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辯論結束後當事人還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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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2016年楊某訴請法院判令某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80萬元及利息,其事實和理由是某公司欠付其工程款100萬元及利息,同時楊某還曾向該公司借款20萬元及相應利息未還,故訴請金額為工程款本金100萬元扣除借款本金20萬元並加計相關利息得出。法院受理後,發現工程實際施工人為羅某羅某借用某公司資質,楊某所承接的土方工程實際系羅某分包給楊某,法院於是追加羅某為第三人。
在舉證期限屆滿及法庭辯論結束後,法院向楊某釋明:楊某所提訴訟請求涉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民間借貸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可以變更訴訟請求。隨後楊某申請變更訴訟請求為:請求法院判令某公司及羅某向其支付工程款100萬元及利息。第三人羅某認為舉證期限已屆滿、法庭辯論也已結束,楊某不能變更訴訟請求。那麼,楊某在本案中還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嗎?
法律分析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同時《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32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這兩條規定對於變更訴訟請求的截至時間並不一致,一為舉證期限屆滿前,一為法庭辯論結束前,但《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生效時間為2002年4月1日,而《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於2015年2月3日實施,依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變更訴訟請求的時限應當適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規定,即變更訴訟請求,應在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那麼在法庭辯論結束後楊某是否就不能變更訴訟請求了呢?其實並不然。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因此,楊某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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