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合同應負什麼法律責任

  合同履行指的是合同規定義務的執行。任何合同規定義務的執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為;相應地,凡是不執行合同規定義務的行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不履行合同的相關法律知識。

  不履行合同應負的法律責任

  1、未支付價款或報酬的,對方可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2、遲延支付價款或報酬的,應當支付該價款或者報酬的逾期利息;


  3、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4、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約定不明確,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物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修理、更換、重作、減價或者退貨等。

  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單方擅自解除合同,違反了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應就其違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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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履行的抗辯權

  在雙方合同中,合同當事人都承擔義務,往往一方的權利與另一方的義務之間具有相互依存、互為因果的關係。為了保證雙務合同中當事人利益關係的公平,法律做出了規定: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履行或者不能保證履行時,一方可以行使不履行的保留性權利,這就是對抗對方當事人要求履行的抗辯權。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有下列幾種:

  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或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履行的要求。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為: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的互負債務,且雙方債務有對價關係。

  ***2***債務同時到期,可以同時履行;雙方的對等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

  ***3***當事人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約定,即瑕疵履行的另一方可對有瑕疵的履行部分行使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的要求;先履行一方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為: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的互負債務。

  ***2***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這種順序一般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或按交易習慣能夠確定。應先履行的債務有履行可能。

  ***3***應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即全部或部分瑕疵履行。

  不安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由上述規定可見,不安抗辯權的使用條件為:

  ***1***雙務合同,且後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的債務尚未至履行期限。

  ***2***後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

  不安抗辯權是預防性的保護措施,當一方情況發生變化,另一方先履行會造成損失時,法律依據公平原則作出上述規定。為防止不安抗辯權的濫用,法律規定當事人在行使此項權力時,一定要有確切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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