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添附和加工的區別

  你聽說過添附和加工嗎?不同於字面意義上的添附和加工,你理解法律層面上的添附與加工嗎?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添附和加工的相關法律知識。

  

  添附一般是附和、混合的通稱,廣義的添附還包括加工在內。下面就對附和、混合和加工做一下簡要的分析,有助於大家的理解。

  附和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結合在一起而不能分離,若分離會損毀該物或花費較大的代價,如用他人的建築材料建造房屋。

  動產與動產的附和。這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動產相互混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者分離的費用較大。在司法實踐中,動產與動產的附和應當由原所有人按照其動產的價值,共有合成物。若可以區別主物和從物,或者一方動產的價值顯然高於他方動產的價值,則應當由主物或者價值較高的原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權,並給對方以補償。

  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和。這是指動產附和不動產,成為不動產的組成部分。在司法實踐中,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和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所有權,但應當給原動產所有人補償。

  混合是指兩個以上的不同所有人的動產相互合併,不可識別。混合發生在動產之間,它與附和的區別是:附和的數個動產的個數是可以區別的,只是分離會有損整體的價值,而混合在事實上不能也不易區別。但二者在法律效果上卻無區別,故混合應準用附和的規定。

  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價值的勞動,使之成為新的財產。我國司法實踐中一般的做法是,加工物的所以權原則上歸原物的所有人,並給加工人以補償。但是當加工增加的價值大於材料的價值時,加工物可以歸加工人所有,但應給材料人以補償。

  兩點區別是:

  ***一***添附與侵權行為的區別:從主觀角度分析,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佔有他人財產的企圖,例如,偷盜他人的木材製作傢俱,則為侵權,不為添附;如果主觀上僅有過錯,誤將他人的木材當作自己的來製作傢俱,則為添附,不為侵權。

  從價值的形態上來說,如果使財產的價值增加,則往往為添附,如果使財產的價值減少,則為侵權,如將自己的墨水倒在別人茅臺酒中。特別注意,在司法實踐中,在承包的耕地上建房、建墳、建窯為侵權,不為添附,違章建築為侵權不為添附。

  ***二***添附與約定取得的區別:如果行為人與他人之間存在承攬合同,其取得所有權為約定取得,不為添附。添附屬於所有權的原始取得方式。

  ***三***添附物的認定問題:特別注意添附的概念為不同所有人,要是同一所有人的財產則不為添附。若兩個人財產合在一起可以分離,這也不為添附。如在承租房屋內安裝空調。但是誤將他人的奇石雕刻成印章就為添附物。

  相關閱讀:

  抵押的構成要件

  ***一***動產抵押權是以動產為標的物的抵押權。故動產抵押權的設立,必須以動產為其標的範圍,然而這並不意味著所有的動產都可以作為動產抵押權的標的物,而只有特定的動產才可成為動產抵押設定的標的物。

  我國《擔保法》第34條第2款和第4款分別對動產抵押權的動產範圍作了列舉和概括規定,即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及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這裡“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應是指特殊的動產和生產資料,不是指普通意義上的動產,而且這些特定動產和生產資料必須是抵押人對其擁有所有權或依法享有處分權的動產。不享有所有權或無權對之進行處分的,抵押人不得設立動產抵押權,否則抵押關係無效。此外,該特定動產和生產資料還必須是可以流通的,能夠轉讓並能夠變賣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和監管及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均不得抵押。

  ***二***動產抵押權的設立須以標的物不移轉佔有為條件。這是動產抵押權設立的一個重要特徵。動產抵押的成立與存續,不以債權人***抵押人***佔有標的物為要件,所以無須將標的物移轉給債權人佔有。

  換言之,即債務人或第三人雖以其動產提供擔保,但仍可保留其對抵押物的使用和收益權。這樣,動產抵押就與動產質押區別開來,因為動產質押的設立,因轉移佔有才生效力,故動產抵押與動產質押最主要的區別就在於標的物是否轉移佔有上。

  ***三***動產抵押權的設立,須訂立書面抵押合同。由於設定動產抵押權的行為是一種要式行為,所以當事人應訂立書面抵押合同。

  該抵押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抵押條款。由於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就抵押物設定處分權而與抵押權人達成的協議,所以抵押人應對抵押物享有所有權或有處分權,同時抵押人應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設定抵押權的,必須徵得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認,否則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