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我國律師權利的行使和保護論文
近幾年來,我國律師事業取得長足發展,隊伍不斷壯大、作用有效發揮、制度日趨完善。我們黨高度重視律師工作,支援律師隊伍在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黨的以來,黨中央進一步明確了律師隊伍的地位和作用,指出,律師隊伍是依法治國的一支重要力量,要求切實加強律師工作和律師隊伍建設。以下是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淺論我國律師權利的行使和保護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淺論我國律師權利的行使和保護全文如下:
摘要:我國律師在辯護期間有許多權利可以行使,會見當事人、閱卷、調查取證,在起訴階段進行辯護、舉證質證、辯論發言、給出正確意見、維護被告合法利益、得到出庭同知和法律文書、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等。然而,在行使這些權利時,代理律師卻受到重重阻撓。
關鍵詞:律師辯護 合法權益。
在會見當事人時,會因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相關規定和原因,如案件涉及國家機密,不允許會見;辦理相關案件的工作人員出差等導致律師很難會見當事人。即使通過了法院檢察院這一關後,看守所也會以開會、所需證明檔案不全等拖延律師會見當事人的時間。由此可見,想要在正常的時間內瞭解當事人口中的案情是很困難的。
在閱卷方面,刑事訴訟的被告人大多受到各種強制措施,加上受自身素質和專業知識的限制,很難有效地行使自行辯護維護自身利益,因而實質上的辯護真正都由辯護律師來完成。律師辯護職能的行使,需要各種制度和條件的保證,查閱案卷材料,就是律師行使刑事辯護權的重要環節。如果律師無法查閱全部案卷材料,便難以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意見,無法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鑑於此,辯護律師的閱卷權勢非常必要的,法院、檢察院和其他組織不能在此加以阻撓。筆者認為,在閱卷難得情況下,律師可以向當地人大會申請,給與批准。在此不得阻撓,違反者給與相應的行政處分,這樣就可以有效地使律師幫助代理人更好的掌握案件事實。
在調查取證方面,律師也遇到許多困惑,2007年修訂後的《律師法》,其中第35條規定:“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此前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律師在偵查階段不是辯護人,不得調查收集證據。進入審查起訴階段以後,律師成為辯護人,雖然可以調查取證,但必須經被調查人同意,才能收集相關證據,一旦遭到拒絕,因無相應的救濟程式,律師對此無能為力。所以說,如果當事人要求律師幫助其取證的話律師是否應該答應呢?答應之後,在取證期間當事人又忽然取消了律師幫助其取證資格而律師又未能得知此事,還繼續取證,且違反了某些法律規定的措施。
那麼,作為當事人律師是不是覺得很冤枉。還有一種情形,律師是需要非常注意的,那就是對於人證的尋找。假如律師找到了人證,在開庭期間會見人證時,人證又因為別的原因指責律師說是律師要他根據律師的想法而說的,不是自己所見的真實內容。這時候律師真的就掉進了萬丈深淵內無法辯解,《刑訴法》第三百零六條這樣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心目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於偽造證據。這麼嚴厲的處罰對於想要製造偽證的人來說是起到了阻嚇作用,而律師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證人反咬一口真的是一點辦法都沒有。律師們為了自保,不得已的拒絕了當事人幫助其調查取證的某些要求。現今社會還有許多案件律師們不能好好的維護當事人利益。
在維護當事人合法利益方面,我國的民意在這裡起到了一個很大的阻撓。法制國家不能根據民意來審理案件,民意不能大於法律,否則法律就失去了它強制效力的意義了。例如轟動全國的藥家鑫案,作為被告藥家鑫的律師,為其辯護是理所當然的事,可他的惡劣殺人行為導致了全國人民的憤怒,而律師在幫其辯護減輕的過程中,很多無知的民眾就來指責這位律師沒有道德觀、不分是非。可律師就是這樣一個職業,在公眾輿論中,律師又成了指責的物件,有人說律師是隻為有錢人賣命的,這種想法如果是在民眾中根深地固的話,那恐怕藥家鑫的律師在其住宅區內會經常被人議論,正常生活受到影響。也可能被害人家屬不服判決,因為衝動又想找被告報仇,在被告關押期間沒有指向憤怒的目標,於是便把矛頭指向其辯護律師,並且使用暴力侵害了律師的健康。這種律師被原告暴力毆打的事件經常發生,所以說,在實踐中,維護律師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是非常重要的。
從維護律師合法權益看,律師在辦案中,橫溢是非,申論曲直,會遇到各種意想不到的麻煩,以致律師的人身權利受到侵害,這種侵害有來自當事人的也有來自公、檢、法機關的。司法實踐中,有依法為被告辯護的律師被指控包庇罪而受審逮捕的;有被對方當事人毆打致殘的;有據理力爭的律師被驅逐出法庭的。如某律師在辦理一起經濟糾紛案件時,被對方當事人非法拘禁120多天,期間遭到非人的折磨。此外,某市律師被以玩忽職守罪被判刑3年等等。這一系列案件性質惡劣,後果嚴重,對社會影響極壞。而這些案件呈現一些特點,首先,發案數量大。隨著律師介入社會生活和經濟生活的不斷深入和業務領域的不斷拓寬,侵犯律師合法權益的案件也隨之力高。然後,影響大。侵害律師合法權益的案件不僅侵害了某些律師的人身權利,剝奪了律師正當執業的權利,還對其他律師承辦同類案件造成了壓制影響,破壞了律師業務的均衡發展,影響社會的穩定。
最後,處理工作難度大,這要從兩個方面看,其一是侵害律師合法權益的個別地方部門往往從維護本部門利益和形象出發,在處理侵害律師合法權益的案件時經常是推諉、搪塞,對有關責任人遲遲不予以處理。其二是由於侵害律師合法權益的案件往往涉及到地方權力機關,律師協會在處理侵權問題時需要做些必要的調查工作,但卻經常得不到當地有關部門的配合與支援,有關的證人由於害怕某些部門的打擊報復也不敢向律師協會提供真實的證據,致使維護律師合法權益的工作舉步維艱。所以說,我國在保護律師合法權益方面還有待改進。
上海浦東發生律師毛列群遭到黑幫毒打的事件引起社會關注。上海律師協會日前呼籲,通過立法保護律師的合法權益。作為律師來講,在執業的過程中,執業權利能不能得到充分的保護,實際是在體現一個國家法制水平的高低。如果一個國家對律師的執業權利給予充分的保護,律師能夠獨立地、依法地為他的當事人代理,依法進行辯護,那麼就證明這個國家的法制水平相對來說是比較高的。所以筆者認為,全國人大有必要3-5年修改一次律師法或是頒佈一些相關規定和司法解釋,來保護律師們的合法權益,真正實現國富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