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地役權的定義與登記
地役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的他物權,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你對地役權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地役權的法律相關知識。
全國還少有登記機構辦理了房屋地役權登記,一來大多數老百姓根本就不知道何為地役權,《物權法》上的這個術語太過於專業,二來登記機構大多數人員也不知此為何物。
的確,傳統地役權僅針對土地而言,這次《物權法》把它擴大到房屋上。地役權是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收益的權利。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因此,地役權有以下特點:
1.按照合同設立,即當事人之間必須有設立地役權的書面合同。合同一般包括當事人姓名、住所,供役地與需役地位置,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期限,費用及支付方式等。這與相鄰權不同,相鄰權是法定的,不需要約定,是無償的。
2.地役權是利用他人不動產。
3.地役權是為了提高自己不動產的效益。
4.地役權的設立採取對抗主義,即,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在房屋上設定地役權,就是利用他人的房屋以提高自己房屋的收益***利用等***比如,甲開酒樓,但不當道,旁邊的房屋為鄰居乙所有,處於更顯眼的位置。甲為招攬生意,欲在乙的房屋上設定一個廣告牌,表明該處有一酒樓。甲為提高自己房屋的收益即可在乙的房屋上設定一個地役權,利用乙的房屋安裝一個廣告牌。
在本例中,就我們登記機關而言,所收要件為:
1.登記申請書***雙方都須填寫***。
2.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3.當事人設定地役權的合同。
4.甲乙雙方房屋的權屬證明。登記機關資料收畢後,應在甲乙雙方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並將當事人設定地役權的合同附於登記簿上。
在記載於登記簿完畢後,須給當事人列印設定地役權的證明,即列印他項權利證,他項權證中的表述為:
1.房屋他項權利人,是指需役地房屋的所有權人。
2.房屋所有權人,是指供役地房屋的所有權人。
3.房屋所有權證號,填寫房屋登記機構向房屋權利人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證號,是指供役地房屋權屬證號。
4.房屋坐落,填寫供役地房屋坐落。
5.他項權利種類,填寫地役權。
6.附記,增加需役地房屋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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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權與相鄰權的區別
***1***兩者受到損害後的救濟請求權不同。相鄰關係受到侵害後,不能直接以相鄰關係為基礎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而應該提起所有權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訴。地役權受到損害之後,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權受損害的請求之訴。
***2***兩者提供便利的內容也有不同。地役權的設立是為了使所有權人的權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個比較高的標準。而相鄰關係的規定是為了調和不同所有權人之間的權利,對他們的各自權利給與一定的限制,使得大家共同方便使用,這是為了達到使用的最低標準。
***3***相鄰關係通常都發生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產之上,而地役權則不要求相互毗鄰,甚至相隔很遠的土地之間都可以通過協議來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經營。
***4***相鄰關係的產生一般都是無償的,而地役權的設立一般都是有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