財會月刊,2010***23***.

  [6]張劍.建築安裝企業涉稅風險探討[J].企業研究,2012***04***.

  [7] 曹益蘭,劉志耕.如何防範建安企業四大環節涉稅風險[J].財會學習,2012***05***.

  [8] 肖太壽.建築業總分包合同的涉稅風險管控[J].財會學習,2012***08***.

  篇二

  淺析建築業總分包工程扣繳義務的涉稅會計處理

  摘要

  摘 要:此文分析了建築工程總分包的主要法律特徵,分包工程營業稅扣繳義務和計稅依據的規定,指出了建築總分包財稅處理的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分包工程營業稅代扣代繳及其涉稅會計處理。

  內容

  關鍵詞:建築工程總分包;分包工程;涉稅會計處理

  近年來,建築安裝業迅速發展,對地方經濟做出了很大貢獻。與此同時,建築安裝業雖在國家眾多範疇的法律法規的管理下,其行業規範程度卻參差不齊,很多施工企業並沒有嚴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實務操作上也碰到很多疑難。從多年基層稅收徵管實踐看,其中一個最為典型的問題是分包工程營業稅扣繳義務會計核算不準確,納稅行為不規範。為此,筆者以建設工程分包行為的法律特徵為基礎,結合營業稅條例的規定,分析了建築總分包財稅處理的存在的問題,闡釋總承包方與分包方營業稅納稅的義務與責任,從而對營業稅的代扣代繳以及分包工程的涉稅會計處理做初步地分析。

  一、建築工程總分包的法律特徵

  建築工程的工藝、技術的要求千差萬別,出現了很多不同的專業施工企業,這樣使得同一工程多家承包或一家總承包後再分包給其他單位施工的情況很普遍。因此,施工企業按照承包業務性質不同可以劃分為綜合施工企業和專業施工企業兩類。根據國家基本建設工程的管理要求,一個工程專案如果有兩個以上施工企業同時交叉作業,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應實行承發包責任制和總分包協作制,在這種規定下,綜合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簽訂總承包合同後,由其他專業施工企業承接分包工程成為一種常用的經營方式。如《建築法》規定了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發包單位認可。分包工程總承包合同一般包括兩層承包關係,即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承包合同是建設單位與總承包方之間訂立的合同,分包合同是總承包方與分包方之間訂立的合同。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總承包方應當就承包合同的履行向建設單位承擔合法的責任,同時要就分包的工程向建設單位負責,分包方則就其施工的工程向總承包方負責,並與總承包方一起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實際工作中還經常遇到不法的工程轉包行為,即施工企業承包工程專案後,在未獲得建設單位同意的情況下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他人,這其中最常見的當數所謂的專案經理的工程管理模式或者接受其他施工單位掛靠的方式,施工企業與專案經理或掛靠單位簽訂轉包合同,以工程結算價款扣除一定的管理費,稅費等款項作為承包標的額,工程的材料,裝置、施工、人員等一切支出概由專案經理或掛靠單位負責。這種轉包與分包的主要區別在於,分包工程的總承包方參與施工並自行完成工程專案的一部分,而轉包工程的承包方不參與任何工程。由於轉包行為大多不對工程的管理、質量等承擔責任,《建築法》等法律法規都明確規定禁止工程轉包。綜上所述,工程分包的法律特徵主要包括分包行為必須在總承包合同中事先約定或者經建設單位認可,總承包方與分包方對分包工程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這些符合合同約定或建設單位許可的工程分包屬建築業正常的經營行為,決定了正確處理分包工程的稅務與會計事項的原則和方法。

  二、分包工程營業稅扣繳義務和計稅依據的規定

  為了維護國家權益,簡化徵收手續,有利稅收徵管,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建築安裝業實行分轉包形式的,除了總承包方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方價款後的餘額計算繳納營業稅以外,分轉包方提供建築工程勞務所取得的收入,分包方必須就其完成的分包額承擔相應的納稅義務。具體徵管措施上採取以總承包方為扣繳義務人,在與分包方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時,以與分包方結算的工程價款為依據計算並代扣代繳應納的稅款,按規定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分包方以此作為其完稅憑證。需要注意的是,這種扣繳義務是法定義務,如果總承包方人不履行法定義務導致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稅收徵管法》的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總的說來,對總承包方而言,其建築工程營業稅的申報納稅一方面必須對自行參與施工部分的工程價款計繳稅款,另一方面還必須對分包方履行扣繳義務進行代扣代繳稅款的申報;對分包方來說,也必須對當期取得的分包工程價款申報營業稅,並以從總承包方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款憑證作為當期應繳稅款的抵減專案。值得一提的是,由於財務人員對分包工程納稅義務的認識可能有偏差,甚至施工企業勞務發生地與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採取的徵管措施也不盡一致,在實際操作中存在總承包方不提供相關憑證或分包方不接受代扣代繳等行為,從而導致會計核算不準確和納稅行為不規範的現象屢屢發生。

  三、建築總分包財稅處理的存在的問題

  ***一***關於總分包代扣營業稅的問題

  原《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條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7號***第二條,均規定了建築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總承包人履行扣繳義務。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分包單位的營業稅不再由總包單位進行代扣。是分包方自行申報還是由總包方申報,還是兼而有之,由地方稅務局自行決定。這樣在事實上造成了各自為政、管理混亂、操作無序的現象。從取消代扣代繳這一原先熟悉的流程來看,還面臨著如下兩個問題:

  1.分包方以前的合同簽訂一般都是不含稅的實際工程款金額,這樣分包方在開具發票時不能按照原先不含稅金額的合同操作。因為原先稅款全部由總包方負責,那麼新政實行必定影響總分包合同約定的實際開票金額。

  2.總包方抵扣分包稅款以及超過二次分包的工程監督問題。原先規定總包下只允許二級分包抵扣,而超過二級分包需要獨立納稅不能抵扣稅款。此外,分包的被抵扣發票是否屬於該工程。而且是否被抵扣都需要監督和稽核。

  ***二***關於雙方繳交印花稅的問題

  一些總分包企業對於總分包之間的行為關係理解不準確,認為總包企業已經在與發包企業簽訂合同時雙方均按建築合同交納了印花稅,因此,在簽訂總分包合同時,就沒有再次按相應稅率報稅或貼花。

  ***三***關於混合經營及兼營業務的區分問題

  多數建築安裝企業認為增值稅稅率偏高營業稅稅率較低,因此有意無意地沒有按規定繳納銷售的增值稅,故意混淆國、地稅徵管範圍,把應該繳納增值稅的應稅業務,也繳納了營業稅,造成少交增值稅,變相偷稅。

  ***四***其他問題

  1.發票問題。鑑於總分包工程專案涉及金額複雜,支付次數較多,是否代扣,付款金額與發票金額常常出現的不對應現象,導致總分包企業對於發票開具管理混亂,具體體現在發票使用地、開具金額、開具時間等都沒有統一的認識,這對於企業對賬,稅金管控等都存在較多的影響。

  2.雙重申報。建築施工企業納稅人必須實行雙向納稅申報,這對施工地和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加強徵收管理、共同監控施工經營起到了促進作用。但事實上,各級總包分包企業在操作方法上千差萬別,更多的是按分包事項單獨進行報稅。

  四、分包工程營業稅代扣代繳及其涉稅會計處理

  ***一***分包工程與總承包方沒有關係

  分包工程的收入和支出均不通過總承包方收支體系核算。這種做法在以專案經理或掛靠方式的管理模式運作的分包工程的會計核算上佔了很大的比重。這種做法從表面上看,雖然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勢有關“總承包企業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方的價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的規定匹配較好,但卻沒有全面反映總承包方收入與費用。因此,這種分包工程的會計處理方法,違背了工程分包行為的基本法律特徵。

  ***二***將分包工程收入納入總承包方的收入將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為總承包方的施工成本,與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樣的處理

  這樣處理的特點是全面反映總承包方的收入與成本,與《建築法》、《合同法》中對總承包方相關責任和義務的規定相符,同時按照這種做法確認的收入與《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營業額的正常差異,屬於會計規定與稅法規定的調整範圍,不影響對分包工程的會計核算。值得說明的是,雖然《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沒有對分包工程的核算提出明確的、直接的規定,但其中第二十二條中規定採用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佔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來確定合同完工進度時指出分包工程作為總承包方成本的組成部分,同時也為這種做法提供了間接的法律支援。因此,總承包方在核算分包工程時必須按照第二種做法進行賬務處理。

有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