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行為的定義與種類

  土地出讓方式是土地使用權取得者取得用地的一種方式,同時也是土地資產處置的一種方式。那麼你對土地出讓行為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土地出讓行為的相關法律知識。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主要有協議出讓、招標出讓、拍賣出讓、或者掛牌出讓。

  協議出讓是以協議的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招標出讓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釋出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拍賣出讓是出讓人釋出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掛牌出讓是指出讓人釋出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所掛牌公佈,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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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出讓存在的問題

  在土地出讓流程中,所表現出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類:

  1.土地審批過程中,一些地方和部門隨意劃撥土地,違法審批。一方面,劃撥供應一些本應作為經營性土地出讓的土地,造成國有土地資產的流失。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和單位私下采取協議出讓的方式違規出讓土地,而協議地價大大低於土地的市場價格,使得大部分本應由國家收取的土地出讓金白白流失。

  2.暗中指定土地的中標人或競得人。在土地招拍掛過程中,針對性地設定前提條件和附加條件,縮小競拍者的範圍,使大部分投標、競買者無條件實現中標。

  3.進行商業賄賂,獲取投標內部資訊,使得國有土地招拍掛程式嚴重失去控制。

  4.評估過程中,一些專業人員出於?a href='//' target='_blank'>種植豢篩嬡說腦?蚶囪溝屯戀氐鈉攔蘭鄹瘢?峁┬榧偈?藎?源死窗鎦?霰鵓郝蛉艘越系偷募鄹窕竦黴?型戀厥褂萌ā?/p>

  5.有些中標者、競得者為以較低的成本獲得超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會以各種理由向政府部門要求獲得經濟補償或者減免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置換部分土地,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土地出讓的原則與適用

  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出讓計劃和方案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活動,應當有計劃地進行。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計劃、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出讓計劃,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共同擬訂擬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的用途、年限、出讓方式、時間和其他條件等方案,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