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保險合同糾紛典型案例

  隨著飢動車社會保有量的不斷增加,機動車輛保險成為有車一族的消費熱點之一,與此同時保險糾紛乃至訴訟也時有發生,使機動車車主耗費了大量的精力和時間。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車輛保險合同糾紛案例,給大家作為參考,歡迎閱讀!

  車輛保險合同糾紛案例篇1

  1998年11月13日,投保人曾長雲先生將一輛自有的凌志小轎車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平南縣之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和盜搶險。期限為一年。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單上註明車輛的保險價值為六十二萬元,保險金額為四十九萬六千元,並按照此保險金額收取了保險費。1999年6月10日,投保人的車輛在廣東省佛山市被盜,根據“全車盜搶險條款”第一條第一款“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車,經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立案證實,滿三個月未查明下落,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的規定,投保人於1999年11月24日向保險公司索賠,3個多月後,保險公司答覆只同意賠款210800元。投保人認為,按照保險金額扣除20%的免賠率後,保險公司應該賠款396800元。雙方爭執不下,投保人遂請林仁聰律師代理提起訴訟。起訴後,律師代表投保人提出免賠率應為10%,將保險公司應支付的賠款請求變更為446400元。

  車輛保險合同糾紛案例篇2

  1986年9月8日,上杭縣才溪木材採購站將一部東風牌汽車向上杭縣保險支公司投保,保險級別為第三者責任險和車輛損失險,保險期為一年。1987年2月14日,該站駕駛員劉某駕駛該車途中將行人王某撞傷致死。上杭交通監理站鑑定,劉駕駛技術生疏,應負全部責任。採購站給付善後費用5090元后,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認為,劉某所持的駕駛證是採取欺騙手段取得的,是無效的,應視為無證駕駛。劉某無證駕車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屬我公司除外責任,不應賠償。上杭縣法院一審查明:劉某於1983年冬退伍後在上杭縣某中學工作。1986年3月至9月劉停薪留職到某部隊參加駕駛員培訓,取得了學習證和畢業證明書,因未在部隊實習和考核,未發給其軍人駕駛證。1986年12月劉持軍人駕駛證、退伍證和用人單位證明書經龍巖地區交通監理所進行有關考核,換髮了地方駕駛證。1987年1月劉某調到採購站,於上班的第一天發生事故。一審法院就劉所持駕駛證效力要求發證機關作出認定,龍巖地區交通監理所稱該加強證無效。一審法院依民法通則第一十八條規定,認定劉屬於無證駕駛,保險公司對劉交通肇事造成的經濟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車輛保險合同糾紛案例篇3

  2010年9月8日,鄭某為其機動車向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責險以及三責險不計免賠。三責險保險條款約定:“保險機動車在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失,對被保險人依法應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於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的部分給予賠償。”2010年11月8日,鄭某將保險車輛出借給同鄉潘某,潘某駕駛保險車輛與案外人強某車輛相撞,致兩車損壞,潘某負事故全部責任。2011年9月9日,交通事故賠償案判決認定鄭某出借車輛並無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潘某賠償強某車輛損失13萬餘元。潘某全額履行了交通事故賠償案確定的義務後,被保險人鄭某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甲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13萬餘元。

  車輛保險合同糾紛案例篇4

  2011年,陳某為其私家車向甲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保險期限自2011年2月14日至2012年2月13日。保險條款約定,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2011年9月2日凌晨4時31分5秒,上海市公安局指揮中心110接警處接到報案,稱G50***往西***A30***往金山衛方向***處有一輛轎車側翻,未看到司機,交通影響不大。5時54分,事故駕駛人陳某之子亦報警稱翻車,無人傷,其自行至醫院就診。後陳某向甲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甲保險公司以本起事故符合保險合同免責條款之情形而拒賠。陳某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甲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費等50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