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勞動合同糾紛

  面對生活中發生的勞動法律糾紛,您是否能迅速找到處理糾紛的辦法?在處理糾紛時,您首先需要知道,法律對此糾紛有哪些規定?這些法律資訊對糾紛的解決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歡迎參考閱讀。

  一、勞動合同糾紛案例

  原告任某。

  被告上海某置業有限公司。

  本院於2009年12月7日受理了原告任某與被告上海某置業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資人民幣532,800元。審理中,原告要求被告按託底數為其補繳1996年1月至2003年12月的社會保險費。原、被告協商達成一致意見。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原告任某與被告上海某置業有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於2009年12月31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某置業有限公司應於本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補償原告任某人民幣218,968.90元;

  三、被告上海某置業有限公司應於本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為原告任某補繳1996年1月至2003年12月的社會保險費人民幣26,158.20元其中包括原告任某個人應繳社會保險費人民幣5,127.10元;

  四、原告任某應於本調解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將個人應繳納社會保險費人民幣5,127.10元支付給被告上海某置業有限公司;

  五、雙方無其他勞動爭議;

  六、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元,本案因調解結案,減半收取人民幣5元,由原告任某承擔。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華蘇芳

  審 判 員 陳衍華

  代理審判員 湯佳嶺

  書 記 員 關蓓華

  二、勞動糾紛常見問題

  1、在試用期內,員工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2、在試用期內,單位是否可以無條件的解除勞動合同?

  3、企業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該怎麼辦?

  4、員工拒絕和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企業該怎麼辦?

  5、員工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企業支付雙倍工資?

  6、企業未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需要向員工支付的雙倍工資如何計算?

  7、什麼情況下,企業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8、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是什麼?

  9、企業違法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需要按照什麼標準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10、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下,加班費如何計算?

  11、不定時工作制下,加班費如何計算?

  12、未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企業與員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該約定是否有效?

  13、單位沒有給員工辦理社會保險關係並繳納社會保險費,員工該如何主張權利?

  14、企業和員工約定,企業不給員工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而將需要繳納的保險費補貼給員工,這樣的約定是否有效?

  15、在單位工作過程中受傷,單位拒絕承擔責任,該怎麼辦?

  16、單位沒有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發生工傷事故,該如何申請工傷認定?

  17、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該如何申請複查鑑定?

  18、員工發現可能患有職業病,該怎麼辦?

  19、如何申請職業病診斷?對職業病診斷結論有異議,如何申請職業病診斷鑑定?

  20、員工發生工傷事故,但單位沒有為員工辦理工傷保險,員工該如何主張賠償?

  三、勞動合同糾紛的起訴狀

  原告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x

  訴訟代理人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xxx鄭州房地產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市鄭東新區黃河東·與揚子·交匯處。法定代表人xxx,職務總經理。聯絡電話0371-80000000。

  訴訟請求

  1、請求確認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2、責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0年8月19日至2011年6月20日在職期間的工資20032元;

  3、責令被告支付原告發放的業務提成25125元;

  4、責令被告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1966元;

  5、責令支付加班費6093.33元;

  增加一項訴訟請求,即

  責令被告支付原告因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400元、醫療保險待遇1201.92元、工傷保險待遇200.32元、失業保險待遇

  400.64元、生育保險待遇100.16元而遭受的各項損失共計5909.44元。

  事實與理由

  2010年7月19日,原告到被告處工作,直到2011年6月20日原告離職被告都δ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δ為原告繳納基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及生育保險。工作期間被告對原告一直十分信任,委以重任。至到在原告向被告提出辭職時被告都再三挽留原告不要辭職,在看到原告辭職堅決時為此還再次承諾離職後原告δ發完的業務提成仍然按照原有約定售房款的1%的比例發放。原告的提成金在發放兩個月後被告突然終止了原告δ發完業務提成,在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繼續按照約定的1%比例發放提成,被告卻多次以各種理由拒絕按照原有比例發放,最後甚至直接停止發放。原告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於2011年10月份委託律師向被告發出律師函催要業務提成及工資。並在被告置之不理的情況下,於2011年11月23日向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申訴,要求認定事實勞動關係,支付在職期間的工資、δ發放的業務提成、加班費、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待遇等請求,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經受理、審查,於2012年2月21日做出鄭勞人仲案字〔2012〕0040號仲裁裁決書。

  原告認為,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事實錯誤,裁決結果明顯不當,無法令人信服。故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

  此致

  鄭州高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xx

  年 月 日

  實踐中,不少勞動糾紛訴訟的當事人都會選擇請律師來幫助自己打官司,所以很多勞動糾紛起訴狀都是出自專業律師之手。小編也建議大家,為了更好的爭取自己的利益,在打勞動官司的時候還是請律師幫助自己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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