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如何加強與完善上市公司的內部審計工作
摘要:內部審計在完善企業風險管理和公司治理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內部審計是獨立監督和評價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以促進加強經濟管理和實現經濟目標。在實踐與發展科學發展觀中,完善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對上市公司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企業公司治理結構及提升企業競爭力具有重要意義。本文依據當前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存在的問題,探討了如何加強與完善上市公司的內部審計工作。
關鍵詞: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問題;對策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上市公司迎來收穫的季節,2009 年創業板塊印證了這一時刻的到來,其對於確保我國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地增長、優化產業經濟結構、緩解就業壓力、保持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國上市公司魚龍混雜,大多數為中小企業發展而來,使得公司內部審計體系的設立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內部審計制度的建立缺乏系統性。這就導致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存在著諸多弊病。因此,加強與完善上市公司的內部審計工作已經成為上市公司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一個關鍵因素。
一、上市公司內部審計的重要性
內部審計在上市公司經營管理中處於極其重要又特殊的地位, 它既是內部控制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 也是監督與評價內部控制的主要手段。在上市公司的經營活動中, 隨著外部環境不斷變化, 各種風險也相應增加, 內部審計在改進公司風險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及提高公司經濟效益方面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1. 內部審計為上市公司履行守約責任提供保障。
2. 內部審計可以協助上市公司完善風險管理, 減小上市公司風險。
3. 內部審計可以協助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結構。
4. 內部審計是促進管理, 提高效益的推動力量。
二、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中存在的問題
1、審計業務不規範。由於我國對上市公司缺乏明確的法律規範與指導,致使內部審計理論研究較少,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工作開展缺少統一的行業規範和實務操作標準。導致審計工作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審計前不下達審計通知書,只憑口頭通知;不編制審計計劃,聽證不完整,審計結束後不與被審計物件溝通等。
2、審計定位不準確。由於上市公司對內部審計的認識與定位還處於一種非理性的階段,他們認為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是企業的內部行為,內部審計機構是否設立以及如何設立等均取決於公司領導的個人意願。我國一些上市公司在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時,有的是照搬國有企業,而有的是照搬西方企業,進而導致了內部審計機構在設定上五花八門。有的將審計機構與財務部門合併,或在財務部門配備審計人員,有的雖然設定了獨立的審計機構,但是與其他職能部門處於平行的地位;有的受董事會、監事會領導,有的受總經理領導,有的受財務總監領導等。
3、內部審計力量薄弱。當前我國很多中小上市公司與創業板公司大多是由最初的個體、合作企業發展而來的,發起人或其親屬往往成為企業的主要高層管理人員,導致一些上市公司的審計部門負責人都由創始人或他們的親信擔任。有的審計人員還兼任其他職務,學歷層次低,缺乏必要的審計專業知識和技巧,從而難以適應審計工作的需要。
4、審計方法手段落後。我國的上市公司內部審計還沒有從傳統審計的“陰影”中走出來,儘管形式上有“經濟效益審計”、“內部控制審計”等,但基本上都是財務審計的翻版,主要職能仍然是“監督”,還停留在“查錯防弊”的階段上。上市公司內部審計人員大多對計算機還不太熟悉,許多審計還停留在傳統手工查賬的基礎上,沒有將計算機審計技術充分應用到企業的內部審計實際工作中去,缺乏對先進電子資訊科技和通訊技術的吸收和利用,致使上市公司的內部審計喪失其應有的效率,不但增加了審計難度,而且準確率差,進一步影響到內部審計的整體質量,嚴重影響了審計作用的發揮。
5、面臨的審計風險增多。目前的上市公司隨著外部環境的不斷變化,面臨的風險日益增多,如環境變化帶來的風險,企業之間競爭存在的風險,內部資訊失真及財務舞弊存在的風險等。
三、完善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的建議
1、完善上市公司相關的內審法律體系。
為提高內部審計制度的法律地位,使內部審計跟上形式的發展,有必要制定一部《內部審計法》,以此為基礎,來制定內部審計的專業法規和各項制度。另外,國家審計機關要從上市公司內審需求出發,改進業務指導和業務培訓方法,增強業務指導和業務培訓的針對性。可以採用年度審計工作會議等形式,向內部審計人員傳達審計機關的工作計劃、工作重點及工作方式,以引導內部審計工作發展的計劃和方向。並不斷總結和推廣內部審計的技術方法和先進經驗,大力表彰、宣傳內部審計先進單位和人物,通過試點,以點帶面,促進內部審計工作的深入發展。
2、明確上市公司內審職能和權利。在我國很多大型上市公司中,由於集團組織結構的特點及其尋求集團協同效應的要求,母企業必須對下屬各子企業的業務活動、管理效率及風險管理等內容有所掌握,因此我國大型上市公司必須加強母企業審計中心的地位和權威,形成集團內部統一的監督管理體系,完成對集團整體情況的客觀把握。這就要求我們建立、健全獨立的、協助董事會工作的企業審計委員會並要求各子企業高階管理人員不得阻撓或妨礙委員會的工作。上市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應該是隸屬於集團董事會領導的專業監督委員會,負責研究制定內部審計工作制度和內審業務的主要範圍。母企業的內部審計部門向上對本部董事會負責,向下實行垂直型管理。內部審計委員會首席審計員由本部董事會任命,負責整個集團的審計工作。集團子企業的內部審計機構是相應區域內設立的內審特派處,直接對總部委員會負責,獨立於被審計物件,按照母企業委員會的統一的部署,負責轄區的審計監督及評價,形成“兩級或多級”的內部審計結構。
3、加強上市公司內審隊伍的自身建設。
我們知道,素質良好的內部審計人員是內部審計有效發揮作用的關鍵因素。上市企業應該吸引優秀人員加入內部審計隊伍,同時現有的內部審計人員也必須加強業務知識的學習和提高,尤其是要加強新的內部審計準則的學習和培訓,要使內部審計人員逐步實現職業化,從而為內部審計工作的有效開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4、實行上市公司內審監督電子化。在資訊時代下,運用網路技術可以使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更及時、更高效的進行。大型上市公司可以通過在集團各企業間建立內部網路,建立審計業務電子化平臺,使審計資訊在內部審計各級部門之間、內部審計部門和被審計物件之間及時傳遞實現業務流程電子化、資料處理電子化。通過網路加強審計部門與被審計物件的聯絡和溝通,不僅可以幫助內審部門發現問題,還可以監督被審計物件對審計意見的反饋及實施情況,使內部審計的工作成果有效落實。
5、積極進行風險管理審計。
面對上市公司日益增多的風險,我們有必要加強風險管理審計。風險管理審計是對風險管理、控制過程的有效性進行評價和預警,它既是風險管理的有機組成部分,又是風險管理的最後一道防線。做好風險管理審計工作,需要設計一個合理可行的風險管理審計框架,我們提出如下建議:1合理界定風險級別。風險級別的界定工作應在審計前期和風險識別階段開展,通過風險產生的後果及概率將風險劃分等級,並根據風險等級安排審計抽樣。2制定風險管理審計的操作指南。操作指南是在日常風險管理審計過程對於依賴內部審計人員的職業判斷,對於審計物件的選擇取決於管理層的決策,對企業風險管理沒有形成系統的審查和評價。3加強對風險預警系統的審查。風險預警系統對企業發現風險、在風險臨界點及時作出正確的決策起著關鍵的作用,只有通過審查評價風險預警系統才能提供更加完整的審計報告,為企業提供更加有用的風險管理評價。
總之,在市場經濟下,隨著上市公司規模的不斷髮展壯大,企業的管理層次日益多層化,投資主體日益多元化,經營方式日益多樣化,經營範圍持續擴大化。內部審計制度作為我國審計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必將隨著上市公司的發展而共同發展。
參考文獻:
[1] 陳思維, 王會金等. 審計學[M]. 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 2005.
[3] 陳希暉, 邢祥娟. 審計制約權力的侷限性[J]. 審計與經濟研究,
關鍵詞: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問題;對策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上市公司迎來收穫的季節,2009 年創業板塊印證了這一時刻的到來,其對於確保我國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地增長、優化產業經濟結構、緩解就業壓力、保持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國上市公司魚龍混雜,大多數為中小企業發展而來,使得公司內部審計體系的設立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內部審計制度的建立缺乏系統性。這就導致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存在著諸多弊病。因此,加強與完善上市公司的內部審計工作已經成為上市公司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一個關鍵因素。
一、上市公司內部審計的重要性
1. 內部審計為上市公司履行守約責任提供保障。
2. 內部審計可以協助上市公司完善風險管理, 減小上市公司風險。
4. 內部審計是促進管理, 提高效益的推動力量。
二、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中存在的問題
1、審計業務不規範。由於我國對上市公司缺乏明確的法律規範與指導,致使內部審計理論研究較少,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工作開展缺少統一的行業規範和實務操作標準。導致審計工作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審計前不下達審計通知書,只憑口頭通知;不編制審計計劃,聽證不完整,審計結束後不與被審計物件溝通等。
2、審計定位不準確。由於上市公司對內部審計的認識與定位還處於一種非理性的階段,他們認為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是企業的內部行為,內部審計機構是否設立以及如何設立等均取決於公司領導的個人意願。我國一些上市公司在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時,有的是照搬國有企業,而有的是照搬西方企業,進而導致了內部審計機構在設定上五花八門。有的將審計機構與財務部門合併,或在財務部門配備審計人員,有的雖然設定了獨立的審計機構,但是與其他職能部門處於平行的地位;有的受董事會、監事會領導,有的受總經理領導,有的受財務總監領導等。
3、內部審計力量薄弱。當前我國很多中小上市公司與創業板公司大多是由最初的個體、合作企業發展而來的,發起人或其親屬往往成為企業的主要高層管理人員,導致一些上市公司的審計部門負責人都由創始人或他們的親信擔任。有的審計人員還兼任其他職務,學歷層次低,缺乏必要的審計專業知識和技巧,從而難以適應審計工作的需要。
4、審計方法手段落後。我國的上市公司內部審計還沒有從傳統審計的“陰影”中走出來,儘管形式上有“經濟效益審計”、“內部控制審計”等,但基本上都是財務審計的翻版,主要職能仍然是“監督”,還停留在“查錯防弊”的階段上。上市公司內部審計人員大多對計算機還不太熟悉,許多審計還停留在傳統手工查賬的基礎上,沒有將計算機審計技術充分應用到企業的內部審計實際工作中去,缺乏對先進電子資訊科技和通訊技術的吸收和利用,致使上市公司的內部審計喪失其應有的效率,不但增加了審計難度,而且準確率差,進一步影響到內部審計的整體質量,嚴重影響了審計作用的發揮。
5、面臨的審計風險增多。目前的上市公司隨著外部環境的不斷變化,面臨的風險日益增多,如環境變化帶來的風險,企業之間競爭存在的風險,內部資訊失真及財務舞弊存在的風險等。
三、完善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的建議
1、完善上市公司相關的內審法律體系。
為提高內部審計制度的法律地位,使內部審計跟上形式的發展,有必要制定一部《內部審計法》,以此為基礎,來制定內部審計的專業法規和各項制度。另外,國家審計機關要從上市公司內審需求出發,改進業務指導和業務培訓方法,增強業務指導和業務培訓的針對性。可以採用年度審計工作會議等形式,向內部審計人員傳達審計機關的工作計劃、工作重點及工作方式,以引導內部審計工作發展的計劃和方向。並不斷總結和推廣內部審計的技術方法和先進經驗,大力表彰、宣傳內部審計先進單位和人物,通過試點,以點帶面,促進內部審計工作的深入發展。
2、明確上市公司內審職能和權利。在我國很多大型上市公司中,由於集團組織結構的特點及其尋求集團協同效應的要求,母企業必須對下屬各子企業的業務活動、管理效率及風險管理等內容有所掌握,因此我國大型上市公司必須加強母企業審計中心的地位和權威,形成集團內部統一的監督管理體系,完成對集團整體情況的客觀把握。這就要求我們建立、健全獨立的、協助董事會工作的企業審計委員會並要求各子企業高階管理人員不得阻撓或妨礙委員會的工作。上市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應該是隸屬於集團董事會領導的專業監督委員會,負責研究制定內部審計工作制度和內審業務的主要範圍。母企業的內部審計部門向上對本部董事會負責,向下實行垂直型管理。內部審計委員會首席審計員由本部董事會任命,負責整個集團的審計工作。集團子企業的內部審計機構是相應區域內設立的內審特派處,直接對總部委員會負責,獨立於被審計物件,按照母企業委員會的統一的部署,負責轄區的審計監督及評價,形成“兩級或多級”的內部審計結構。
3、加強上市公司內審隊伍的自身建設。
我們知道,素質良好的內部審計人員是內部審計有效發揮作用的關鍵因素。上市企業應該吸引優秀人員加入內部審計隊伍,同時現有的內部審計人員也必須加強業務知識的學習和提高,尤其是要加強新的內部審計準則的學習和培訓,要使內部審計人員逐步實現職業化,從而為內部審計工作的有效開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4、實行上市公司內審監督電子化。在資訊時代下,運用網路技術可以使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更及時、更高效的進行。大型上市公司可以通過在集團各企業間建立內部網路,建立審計業務電子化平臺,使審計資訊在內部審計各級部門之間、內部審計部門和被審計物件之間及時傳遞實現業務流程電子化、資料處理電子化。通過網路加強審計部門與被審計物件的聯絡和溝通,不僅可以幫助內審部門發現問題,還可以監督被審計物件對審計意見的反饋及實施情況,使內部審計的工作成果有效落實。
5、積極進行風險管理審計。
面對上市公司日益增多的風險,我們有必要加強風險管理審計。風險管理審計是對風險管理、控制過程的有效性進行評價和預警,它既是風險管理的有機組成部分,又是風險管理的最後一道防線。做好風險管理審計工作,需要設計一個合理可行的風險管理審計框架,我們提出如下建議:1合理界定風險級別。風險級別的界定工作應在審計前期和風險識別階段開展,通過風險產生的後果及概率將風險劃分等級,並根據風險等級安排審計抽樣。2制定風險管理審計的操作指南。操作指南是在日常風險管理審計過程對於依賴內部審計人員的職業判斷,對於審計物件的選擇取決於管理層的決策,對企業風險管理沒有形成系統的審查和評價。3加強對風險預警系統的審查。風險預警系統對企業發現風險、在風險臨界點及時作出正確的決策起著關鍵的作用,只有通過審查評價風險預警系統才能提供更加完整的審計報告,為企業提供更加有用的風險管理評價。
總之,在市場經濟下,隨著上市公司規模的不斷髮展壯大,企業的管理層次日益多層化,投資主體日益多元化,經營方式日益多樣化,經營範圍持續擴大化。內部審計制度作為我國審計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必將隨著上市公司的發展而共同發展。
參考文獻:
[1] 陳思維, 王會金等. 審計學[M]. 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 2005.
[3] 陳希暉, 邢祥娟. 審計制約權力的侷限性[J]. 審計與經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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