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犯罪與債務糾紛的界定
經濟犯罪,是指與經濟有關的犯罪,包括貪汙、賄賂、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企業內發生的與經濟相關的犯罪行為等;債務糾紛是指各種逃債、躲債與討債、要債的惡性事件。你對經濟犯罪與債務糾紛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經濟犯罪與債務糾紛的相關法律知識。
由於經濟犯罪發生在經濟領域,具有經濟交易的某些特徵,實踐中表現又錯綜複雜,往往和經濟、債務糾紛混淆不易界定。根據《刑法》規定,前述幾種經濟犯罪應當從犯罪基本特徵、構成要件、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應受懲罰性等幾個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嚴格界定罪與非罪的界限。
企業應當正確區分債務糾紛和經濟犯罪,並採取不同途徑處理。對屬於經濟犯罪的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司法機關立案追究嫌疑人刑事責任,受害人可在刑事審判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追討損失。對屬於正常的債權債務,當事人應當通過調解、仲裁或訴訟等方式進行追討。
實踐中,有的企業為了追收債務,以行賄送禮等手法拉攏勾結一些公安機關幹警,將正常的經濟、債務糾紛立為詐騙案件,採取違法抓人、扣押財物等方式追款討債。
對此,公安部下發了《關於嚴禁越權干預經濟糾紛的通知》、《關於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抓人的通知》、《關於切實糾正公安機關辦理詐騙財物案件中的不正之風的通知》和《關於辦理利用經濟合同詐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檔案,三申五令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否則追究法律責任。因此,以刑事途徑處理經濟、債務糾紛的做法不可取,當事人弄不好還可能攤上行賄、誣告陷害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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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的極端現象:
一是“暴力逼債”。主要指債權人自己通過暴力方法來逼迫債務人就範,常見的方法有非法拘禁、綁架、傷害乃至殺害債務人。
二是“涉黑討債”。主要指債權人通過黑社會方式來討債,具體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債權人自己就是黑社會成員,另一種是債權人通過黑社會例如涉黑的討債公司來討債。涉黑討債中一般也使用暴力,但它與暴力逼債的區別在於:暴力逼債是簡單的使用暴力,一般因為債權人的激情的發生;而涉黑討債則是有組織、有計劃的使用黑社會的手法來要債。
三是“自殘要債”。主要指債權人通過自虐、自殘、自殺等方式要債,一般發生在債權人處於弱勢地位的案件中。
四是“霸道拒債”。主要分為兩種情況:一是“要錢沒有,要命有一條”,其中“要錢沒有”又分真沒有和裝沒有兩種情形;二是“有錢也不給你,看你能把老子怎麼樣”。
五是“惡意逃債”。主要指債務人有還債能力卻採用“金蟬脫殼”等方法,逃出債權人控制的地域範圍。
六是“消極避債”。主要指債務人在無力履行的情況下,為了擺脫債權人的一再追討而不得以的消極避世行為。如有的債務人躲到荒山之上,過著與世隔絕的生活,如重慶李先培為躲債變成現代“山頂洞人”事件;更有嚴重的,為了躲債,自己乾脆去犯罪,等著進監獄,從而使債權人再也不來纏自己,如河北省樂亭縣農民史某為躲債故意犯罪被判8年案。
七是“搶先要債”。主要指債務人無力清償全部債務時,一些精明的債權人率先提起民事訴訟以實現債權,而其他債權人得不到清償,也就是所謂的“先下手為強、後下手遭殃”。
八是“擇親還債”。主要指債務人無力清償全部債務時,可能會先清償與自己關係密切的債權人的債,而其他債權人得不到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