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傷殘再次鑑定個人申請書

  我這裡有範文,僅供參考!下面由本小編精心整理的,希望可以幫到你!

  篇一

  申請人:河南光速網路通訊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聯絡方式:

  申請請求

  申請法院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對司百靈的傷予以重新鑑定

  事實與理由

  一、法醫臨床司法鑑定所對原告司百靈的護理期評估意見超出了傷殘鑑定的範圍。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河南省司法廳的有關規定,禁止對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護理期作出鑑定,河南同一法醫臨床司法鑑定所對原告司百靈的護理期評估意見超出了傷殘鑑定的範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

  二、河南同一法醫臨床司法鑑定所對原告司百靈百靈需終生護理的評估意見缺乏法律根據,適用評估標準錯誤。

  經過庭審質詢,河南同一法醫臨床司法鑑定所對司百靈護理期的評估意見依據的是《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我們國家目前有任何規定允許交通事故可以參照工傷標準的規定。工傷與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標準的評定程式、評定依據及價值取向截然不同。本案的原告司百靈是交通事故受傷,對於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評定評估以專門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為依據,以《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作為本案評估的法律依據顯然是錯誤的

  三、河南同一法醫臨床司法鑑定所對原告司百靈百靈需終生護理的評估意見結論明顯錯誤。

  雖然河南同一法醫臨床司法鑑定所對司百靈護理期的評估適用了《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但是根據此規範5.7-5.10之規定,五級至十級傷殘均無護理依賴。在無護理依賴的前提下卻做出司百靈需終生護理的結論顯然是錯誤的。

  四、經過庭審質詢本鑑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首先,為確保本次鑑定的客觀性,鑑定人應當分別接受質詢,因為鑑定人在民事訴訟中有著與證人相同的證明意義和價值,不分別接受質詢定會影響鑑定結論的客觀性。其次,本案的鑑定人之一薛長年拒絕回答被告方的質詢,這和只有一個鑑定人出庭接受質詢沒有實質性的區別。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河南同一法醫臨床司法鑑定所的鑑定結論依據不足,違反法律規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特向貴院申請重新鑑定,望貴院予以批准。

  此致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年月日出生,漢族現住xx-xxx-x

  被申請人:xx-x,女,年月日出生,漢族,現住XXXX

  申請事項:對被申請人的傷殘程度予以重新鑑定。

  事實與理由:因被申請人訴申請人身損害賠償一案,申請人不服xx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現已提出上訴。在一審審理中被申請人提交法庭xx市法醫鑑定中心法檢字第號《法醫學鑑定書》,該鑑定依據被申訴人髖關節功能重度障礙這一傷情,比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分級》之規定,將被申請人的傷殘程度定為六級。申請人認為,本案被申請人的傷情是由於申請人在道路上行走時與我相撞而造成的,應屬交通事故,其評殘依法應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之規定來進行。根據該規定,被申請人的傷情應屬或級傷殘。因此,現申請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向貴院申請對被申請人的傷殘程度予以重新鑑定,以維護我的合法權益及法律的公正。

  此致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xx-x,男,漢族,19xx年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xx區xx-xx,聯絡電話:xx-xxx-x

  xx-x,女,漢族,19xx年10月25日,住安徽省宣城市xx區xx辦事處xx號,聯絡電話xx-xx

  xx訴申請人xx-x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業經貴院立案受理,由於被申請人在事發後已經到宣城市xx醫院進行了相關治療。且經過宣城市xx醫院治療後傷情已經穩定,所受傷害已經得到修復,人民醫院建議保守治療為宜。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在無轉院治療證明的情況下,擅自到南京動手術治療致其傷情進一步惡化,並因手術致其韌帶損傷,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所受傷害不構成傷殘,而安徽xx司法鑑定所做出的十級傷殘鑑定是基於手術後的傷殘情況所作出的,不客觀、不科學。為查明案件實際情況,特懇請貴院依法委託鑑定機構對被申請人的傷殘情況進行重新鑑定。

  2月17日

  篇二

  申請人:xxx,年月日出生,漢族,xxx小學學生,

  現住xxxxxx

  法定代理人:xxx,男,年月日出生,漢族,

  現住xxxxx。系申請人之父

  法定代理人:xx,女,年月日出生,漢族,

  現住xxxxx。系申請人之母

  被申請人:xxx,女,年月日出生,漢族,xxx廠退休工人,

  現住xxxx

  申請事項:對被申請人的傷殘程度予以重新鑑定。

  事實與理由:因被申請人訴申請人身損害賠償一案,申請人不服xx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現已提出上訴。在一審審理中被申請人提交法庭xx市法醫鑑定中心法檢字第號《法醫學鑑定書》,該鑑定依據被申訴人髖關節功能重度障礙這一傷情,比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分級》之規定,將被申請人的傷殘程度定為六級。申請人認為,本案被申請人的傷情是由於申請人在道路上行走時與我相撞而造成的,應屬交通事故,其評殘依法應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之規定來進行。根據該規定,被申請人的傷情應屬或級傷殘。因此,現申請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向貴院申請對被申請人的傷殘程度予以重新鑑定,以維護我的合法權益及法律的公正。

  此致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法定代理人:

  篇三

  申請人:張學輝,浙江京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地址:杭州市杭大路黃龍世紀廣場C區九層,

  電話:0571-28802907 13834115698 傳真:0571-87901646

  申請事項:

  作為吳某某故意傷害一案的辯護人,申請人對公訴方提出的,某某市公安局物證鑑定室法醫人檢2007068號《法醫學活體檢驗鑑定書》有異議,特此申請重新鑑定 事實與理由:

  某某市公安局物證鑑定室法醫人檢2007068號《法醫學活體檢驗鑑定書》"檢驗情況"表明,被檢人宗某某"左額面部至左頸項部左耳廓前見-18*15cm的塊狀增生疤痕及色素改變,左下頜部及左頸項部較明顯,頸部活動受限"。其"檢驗意見"為根據《人體重傷鑑定標準》第十六條四款,評定重傷。

  《人體重傷鑑定標準》第十六條四款的規定是:"面頸部深二度以上燒、燙傷後導致疤痕攣縮顯著影響面容或者頸部活動嚴重障礙。"

  申請人認為,2007068號《法醫學活體檢驗鑑定書》認定的只是被檢人"頸部活動受限";而"頸部活動受限"與重傷標準規定的"頸部活動嚴重障礙"是不能劃等號的,兩者程度的差距是明確的;同時也未表明被檢人"傷後導致疤痕攣縮顯著影響面容"。因此申請人認為,本案被害人宗某某損傷既未達到"傷後導致疤痕攣縮顯著影響面容"程度,也未達到"頸部活動嚴重障礙"程度,被檢人傷勢不符合《人體重傷鑑定標準》關於重傷規定的構成要件,不構成重傷。

  同時,申請人認為,被害人宗某某傷勢符合《人體輕傷鑑定標準》第四十五條二"頭、手、會陰部二度以上燒燙傷,影響外形、容貌或者活動功能的。"規定,構成輕傷。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規定,辯護人申請對被害人宗某某傷情重新鑑定。

  此致某某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張學輝律師

  200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