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糾紛的定義及法律規定
排除妨害請求權是公民生活中一條重要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對於排除妨害糾紛,在法律規定上,有著明確的定義。以下是排除妨害的相關法律規定知識詳細介紹。
排除妨害糾紛的定義
《物權法》35條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
排除妨害構成要件
1、存在妨礙他人民事權益的狀態
排除妨礙的主要構成要件是存在妨礙他人行使民事權利或者享有民事權益的狀態。與停止侵害的主要構成要件不同之處在於:一為動態,一為靜態。
妨礙狀態多為行為造成的,例如,堆放物品影響通行;違章建築物妨礙相鄰一方通風、採光;在他人建築物上設定廣告;將有害液體洩露在他人使用的土地上等。妨礙狀態也有自然原因形成的,例如樹根蔓延至相鄰一方的土地。
2、妨礙狀態具有不正當性
妨礙狀態具有不正當性是指沒有法律根據,沒有合同約定,缺乏合理性。有些妨礙同時造成他人財產的損失,例如,在施工過程中,塔吊因超負載掉下,破壞了他人的房屋,並阻塞了通道***排除妨礙是獨立的責任方式,不直接涉及因妨礙同時造成的賠償損失責任***;有些妨礙是給他人造成不便。認定妨礙狀態主要是看妨礙是否超過了合理的限度,輕微的妨礙是社會生活中難免的,不承擔排除妨礙責任。妨礙狀態是否超過了合理的限度,應當結合當時當地人們一般的觀念判斷。
排除妨害的權益說明
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當的行為,或者以無權施加的設施對權利人的物或物權造成侵害或妨礙,現實地阻礙了特定物的權利人行使權利。排除妨害請求的目的是消除對物權的障礙或侵害,使物權恢復圓滿狀態。
危險是指相對人對已知物將來必然造成妨害或損害的行為或者設施狀態。危險是可以合理預見而不是主觀臆測的。
遭受的危險或正被妨害特定的物依然存在,是權利人對現時妨害人行使請求權的前提。就是說這種妨害或危險應當是持續存在的。
在審判實踐中,權利人請求消除危險或排除妨害,不需要證明相對人具有過錯,只需要證明其享有物權的特定的物被他人妨害或遭受危險即可。因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險的費用由形成危險或妨害的相對人承擔。本條不受民事訴訟時效的限制。
《物權法》第三十五條: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排除妨害的構成要件
排除妨害請求權的構成要件有四:
①請求人為物權人。
②妨害人以無權佔有以外的方式妨害物權的行使。妨害既可由妨害人的行為造成,亦可由妨害人的物件造成。
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堆放垃圾、在他人車庫門口停放汽車、不動產登記簿上因他人行為產生錯誤登記、製造超出容忍限度的噪音***震動、惡臭***、被大風颳斷樹木倒入鄰人院內等。
③妨害具有不法性或者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
④提出請求之時,妨害仍在持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