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根本問題

  論文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根本問題
  論文摘要: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已成為各收入階層關注的焦點。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因為目標定位不準確,徵收模式未能適時調整,致使稅負確定、稅率設計不合理、稅制複雜,難以徵僻,偷逃嚴重,淵節無力。本文對目標功能定位、徵收模式選擇、稅率設計、徵收管理這些個人所得稅的根本問題做了一些探討。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自1980年開徵以來,收入增長異常迅速,1980年不足l7萬元,1985年突破l億元,***突破l0億元,1995年突破100億元,2000年達到660億元,為我國所有稅種中增長最快,最具潛力的稅種,在聚集財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方面發揮著巨大作用。但在執行中日益暴露出的稅制設計本身和徵管方面的許多問題,也正嚴重阻礙著其功能的更大發揮,迫切需要從根本上進行改革。
  一、目標功能定位
  個人所得稅的目標功能定位是指一國個人所得稅在某一時期應主要發揮什麼樣的功能作用,這是設計和改革個人所得稅的首要問題。個人所得稅有聚集財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兩大功能,因此,一國個人所得稅的目標功能定位又有三種選擇:
  ***1***以調節收入分配為主,只對少數高收入者進行特殊調節;***2***以聚集財政收入為主,對大多數人進行普遍調節;***3***同時兼顧聚集財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對中等以上的收入階層進行調節。對我國現階段個人所得稅功能定位的爭論正好形成以上三種觀點。筆者認為第三種觀點是適合我國國情的選擇。因為我國日益增大的GDP、GNP總額和個人所得在GNP最終分配中份額的不斷上升,表明_『居民個人的納稅能力日益增強,決定了個人所得稅應在解決財政困難,提高稅收佔GDP的比重中更有作為;日益擴大的個人收入分配差距又決定了個人所得稅必須在公平收入分配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按第一種目標功能定位進行稅制設計,必然規定較高的起徵點,這便相應降低了高收入者的應稅所得額和適用稅率,從而將弱化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由於個人所得稅收人總額減少,政府沒有足夠財力轉移支付以保障貧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反而會加速貧富分化,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如果用開徵社會保障稅或提高社會保障稅稅負的手段解決問題,則由於社會保障稅的普遍徵收和比例稅率的累退性,必然增加中低收入者的負擔,這比累進的個人所得稅更有礙公平,這一切正與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目標背道而馳。事實上,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就因為目標功能定位瞄準高收入階層,以公平收入分配為目標,便過分強調區別對待,為此選擇了分類徵收模式。將個人收入劃分為l1個類別,設計了稅負不同、形式各異、扣除有別的稅率進行徵收,結果使稅制異常複雜,加之徵管基礎制度不完善,徵管難以適應,避稅漏洞大開,偷逃行為輕易得逞,收入並不高的工薪階層成為最主要的負擔者,而真正的高收入者卻遊離在徵管之外。而按第二種目標功能定位進行稅制設計,必然要對中、低收入者,特別是略高於貧困線的低收入者課稅,而對高收入者難以有效調節,既不符合公平原則,也不符合效率原則,促使一部分人陷入絕對貧困,既不能增加財政收入,又使大量高收入者負擔的稅款大量流失,聚集財政收入的目標同樣難以實現。因此,在現階段,我國個人所得稅目標功能定位只能以兼顧聚集財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為雙重目標,對中等以上收入階層進行調節。
  二、徵收模式選擇
  從世界範圍看,個人所得稅有三種徵收模式:分類徵收模式、綜合徵收模式和混合徵收模式。分類徵收模式就是將各類所得分門別類的劃分成若干種,對不同來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標準和方法徵收。這種模式事實上是多個稅種的簡單集合,因而徵收模式簡便,易管,也能對不同性質的所得實行差別對待。但這種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不能較好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不僅不同專案間稅負不平,而且使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不納或少納稅,而使應稅所得來源單一、綜合收入少,但相對集中的人多納稅,易使納稅人改變所得專案名稱,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逃避稅收。還因為採用該模式,一般專案只能採用比例稅率,而使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存在明顯的累退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就應因為實行分項徵收模式,上述問題非常嚴重。
  綜合徵收模式就是彙集和綜合全部所得,統一適用同一種超額累計稅率表進行的徵收方法。這種模式能較好的貫徹量能負擔的原則,從橫向和縱向上對稅收負擔進行公平分配,比較合理,因而較發達國家廣泛採用,但對個人申報和稅務稽查水平要求高,需要年終彙算清繳,必須以發達的資訊網路和全面可靠的原始資料為條件,這無疑提高了徵收成本。就我國目前的徵管水平看,這種模式只能是我們長期的奮鬥目標。
  混合徵收模式就是區分不同性質的所得,對一部分分類徵收,對另一部分綜合徵收,即分類徵收與綜合徵收相結合的徵收模式。在這種模式中,如果綜合分類範圍的劃分和結合搞得好,就能集中分類模式和綜合模式的優點,摒除兩者缺陷,達到簡便、易管、公平徵收的目的。一般說來較優的結合是:大綜合,小分類,經常性、經營性所得綜合,非經常性、非經營性所得分類;相同性質的所得綜合,不同性質的所得分類;計算簡便的綜合,計算複雜的分類。很顯然,現階段,混合徵收模式是我國個人所得稅徵收模式的必然選擇。事實上,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徵收模式的演變過程反映出這麼一個規律:分類徵收模式只是與單一居民收入和低水平的徵管相適應的徵收模式,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徵管水平的提高,綜合徵收模式是個人所得稅徵收的最終要求,而混合徵收模式是大多數國家個人所得稅徵收模式從分類徵收走向綜合徵收的必然過渡。
  三、稅率設計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設計應是該稅種目標功能要求的最集中表現,稅率形式又決定於徵收模式的選擇,同時作為“經濟聯合國”的重要成員,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率水平、檔次、級距的設計既不得不考慮與國際接軌,又不能脫離我國家庭觀念強,家庭總收入比個人收入更能全面反映納稅能力的實際,而覆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個人所得稅,其最高稅率又不能不與企業所得稅稅率相銜接。
  我國個人所得稅混合徵收模式的選擇決定廠其稅率形式在總體上分為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兩種形式,綜合徵收專案適用超額累進稅率,分類徵收專案適用比例稅率。合理的比例稅率,應在不進行費用扣除的情況下,按超額累進稅率的實際平均稅率設計。因此,個人所得稅稅率設計的核心問題是超額累進稅率的設計。根據上述約束條件,我國個人所得稅稅率的設計應以家庭為基礎申報單位,遵循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寬稅基,低稅率,大級距,少級次”改革的思路,將我國居民按家庭收入水平劃分為低收入、中等收入、較高收入、高收入、最高收入五個層次,分別按規定稅率超額累進徵收。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兼顧聚集財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對中等以上的收入階層調節目標功能的要求,對低於標準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部分確定零稅率,既為對低收入家庭的免徵,又為其他各家庭的扣除標準、對高於標準中等收入家庭收入、低於較高收入的家庭收入的部分以5%的稅率徵收;對高於較高收入家庭收入、低於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10%的稅率徵收,對高於高收入家庭收入、低於最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20%稅率徵收,對高於最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35%稅率徵收。這種設計因各類家庭的劃分標準必然要隨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物價水平的變動而適時調整,但各檔次稅率可以長期保持不變,因而既能適應經濟變化又能穩定負擔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