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大地財務造假論文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企業經營權與所有權的分離程度日益加大,企業財務報表作為投資者進行決策重要工具變得越來越重要了。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的範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上市公司綠大地造假案例分析
[摘要]雲南綠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綠大地”是一家國內綠化苗木行業首家上市公司。然而,上市不到三年,綠大地就因資訊披露嚴重違規等問題被證監會調查發現其存在嚴重財務欺詐。本文試通過分析其財務造假手段及對其財務舞弊的跡象與原因分析,對上市公司預防舞弊和監管部門監管有一定積極意義。
[關鍵詞]綠大地;財務欺詐;公司治理 雲南綠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程式碼:002200簡稱“綠大地”前身是雲南河口綠大地實業有限公司,成立於1996年6月,公司註冊資本1.5億元,2001年3月以整體變更方式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於2007年12月21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2010年3月,綠大地因資訊披露嚴重違規等問題被證監會調查。2010年12月,董事長何學葵持有的4325.8萬股雲南綠大地股票被凍結,引起連鎖反應,四個交易日內公司市值蒸發12.2億元,超過80%的投資人損失慘重。2011年4月,財務總監李鵬因資訊披露違規被公安機關控制。2011年12月,雲南省官渡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雲南綠大地公司因犯欺詐發行股票罪,被判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
1造假手段
1.1虛增資產
在上市之前,綠大地公司通過一系列造假手段來謀求上市。2004年2月,綠大地購買馬龍縣舊縣村委會土地960畝,金額為955.20萬元,虛增土地成本 900.20萬元。2005年4月,綠大地購買馬龍縣馬鳴土地四宗,共計3500畝,金額為3360.00萬元,虛增土地成本3190.00萬元。2007年1—3月,綠大地對馬鳴鄉基地土壤改良价值虛增 2124.00萬元。在上市之後,綠大地公司仍然沒有停止造假粉飾業績的腳步。2008年,綠大地會計報告披露的購買馬龍縣月望鄉9000 畝土地使用權價值8370.00萬元,經司法機關鑑定,馬龍縣月望鄉9000畝土地使用權價值虛增 8370.00萬元,購建月望基地灌溉系統 4270.00萬元,經鑑定虛增購建月望基地灌溉系統 3438.02萬元。2009年,綠大地會計報告披露的購置廣南林地使用權11011.05萬元,經鑑定虛增林地使用權價值10407.06萬元。
1.2虛構收入
在上市前的2004—2007年6月,綠大地使用虛假的合同、財務資料,虛假苗木交易銷售,編造虛假會計資料或通過其實際控制的公司將銷售款轉回等內部交易手段,營業收入虛增達到2.96億元。公司上市後陸續登出了這期間對其營業收入增長作出重要貢獻的前幾名客戶,企圖以此掩人耳目;上市之後,綠大地公司因為業績上的壓力,不思悔改,如法炮製,又虛構收入2.5億元,綠大地企業用此方法如同吹泡泡一樣,泡沫越來越大,但越來越難以支撐,最終免不了破滅的下場。
1.3關聯方交易
據綠大地董事長何學葵自寫的材料稱,她在蔣凱西和龐明星的建議下,由蔣凱西和龐明星讓趙海豔、趙海麗去註冊過多家關聯公司。綠大地先後共計註冊過35家關聯公司。這些關聯公司有的是綠大地收購過來的公司,如鑫景園藝;有的是在綠大地公司員工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公司員工的身份證去註冊的公司。通過實際控制的雲南紅星投資有限公司、昆明曉林園藝工程有限公司等35家公司,綠大地通過資金迴圈的方式,編造自己所需要的財務資料。一般的操作方法是:以土地款、灌溉系統工程款等各種名義轉出資金,利用控制的賬戶流轉資金,最終回到綠大地。關於造假的方式,就像綠大地原董事長鄭亞光所陳述的那樣,公司買一塊地,實際成本可能就1000萬元,但賬面上花了1個億。就註冊一個關聯公司進行關聯交易,套9000萬元出來,又去買公司的苗木,這9000萬元就又流進來了,資產、收入和利潤就虛增了。“一筆資金從公司出去,最後又回到公司,中間走了一圈。”
2綠大地公司財務造假原因分析
2.1通過上市發行股票獲得巨大經濟利益
通過上市攫取巨大經濟利益是綠大地鋌而走險的根本原因。綠大地通過種種作假手段實現上市確實給綠大地帶來了巨大收益。公司一上市,一次性募集資金為3.46 億元,綠大地股票發行價19元,上市首日在市場的爆炒下,公司股票便飆升到45.82元。公司高管也獲得了超額回報,其原董事長何學葵上市當日身價過億元,而後隨著股價的上漲其更是躋身2009年胡潤富豪榜,綠大地也一躍成為A 股市場苗木綠化龍頭企業。對比2011年事發後公司高層領導得到的處罰,其處罰與收益相比顯得微乎其微。
2.2中介機構敷衍搪塞,不勤勉盡責
IPO過程在我國要經過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保薦機構等的審計稽核,這也是防止企業上市財務欺詐的屏障。綠大地造假手段司空見慣,投行的專業人士、註冊會計師、律師只要仔細用心就能發現某些端倪。但在現實中,卻沒有被發現。因此,一個虛假的IPO,其中一定少不了上述中介機構的責任。沒有這些中介機構的配合,企業想要上市是不可能的。事後調查也確實發現,中介機構的有些簽字人根本沒有親自去企業做調查。在綠大地上市的時期,我國也處於公司申請上市的高峰期,能簽字的保薦代表人資源十分緊缺,一個保薦代表人要負責好多專案,有時會造成簽字人往往與實際做專案的人不一致,籤專案的決定權在證券公司。正如何學葵所說,綠大地公司提供了虛假的材料,“中介機構的責任就是沒有深入查證材料的真實性”。中介機構這種敷衍搪塞的態度,給企業財務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機。
2.3政治利益
在很多地方,特別是在經濟不發達的地區,地方企業上市募集大額資金帶來地方稅收的增加,同時提高地方知名度,上市公司數目更成為地方領導標榜政績的砝碼,從而地方政府往往為企業上市一路開綠燈。地方政府應該說是企業上市的一道重要關口,但在綠大地一案中,這道關口卻變成了助推其上市的一把保護傘。且不說當年地方部門如何讓綠大地矇混上市,單就其案發之後的各種行為來看,地方為保護企業可謂不遺餘力。何學葵被捕前,綠大地曾以公司名義向雲南省政府書面求援。在案發前後,有關地方領導也曾多次赴京,與證監會高層會晤,企圖讓綠大地“逢凶化吉”。案件立案調查後,地方政府消極應付,調查人員面臨很大阻力,整個調查過程非常艱難。
2.4公司治理結構單一,內部控制部門形同虛設
公司的30%股權集中在董事長何學葵身上,股權過度集中,而且董事長何學葵同時也擔任著總經理,二者之間的監督關係形同虛設。資料顯示,財務舞弊案發前,綠大地公司2010年共召開18 次董事會,作為獨立董事的鄭亞光,這位被認為管理經驗和專業知識都過硬的獨立董事,在其親自出席的16次會議和委託出席的2次會議上,從未投過一次反對票或棄權票。從以上事實可以看出:綠大地缺乏有效的內部監督機制,獨立董事、監事會形同虛設。
從中我們可以看到今後證監會應一方面對上市公司的稽核監管要不斷加強,發現有財務欺詐的懲罰力度要加大;另一方面,公司內部要有良好的治理體制和完善的內部控制,這樣才能有效地避免財務欺詐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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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由“綠大地”事件思如何防止會計事務所財務造假
【摘要】隨著近幾年爆出的上市公司財務資料造假事件不斷增多,歷時兩年多的“綠大地”事件於今年二月做出了二審判決。處罰力度的加大表現出我國整頓造假事件的決心,會計師事務所是否承擔相應的責任成為有效防止財務資料造假的重要因素。
【關鍵詞】綠大地 會計事務所 造假
一、綠大地事件概述
一綠大地事件簡介
雲南綠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簡稱綠大地建於1996 年,2007年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上市至今,綠大地多次出現違規行為,2004年至2007年間綠大地通過使用虛假合同、偽造銀行票證、轉回銷售款等方式虛增資產、收入、利潤,共計虛增營業收入2.96億元。
二兩次不同的判罰結果
2011年12月2日,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對綠大地案件一審的《刑事判決書》的結果是,公司因欺詐發行股票罪被判處罰金400萬元,董事長何學葵因欺詐發行股票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蔣凱西犯欺詐發行股票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龐明星、趙海麗、趙海豔犯欺詐發行股票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對於造假資料龐大,情節惡劣的案件只處以400萬元的罰款,這是對道德底線的挑戰還是對法律的無視?如此量刑給了造假者繼續造假的希望。這樣的判決結果引起了軒然大波,2013年2月8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了綠大地事件,並做出如下判決。
法院認定,綠大地公司犯欺詐發行股票罪,判處罰金1000萬元;犯偽造金融票證罪,判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犯故意銷燬會計憑證罪,判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決定執行罰金人民幣1040萬元。
第二次的判罰結果明顯重於第一次。這樣的判罰結果或許可以起到警示的作用,對現在混亂的證券交易市場以威懾,同時也維護了法律的尊嚴。但是司法機關並沒有在一審判決時做出合適的判罰,而是在社會輿論的發酵中,在證券市場頻頻爆出造假醜聞時,中級人民法院又做出如此判決。司法機關的辦案效率和公正判決還是需要一個更加完善的法律環境來實施。
如此重罰只是涉及到綠大地公司本身,參與財務造假的深圳鵬程會計師事務卻並沒有為此一併受到重罰,只是對簽字的註冊會計師取消職業資格並進行了罰款。鵬程會計師事務所則已經與國富浩華會計師事務所合併,繼續開展自身的業務。參與造假的會計師事務所並沒有受到法律的制裁也沒有因為綠大地事件遭受較大的影響。
判決結果中只是將簽字的註冊會計師給予了懲處,會計師事務所卻毫無影響。或許法律應該對註冊會計師本人和會計師事務所之間的關係給予明確的規定,否則,會計師事務所的造假事件仍將繼續。
二、建議
從綠大地案例可以看出,我國較為寬鬆的法律環境成為了滋生財務資訊造假的溫床。上述案件中負有直接責任的註冊會計師受到了法律的制裁,然而,他們所在會計師事務所則基本沒有受到損傷,仍在有條不紊的進行工作,而且事務所在案發之後選擇了合併的道路,屬於真正的名亡實存。對於杜絕會計師事務所造假財務資料起不到根本的作用。本文認為應該從以下幾點明確會計師事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明確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的關係。
會計師事務所與註冊會計師相互依附存在,在工作是一個整體。對於註冊會計師出現的問題,會計師事務所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這種責任應大於註冊會計師承擔的部分。這樣就可形成一種約束機制,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相互監督,一榮俱榮,一損俱損。
2案件審判結果應明確指出對會計師事務所以及註冊會計師的判罰。
幫助上市公司對財務造假本就觸犯了法律,也違背了註冊會計師的職業道德。司法機關在對上市公司下達判決時應明確指出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並將判決書公之於眾。不能只是由證監會做出撤銷稽核資格等的處分。稽核資格只是會計師事務所從事業務的一個方面,這種造假財務資料的行為如不給予嚴厲的懲處,會計師事務所的其他業務也將會受到影響。
3對於造假的會計師事務所要堅決撤銷,其餘合夥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能再次成為其它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
這樣的規定看似嚴厲,但是由此形成的制約機制會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財務資料造假的事件,利潤共享,責任公擔促使合夥人之間相互監督、相互促進,從根本防止財務資料造假。
4嚴格稽核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資質。
現如今我國大大小小的事務所如雨後春筍般。其中不乏有些事務所不具備完成某些業務的資質,這就需要監管部門的配合,嚴格審查管轄範圍內的會計師事務所,同時還應明確事務所可以從事業務的範圍。如對上市公司進行稽核是一項較為複雜且牽扯利益較多的業務,就應由資質符合的會計師事務所完成,而不是任何一家規模較大的事務所就可以承攬。在確定可以履行該項業務之時要同監管部門簽訂協議,明確責任和義務,一旦出現問題就要嚴懲不貸。
三、結束語
基於對綠大地事件中會計師事務所參與財務資料造假的判罰結果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加大了對造假單位的懲處力度,意在完善我國的證券市場,但是同時又沒有對參與造假的會計師事務所給予嚴厲的處罰,針對於此本文最後給出了一些建議。
上市公司接連爆出財務資料造假事件對證券業是一個猛烈的打擊,同時也將註冊會計師置於尷尬的位置。會計師事務所與註冊會計師本應共同承擔社會監督的責任,但是卻和上市公司一道參與造假舞弊使得會計職業道德遭到公眾的懷疑,影響到行業的整體形象。所以本位認為建設良好的會計職業道德不僅需要會計師提高自身的素養,更需要有嚴格的法律環境形成完善的制約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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