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蓋公章的合同具有什麼法律效力?

  公章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使用的印章。 由於公安部對辦理刻制印章的手續未作統一規定,所以各地公安機關對刻制印章手續的規定有所不同。根據刻制印章的種類不同,手續也不一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相關知識。

  任何單位公章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守領導批准制度。即每次使用單位公章都必須由單位法定代表人[3-4] 批准同意,若單位法定代表人外出或因其他重要任務不能批准使用,也必須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副職等合適人員批准使用。具體經管人員不得擅自使用單位公章辦理任何事情。單位公章若因管理不善,造成損壞、遺失或被盜,除按有關法律、制度追究責任人責任外,須儘快向上級及相關部門報告,一面採取相應措施挽救損失;一面儘快補辦手續,儘快補刻啟用新印章,以免貽誤正常工作。

  

  【諮詢案例】

  今年2月,我超市與一家肉食品加工廠簽訂一份買賣合同,由加工廠在一年內持續供應我超市肉食品,當時我超市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簽字後並加蓋了超市的單位公章,而肉食品加工廠只是法定代表人徐某簽了字,並未加蓋他們廠的公章。6月份始,由於肉食品普遍漲價,肉食品加工廠要求提高原定的貨物價格,遭到我超市的拒絕後,肉食品加工廠便以其未在合同上加蓋公章,該合同屬於無效合同為由,拒絕再向我超市供貨。

  請問:肉食品加工廠未在合同上加蓋公章,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解答】

  肉食品加工廠的做法是不對的,沒有理由單方停止供貨。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的意義是代表企業、單位對外從事民事活動,其行為屬於職務行為,視為法人行為,法律後果由企業、單位承擔。因此,法定代表人只要是代表法人單位洽談業務,其在民事合同上簽字的行為就與蓋具單位公章的行為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合同責任應由法人承擔,法人應該嚴格遵循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而不能以未加蓋合同章為由否認合同效力,拒絕履行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明文規定:“當事人採取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你們雙方在簽訂合同時,雖然肉食品加工廠只是由法定代表人徐某簽字而未蓋公章,但根據上述條款的規定,對方的法定代表人有權在合同上簽字表示對合同內容的確認,其在合同上簽字以後就表示肉食品加工廠對此份合同的認可,只要你們在合同中約定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你們之間簽訂的合同就是有效合同,對方即應嚴格履行合同。

  事實上,肉食品加工廠先前已經開始履行合同,向你們供貨,說明其對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認可,合同早已生效,不存在合同無效之說。現在其因為肉食品漲價便藉口合同無效而拒絕繼續供貨,是單方違約的行為,這是錯誤的。你們除了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外,還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你們的相應經濟損失。

  實際生活中,合同簽訂生效後,如要變更履行或解除合同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達成一致意見。從肉食品加工廠的角度來說,除非與你們重新約定合同或協商變更、解除合同的履行內容,否則,其無權在合同有效期內單方變更、終止合同義務,其因未達到漲價要求而單方停止供貨的行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相關知識】

  加蓋單位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有無法律效力?

  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應視為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是證明代理人及其代理許可權的書面檔案。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的,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所謂“有理由相信”是指被代理人及行為人客觀的共同行為使善意相對人從一般的認識上能夠判斷出它們之間具有代理關係,具有客觀性和直觀性的特徵。比如行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空白蓋章合同書;行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行為,被代理人應當知曉但未明示宣告反對;行為人曾經憑藉被代理人的授權,與相對人就某一特定事項作出代理行為,代理人被取消代理權後,被代理人未明示通知相對人,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就該事項與相對人進行行為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