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無效勞動合同

  無效勞動合同是指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訂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歡迎參考閱讀。

  一、常見的幾種無效勞動合同

  1、口頭約定的合同

  個別外資企業、私營企業和集體企業經營出於企業自身需要,在招聘時故意不與求職者訂立勞動合同,僅作一些簡單的口頭約定。由於求職者大多極為珍惜這一就業機會,一般不敢對此提出或堅持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求。如此,一旦出現糾紛,求職者權益就將受到損害。我國《勞動法》第19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合同訂立……”,因此,口頭約定合同在我國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2、顯失公平的合同

  部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其約定條款明顯傾向用人單位一方,此種情形目前相當普遍,應引起求職者的重視。求職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一定要逐條審查,對一些不合理、顯失公平的內容應堅決拒絕。

  3、脅迫的合同

  一些用人單位招工時,強迫勞動者交納鉅額集資款、風險金、並脅迫勞動者與其訂立所謂的自願交納協議書,企圖以書面協議掩蓋其行為的違法性。《勞動法》第17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4、附帶保證的合同

  部分企業為約束勞動者的行為,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硬性規定另籤一份“ 保證書”,其內容是強迫勞動者接受一些不合理的規則和條件,並把該保證書作為勞動合同附件來約束勞動者。

  5、真假合同

  某些外資企業,私營企業或集體企業為應付勞動仲裁部門的監督管理,與勞動者簽訂真假兩份合同。以符合有關規定的“假合同”應付勞動管理部門的檢查,實際上卻用按自己意願與勞動者訂立的不規範甚至違法勞動合同來約束勞動者。

  6、抵押性質的勞動合同

  部分用人單位為防止勞動者“跳槽”,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要求勞動者將其身份證、檔案、現金作抵押物,甚於扣留勞動應得的福利或工資,一旦勞動者“跳槽”,用人單位便將抵押物扣留。這種做法不但違反了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而且嚴重損害了勞動者權益。

  7、無保障的勞動合同

  一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不具備病、傷、殘、死亡補助和撫卹等內容,或雖有此條款但不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勞動者一旦發生病、傷、殘、死亡等情況時,企業或者置之不理,不管不問,或者以較低的金額給予一次性補助,其額度遠低於實際發生的醫療費和國家有關的法定標準,使勞動者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當然,無效或不合理的勞動合同五花八門、不勝列舉。因此,求職者平時應多學習一些有關法律知識,一旦遇上類似問題,就可以法律為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情形

  1、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如約定試用期超過6個月,不購買社會保險等。

  2、採用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損害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強迫對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如合同期滿後強迫續訂勞動合同。

  3、採用欺詐的手段,故意隱瞞事實,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如虛假承諾優厚的工作條件。

  4、訂立程式形式不合法的勞動合同。如雙方當事人未經協商,或者未經批准採取特殊工時制度等。

  5、違反勞動安全保護制度。如約定勞動者自行負責工傷、職業病,免除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等。

  6、違反規定收取各種費用的勞動合同。如強制收取培訓費、保證金、抵押金、風險金、股金等。

  7、主體不合格的勞動合同。如招用童工、冒籤合同等。

  8、侵犯婚姻權利的勞動合同。如規定合同期內職工不準戀愛、結婚、生育。

  9、侵犯健康權利的勞動合同。如約定工作時間超過法律規定,損害勞動者正常休息休假。

  10、侵犯報酬權利的勞動合同。如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資,支付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等。

  11、侵犯自主擇業權利的勞動合同。如設定鉅額違約金、培訓費,限制職工流動。

  12、權利義務顯失公平的勞動合同。如設定無償或不對價的競業禁止條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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