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我國個人所得的稅收現狀和改革方向

  【論文摘要】個人所得稅日益深入社會各個階層,我國個稅佔稅收總額比重偏低,徵管制度有待健全,其調節貧富差距的作用在縮小,逃稅避稅現象比較嚴重,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的稅收亟待改革。為此,本文提出我國個人所得的稅收改革方向:拓展稅基,優化稅制;完善稅前扣除制度;確立以家庭和個人為物件的納稅申報主體;建立雙向申報制度,改革個人所得的稅收。

  【論文關鍵詞】個人所得;稅收現狀;稅收改革

  2011年6月底,全國十一屆人大會第21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的決定:工資薪金免徵額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稅率由9級調整為7級,最低一檔稅率由5%降為3%。這將大幅度減輕中低收入人群的稅負,我國個人所得稅制改革已經開始。

  一、個人所得稅的界定

  個人所得稅是調整徵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徵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凡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均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我國個人所得稅採用以個人為單位的分類所得稅制,將個人取得劃分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等11類。

  二、我國個人所得的稅收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在1980年個人所得稅制的基礎上,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圍繞起徵點經數次修訂演變而來。儘管30餘年間個稅徵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伴隨著中國經濟的騰飛,物價水平不斷提高,個人所得稅的缺陷日益突出。目前,我國個稅存在的主要問題為個稅佔稅收總額比重偏低;稅基狹窄,費用扣除缺乏科學性,有失公平;徵管制度有待健全,偷稅漏稅現象比較嚴重;調節貧富差距的功用逐步減弱。

  ***一***個稅佔稅收總額比重過低

  世界上高收入國家的個人所得稅佔稅收總收入的比例在30%以上,美國早在1994年就達到了43.16%的水平,而發展中國家的個稅比重平均也在15%左右。但中國1998年個人所得稅佔稅收總額比重僅為3.4%,2009年這一比重提高至6.64%,相較以上國際水平還有較大的差距。周邊國家,如韓國、泰國、印度、印尼的比重***一般在10—20%之間***均超過我國水平。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我國個稅收入成為國家的主要收入還不太現實,但隨著我國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的變化,個稅的貢獻應逐步提高。目前,中國個稅佔稅收總額比重過低,令人堪憂。

  ***二***稅基狹窄,費用扣除缺乏科學性,有失公平

  中國現行個稅主要採用分類徵稅模式,基準狹窄,即將應稅所得分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11類應稅所得。這種徵收模式計算簡單,分別從源泉扣繳,適合於改革開放初期收入來源小且單一的情況。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納稅人收入來源的多樣化和複雜化,若不及時調整個稅分類,靈活、科學徵稅,容易出現多徵、亂徵的現象。目前,個稅扣費一般只考慮個人日常支出情況,忽略了家庭相關因素、地域收入差異等影響,加重工薪階層的負擔,難以實現個稅公平原則。同時,經濟形勢日新月異,個人納稅能力影響較大。費用扣除標準長期不變,滯後於經濟的變化,現今通貨膨脹、居民支出上漲,該享受低稅負的人群不得不承擔較高稅負。

  ***三***徵管制度有待健全,偷稅漏稅現象比較嚴重

  在所有稅種中,個稅納稅人數最多,徵管工作量相當大,必須有一套嚴密的徵管制度保證。目前,我國個稅徵納以代扣代繳為主,自行申報為輔。對可以由支付單位從源泉扣繳的應稅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對於沒有扣繳義務人的,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這種稅收方式漏洞較大,中國九級稅率檔次中只有前四個稅率檔次實際普遍使用,後五個稅率只為不足10%的高收入者設定,最高稅率45%基本上形同虛設。稅率越高,被徵稅物件尤其是高收入人群,偷稅漏稅的動機越強烈,於是出現了化整為零,以實物、債券、股權分配等方式進行偷稅漏稅等種種現象,且屢禁不止。據中國經濟景氣監測中心會同中央電視臺《中國財經報道》對北京、上海、廣州等地的七百餘位居民進行調查,僅12%的受訪居民宣稱完全繳納了個人所得稅,24%的受訪居民承認只繳納了部分或完全未繳納個人所得稅,逃稅避稅嚴重。究其原因,主要在於自行申報制度不健全,代扣代繳制度難以落到實處,徵管手段落後,難以湊效。稅務部門徵管資訊傳遞不準確,時效性很差;與其他相關部門缺乏實質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稅銀聯網、國地稅聯網等***,缺乏全國範圍內統一的資訊共享和資訊規劃;執法水平不高,尚未形成以計算機網路為依託的現代化技術手段。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稅款的徵收。

  ***四***調節貧富差距的功用逐步減弱

  在我國,處於中間的、收入來源主要依靠工資薪金的階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佔全部個人所得稅收入的4***%,作為個人所得稅繳納主要群體的上層階層***包括在改革開放中發家致富的民營老闆、歌星、影星、球星及建築承包商等名副其實的富人群體***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只佔個人所得稅收入總額的5%左右。稅收的貧富差距的調節作用在縮小。究其原因,主要在於收入渠道多元化、公民以現金取得收入較多、不合法收入不經銀行,稅務機關難於明確納稅人的實際收入。[NextPage]

  三、建立我國個人所得的現代稅收制度

  在經濟體制轉軌後期,在“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指導下,我國個人收入分配格局產生重大變化,個人收入分配差距不合理性進一步加劇。為緩和社會收入分配的不合理性,西方國家主要運用個人所得稅予以調節,政府積極調控收入分配。建立我國個人所得的現代稅收制度,以適應經濟發展和政府巨集觀調控,勢在必行。

  ***一***拓展稅基,優化稅制

  1.拓展個人所得稅的稅基。首先,確定各種所得,既包括工資所得,也包括其他有形的收入所得;既包括貨幣所得,也包括隱性的各種津貼、待遇所得。其次,明確規定允許在稅基範疇內給予優惠和免稅的收入專案,其餘各種渠道的收入一併計入個人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