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個人所得稅的改革

  一、中國的個人所得稅的現狀

  ***一***實行分類所得稅制

  分類所得稅模式是指歸屬於某一納稅人的各種所得,如工資、薪金、股息紅利等,均應按稅法規定單獨分類,按各類收人的適用稅率、計徵方法以及費用扣除規定分別課稅,不進行個人收人的彙總。

  在今天納稅人眾多而且比較分散、收入來源比較複雜的情況下,這種徵稅模式就很不適應了,容易造成不同納稅人、不同所得專案和不同支付方式之間的稅負不公平***如工資、薪金收入者與個體工商戶,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分次支付與一次性支付等稅負差別很大***,既不利於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也不利於調節高收入者的收入。稅負的不平容易造成納稅人通過“分解收人”、分散所得、分次或分項扣除等辦法來達到逃稅和避稅的目的,導致稅款的嚴重流失。再有隨著個人收入來源渠道的增多,這種課稅模式必會使稅收徵管更加困難和效率低下。

  ***二***稅率檔次多、級距窄

  中國九級稅率檔次中實際普遍使用的只有前四個稅率檔次,後五個稅率只為不足10%的高收入者設定,最高稅率45%基本上形同虛設。同時,高稅率和多檔次稅率難以實現調節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標。稅率越高,被徵稅物件偷逃稅的動機就越強。在目前物價指數不斷攀升和工資水平不斷提高的經濟環境下,個人所得稅不同稅率間級距狹窄,使應該享受低稅負的人群承擔了較高稅負。

  ***三***徵管手段落後

  一方面個人所得是所得稅種中納稅人最多的一種,徵管工作量大;另一方面個人所得稅也是最複雜、最難管的稅種之一,應稅專案多,計算公式多,再加上個人收入多元化隱性化,現金交易的大量存在,稅源難以監控,儘管計算機資訊科技在中國運用十分廣泛,但稅務系統內部缺乏必要的部門配合和監管手段,政府部門畫地為界,缺乏全國範圍內統一的資訊規劃和資訊共享。稅務機關缺乏技術手段限制了對納稅人個人資訊的掌握。如果個人惡意隱瞞收入來源和收入水平,或者使用現金交易逃稅,將很難加以監控。同時,技術落後對申報納稅人帶來了極大不安全和不便。尚未形成以計算機網路為依託的現代化徵管手段。

  ***四***稅基狹窄

  中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在課稅範圍比較狹窄,採用正列舉的方式對十一類應納稅所得徵稅。在今天納稅人的收入來源多樣化的情況下,如果不及時調整,很可能會出現該徵的不徵,不該徵收的還在繼續徵收的現象,缺乏公平。

  ***五***費用扣除缺乏科學性

  中國個人所得稅在確定稅前扣除額時一般只考慮了個人的日常開支,忽略了家庭中的一些主要開支,如所贍養人口多少,老人需要的撫養費、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費、高房價、高醫療價格及通貨膨脹等諸多因素,導致稅前扣除額較低,應納稅所得額增大,加重了工薪階層負擔,影響了個人所得稅公平原則的實現。在贍養狀況差異很大時,稅收負擔的差異表現得更為明顯,稅收的不公平性更突出;忽略了經濟形勢的變化對個人納稅能力的影響,費用扣除標準長期不變根本無法適應經濟狀況的不斷變化。由於這種費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數額作為費用扣除標準,未能與物價指數掛鉤,難以適應由於通貨膨脹造成的居民生活費用支出不斷上漲的實際情況。費用扣除的變化完全滯後於經濟的發展水平,損害了一部分納稅人的利益。中國對個人所得稅採用的是代扣代繳為主,自行申報為輔的徵納模式。對可以由支付單位從源泉扣繳的應稅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對於沒有扣繳義務人的,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這種稅收方式難以控制高收入者,在徵收管理上還存在一些問題,如:一些高收入者採取化整為零,以實物、債券、股權分配等方式逃稅。

  二、個人所得稅的改革

  ***一***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

  為減輕中低收入階層的稅收負擔,應該爭取逐步將目前的分類個人所得稅制過渡到綜合與分類相結合、以綜合徵收為主的徵稅模式,通過個人所得稅改革減輕中低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培育中等收入階層,強化對高階的徵收調節。

  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模式是指把經常性、固定性收入的所得專案劃入綜合徵稅範圍,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對這些所得,以一個年度為計算期,綜合計算該徵稅範圍的全部所得和應納稅額,按月預扣、預繳,年終彙算清繳,多退少補。對其他所得仍按現行分類稅制辦法採取分項徵收,屬於分項徵收的專案繳稅之後不再進行綜合申報與彙算清繳。這種以綜合徵收與分項徵收相結合、以綜合徵收為主的徵稅模式,既堅持對不同來源的個人收入全面計徵,又堅持對不同性質的收入區別對待。

  綜合徵收與分項徵收相結合、以綜合徵收為主的徵稅模式,可以平衡稅負、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並對高收入者的收入進行調節。

  ***二***減少級次,調整級距,降低稅率

  中國個人所得稅的現行工薪所得的45%稅率已明顯偏高,9 級超額累進稅率級距過多,計算複雜,應簡化以5~6級為宜。對綜合徵稅範圍的納稅所得額可以適當拉大差距,如5 000 元以下適用5%的稅率;5 000元~20 000 元適用10%的稅率;20 000元~40 000元適用15%的稅率;40 000元~60 000元適用20%;60 000元~100 000元適用25%的稅率;10萬元以上適用30%的稅率。即中國要遵循低稅率和寬稅基思路來進行稅改,避免納稅人隱匿收入,從而實現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分配職能。

  ***三***完善徵管手段,提高稅收徵管水平

  1.完善“雙向申報”制度,強化稅法宣傳,讓每個公民懂法、知法,增強公民自覺依法納稅的意識,特別要利用大、要案的震懾力和影響力來進行反面警示,為綜合分類彙總申報奠定基礎。 加強對稅源的監控,要努力完善稅收徵管手段,積極推進稅務部門對個人各項所得資訊收集系統以及銀行對個人收支結算系統建設,建立全國範圍內統一的計算機稅收資訊網路,實現資訊共享。建立個人財產實名登記制度,在個人取得收入時通過銀行賬戶結算,儘量減少現金使用,通過計算機管理資訊網,對個人的重要收入如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以及從其他渠道取得的收入進行計算機網路監控和稽核,同時,對個人存量財產如金融資產、房地產及汽車等實行實名登記制。為每個納稅人建立一個唯一的終身不變的納稅人識別號,便於對納稅人財產的監控。形成有效的個人收入控管體系,提高對收入的監控能力和徵管水平。 加強稅收監管,以計算機網路為依託逐步實現同財政、銀行、企業、工商行政管理、海關、邊防、公安、法院、檢察院等有關部門的聯網,形成社會辦稅、護稅網路,強化稅務稽查,嚴厲懲處偷逃稅行為。

  ***四***擴大稅基

  為適應個人收入來源的多樣化,個人所得稅的應稅所得應包括一切可以計量納稅能力的收入,改變目前正列舉方式規定應納稅所得的做法,取而代之的以反列舉規定不納稅專案,擴大稅基。即個人所得稅的稅基除了稅法中明確規定的幾項免稅專案外,其餘來源於各種渠道的收入均應計入個人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五***合理調整稅前扣除

  1.是否應該增加費用扣除。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徵收的一種稅。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納稅所得額,即收人額減除費用後的餘額。基於此,當物價上漲時,生活費用增加,費用扣除也必然應該增加。

  2010年,中國物價上漲較多,人們用於生活方面的開支大幅增加,但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並未調整,許多收入較低者生活水平明顯下降。“現在稅前扣除項太少,出差補助、車補都要交個稅,又不考慮家庭支出,稅率又比較高”,一位地方稅務部門人員說。一個人月收入超過2 000元就要交稅,但這個收入在很多城市溫飽都成問題。而一個收入相對較好的白領月入7 000多元,他可能要用2 000元還貸,剩下5 000元,要繳納625元的個稅。而剩餘4 375元還需支付教育、看病等各項支出,“這個收入現在在大城市生活幾乎不可能有存款”,在一家媒體工作的黃女士稱。而工資在2 000元~5 000元的人應不在少數。國稅總局曾經發布,在個人所得稅中工薪階層繳納比例佔2/3,降低工薪階層、中低收入者個稅負擔成為社會各界最強烈的呼聲。

  2.合理制定費用扣除標準。要合理制定納稅人的生計費和贍養人口、老人、兒童、殘疾人以及住房、醫療、養老、教育、保險等扣除專案及其標準,並視工資、物價等方面的情況適時地對各類扣除標準加以合理調整。實行費用扣除的指數化,將個稅費用扣除標準實行與物價指數、平均工資水平上升掛鉤的動態管理,以確保納稅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總之,要逐步完善個人所得稅稅制,建立起能夠覆蓋全部個人,綜合考慮納稅人的生計、贍養、教育、殘疾與社會保險等費用扣除標準和自行申報納稅,體現“全面、簡便、合理、適用”的基本要求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混合稅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