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國企代理問題的成因及建議

2. 建立和完善激勵機制。有效的激勵應包括:(1)基本工資與福利,用於保障企業經營者的基本生活;(2)與短期效益掛鉤的獎勵;(3)與長期效益掛鉤的獎勵。長期激勵的比重應相對較大,這樣有利於促使企業經營者努力改善企業的長遠盈利能力。目前採用的長期激勵多為遠期薪金,即根據企業生產經營週期的不同,以不低於一年為時間跨度確定經營者的報酬。但僅依靠遠期薪金是不夠的,如年薪制相對於企業的長期經營行為來說還是具有短期性,因為重大戰略實施或長期投資的效益有時至少需要幾年時間才能顯現。因此可以考慮給予經營者部分剩餘索取權,使其更關心企業資產的保值增值和長期發展。如股權激勵可使經營者的收入報酬與企業利潤最大化儘可能一致,而且是長期的動態正相關關係,因此可採用多種形式的股權激勵,如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票贈與計劃等。3.建立和完善內部監督約束機制。(1)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法人治理結構是指由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高階經理人員組成的,用以協調企業成員利益和關係的一種權力相互分離和制約的機制,這種相互制衡關係本質上就是一種監督約束機制。要完善法人治理結構,首先,要確保各個企業機構職權的獨立性,使所有權、決策權、經營權和監督權四權分立,“三會一總”各司其職,各權力要素具有各自的重心和邊界,相互制衡。其次,要保證權利與責任的對稱,使任何權利都無法擺脫責任的約束。(2)充分發揮職工或職代會的監督作用。企業制度的創新不應導致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的弱化,而應使國企在長期的管理實踐中形成的這一傳統繼續發揮其積極的作用。企業職工在經營者的管理之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經營狀況和經營者行為有所瞭解,同時企業經營的好壞直接影響到職工的利益,因此不應忽視職工或職代會的監督作用。為保證職工參與的經常性與全面性,應對職工代表進入監事會和董事會做出制度安排。(3)規範財務制度,發揮財會人員的監督作用。嚴格規範的財務制度能有效防止企業經營者的貪汙、揮霍公款等行為;財務部門及時準確提供的財務報表有助於委託人瞭解企業經營狀況,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資訊不對稱。因此,財務必須是公開的、透明的,財務部門應具有獨立性,不能完全由經營者控制。高階財會人員的任用也應由委託人和代理人共同決定,其收入應由所有者給付的監視費和獎勵與經營者給付的工資兩部分組成。此外,還應使監督工作經常化和制度化,以及時發現問題。
 4. 建立和完善外部監督約束機制。(1)利用產品市場的競爭機制約束代理人行為。目前我國產品市場還存在競爭不充分的問題,因此必須打破條塊分割、諸侯經濟的局面,嚴禁地方保護主義,消除部門壁壘,著力構建全國統一的產品市場,並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規規範產品市場的秩序,實現價格資訊獲取的市場化,以促使企業經營者努力降低成本,從而減小經營者用擴大成本開支來滿足個人效用的可能性,進而降低代理成本。(2)利用資本市場的競爭機制約束代理人行為。要大力發展資本市場,特別是股票市場,必須健全規範資本市場的法律體系,以規範市場運作;還必須分散股權,擴大市場規模,以防止大戶操縱,抑制過度投機行為。這樣股價才能真正反映企業的經營狀況和成長性,在一定程度上克服資訊不對稱。(3)利用經理市場的競爭機制約束代理人行為。我國的經理市場還處於起步階段,要加快其發展,一方面要破除人才流動的種種限制,另一方面要為經理階層的成長提供適宜的條件。為此,首先要改變過去企業經營者由上級主管部門任命的幹部任免式用人機制,引入競爭和淘汰的機制,讓市場來選擇優秀的經營者,以促進經理人才的合理流動,達到經理人才資源的最優配置,形成經營者自我約束、自我監督的市場競爭機制。在這種機制下,所有者選擇經營者時,主要是根據其過去的經營業績來判斷其人力資本的價值和經營能力的高低的。在職的經營者會面臨被競爭者取代的威脅,因此嚴重偏離所有者利潤最大化假定的行為是不可能長期存在的。其次要建立經理人資訊庫。經理人資訊庫應包括個人基本情況、資格認證狀況、具體經營業績等,並登記在冊,隨時供企業選擇。(4)建立和完善社會和法律約束機制。社會約束是指社會中介組織(如會計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資產評估中心、銀行等)、經理人自律組織(如行業協會等)、社會輿論、社會道德等對企業經營者的監督與約束。法律約束是指用法律的形式規定企業經營者的權利和責任。目前我國約束經營者行為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公司法》、《證券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合夥企業法》等。這些法律法規對經營者的權利和責任都有明確的規定,但還應注重法律法規的實施效果,加強立法監督,設計有效追究經營者責任的手段。
  三、結束語
  我國國有企業的改革是一項系統的工程,本文僅通過分析國企的委託——代理關係,對解決其代理問題的對策進行了一些思考,要實現國企改革向縱深方向的整體推進,還有很多理論和實際問題有待於進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