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原因未休年假規定有沒有補償
休年假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休息權利,那單位不能安排休年假是有工資補償的,因個人的原因有沒有呢?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個人原因未休年假是否有補償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未休年假補償的仲裁案例
案情:
小李是物業公司的一名員工,由於工作性質的原因工作期間經常加班,並且在入職之後也沒有享受過帶薪年假。入職兩年後,小李以索要未休年假工資報酬為由將物業公司起訴到了法院。庭審中,小李主張自己每月工資2000元,還有加班費1000 元,在職期間應該享受五天年假沒能享受,要求法院按照月工資3000元的標準確定他的日工資標準,並按照300%計算五天。最終,法院在判決的時候沒有采納小李的意見,而是按照每月2000元的工資標準確定了日工資標準,並按照五天日工資的200%計算得出物業公司應該支付的工資報酬。
法官說法: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相同的工資收入。這也是為什麼年休假稱為帶薪年休假的道理。
需要說明的是,帶薪年休假的300%工資報酬和法定假日的300%工資含義不同。帶薪年休假的300%工資報酬中已經包含了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部分。具體核算的時候,再多給200%的工資就可以了。同時,在確定工資基數的時候,除了要剔出加班費以外,勞動者的偶然性收入,比如年終獎、提成工資等,也應從中剔出。此外,如果勞動者因個人原因書面放棄休假申請或者當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享受年休假,因勞動者個人原因未能如期使用年休假的,應視作為勞動者放棄,無法享受到300%年休假工資報酬。當然,帶薪年假權利的放棄需要勞動者書面申請;但帶薪年假權利的享受並不以勞動者書面申請為前提。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在訴訟中作出因為勞動者本人沒有申請享受年假所以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年假的抗辯是無法成立的。
相關法律知識:
不能休假的補償
有部分職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為了保障這部分職工的權益,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單位除正常支付工資收入外,還要支付相應的補償。對於補償的標準,在徵求意見過程中,有不少意見認為,應當符合勞動法關於“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的規定。據此,條例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辭職年假未休能不能申請補償
可以要求企業支付未休年休假的補償工資。《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病假超過一定天數影響享受年休假。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自願放棄休假的除外***,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同時,在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按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假天數並支付工資報酬***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除外***。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你在該企業工作10年以上,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應享受10天年休假。你今年11月20日辭職,今年你已經工作324天,按此計算,辭職時應當享受8天的帶薪年休假,應休未休的帶薪年休假工資報酬為1765.5元。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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