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法庭辯論階段應當遵守哪些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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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公訴人除遵守出席法庭的一般規則,在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則:
1.公訴人的發言,應當經審判長的准許。不得隨意打斷審判人員、被告人、辯護人或者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的發言,需要與被告人、辯護人辯論的,應當經審判長的准許。
2.對被告人不認罪的案件,法庭辯論的重點先辯論定罪問題,再辯論量刑問題;對被告人認罪的案件應當重點圍繞量刑和有爭議的問題展開辯論。
3.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應當圍繞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運用各證據之間的邏輯關係證明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論證適用的法律條款並提出定罪以及從重、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等量刑意見。必要時,結合法庭審理情況,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基礎上,進行必要的法制宣傳和教育工作。
4.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時,應當參考出庭預案,並結合法庭審理情況及時進行調整和完善。法庭調查階段因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發生變化的,公訴人應當根據法庭審理的情況進行調整,做到有針對性的發言。
5.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後,公訴人應當結合法庭審理變化情況及時調整和完善庭前準備的答辯提綱。答辯應當緊緊圍繞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程式、法律適用和爭議焦點進行,重點是證據之間的關聯性和證據的綜合證明作用等方面,避免在細枝末節的問題糾纏不清。答辯應當重點突出,條理清晰,說理充分,論證嚴謹,用詞準確、語言簡潔。
6.對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公訴人必須答辯。答辯前應當向審判長表明公訴人的意見,同時針對被告人、辯護人的辯護觀點,作出回答。
7.公訴人後一輪發言一般不重複前一輪的發言內容,被告人、辯護人歪曲公訴人的發言,公訴人應當重申意見,提請合議庭注意。
8.公訴人不得指責被告人、辯護人的發言或者發表與犯罪事實、證據、程式和法律適用等定罪量刑無關的意見。
9.公訴人不得將自己的意見和觀點強加於被告人、辯護人、被害人、訴訟代理人,要求被告人、辯護人、被害人、訴訟代理人接受。
10.被告人、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與公訴人的公訴意見基本一致或者不影響對被告人定罪量刑,或者與案件無關的,公訴人可以不作答辯或者只做簡要說明。
11.公訴意見發表完畢,公訴人應當告知審判長:“審判長,公訴意見發表完畢。”被告人或者辯護人仍重複公訴人已經答辯過的意見時,公訴人可以向合議庭說明:“審判長,被告人或者辯護人所提意見,公訴人已在上一輪的辯論中作出答辯,鑑於被告人或者辯護人沒有提出新的意見,公訴人不作重複答辯。”
12.公訴人認為有新的答辯意見,而審判長未徵求公訴人意見即結束法庭辯論時,公訴人可以向審判長提出建議:“審判長,公訴人的答辯意見還未發表完畢,建議恢復法庭辯論或者允許公訴人進行補充答辯。”
13.公訴人與被害人、訴訟代理人意見不一致的,公訴人應當認真聽取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說明公訴人的意見和理由,不得與被害人、訴訟代理人展開辯論。
14.公訴人認為法庭辯論階段需要恢復法庭調查的,可以建議合議庭恢復法庭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