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的種類

  地役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的他物權,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地役權分類的相關法律知識。

  

  地役權,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地役權的分類:

  ***一***積極地役權與消極地役權以地役權的實現方式為標準,可將其劃分為積極地役權和消極地役權。

  積極地役權是指地役權人可在供役地上為一定的積極行為的地役權,也稱作為地役權。

  消極地役權是指以供役地人不得為一定行為為內容的地役權,因其負有一定不作為的義務,而非單純的容忍義務,又稱不作為地役權。


  ***二***地役權的繼續地役權與非繼續地役權

  以地役權的行使方式或權利實現的時間是否繼續為標準,可以將其劃分為繼續地役權和非繼續地役權。

  前者指權利的行使無須每次都有地役權人的行為,而權利卻能不間斷地實現的地役權,道路與設施的存在本身就意味著權利人在持續地行使地役權。消極地役權一般均為繼續地役權。

  後者又稱間斷間斷地役權,是指權利的行使每次都需要由權利人實施一定的行為,否則無法實現其權利的地役權。

  ***三***表見地役權與非表見地役權以地役權的存在是否表現於外部為標準,可將其劃分為表見地役權和非表見地役權。

  前者是指權利的存續,能自外界得以知曉,有外部事實予以表現地役權,如通行地役權或地面排水地役權等。

  後者是指權利的存續,不能從外界予以認識,無外部事實作為表現的地役權,如埋設地下管線的地役權、眺望地役權、採光地役權、特定營業禁止地役權。

  ***四***以地役權的內容為標準的分類

  1、通行地役權即以在他人土地上通行以便到達自己土地為目的的地役權

  2、有關水的地役權 具體包括:

  ***1***取水或汲水地役權,即為了需役地的便利在供役地上取水或汲水的權利;

  ***2***導水地役權,即利用管道或溝渠經過供役地把水匯入需役地的權利;

  ***3***排水地役權,即把生活或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排入供役地或經過供役地排向他處的權利。

  3、眺望地役權 即為了確保在自己的土地或建築物中能夠眺望風景,約定供役地的物權人不得建造或種植超過一定高度的建築物或竹木的權利。

  4、採光地役權 即為了改善自己的土地或建築物的採光效果,約定供役地的物權人在一定的區域不得建造建築物或種植竹木,或者建築物、竹木不得超出一定高度的權利。

  5、支撐地役權 即利用他人已經建成的牆壁搭建房屋或其他地上定著物的權利,設立此種地役權往往為了節省建築成本或為了擴大房屋的使用面積。

  6、放牧地役權 即按照約定在供役地上放牧牛、馬、驢等牲畜的地役權。

  7、建造附屬設施或安設臨時附著物的地役權 需役地的物權人為了更好地利用自己的土地或建築物,可以與供役地的物權人協商,支付一定的對價,取得一項在供役地上建造建築物之附屬設施或安設臨時附著物的役權。

  8、排汙地役權 在生產過程中需要排放汙染物的企業,儘管其營業可能已經獲得環保部門的行政許可,但此種排汙行為客觀上會給相鄰不動產的利用造成損害或不便,企業可以與相鄰不動產物權人訂立契約,支付對價,獲得一項排汙地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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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役權人

  權利

  地役權人的權利,可分為積極權利和消極權利:

  1、積極權利即對供役地的利用權。這種利用權,按不同的權利內容,可分為:佔有狀態的利用和非佔有狀態的利用。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建設並維持水渠,是佔有狀態的利用;在他人土地上通行,是非佔有狀態的利用。

  當供役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第三人妨礙地役權人實施必要的利用行為時,該地役權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

  2、地役權人的消極權利,是指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該土地上實施一定行為的權利。禁止妨礙通風、禁止妨礙採光、禁止工程作業等,都是消極的權利。

  地役權人行使權利時,應當尊重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儘可能避免損害的發生。因行使地役權而不得不造成損害的,應本著公平原則,給予適當的補償。因行使權利的方式不當或者對避免損害的發生欠缺必要的注意的,應當對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義務

  1、地役權人對供役地的使用應當選擇損害最小的地點及方式為之,這樣使得通過地役權增加需役地價值的同時,不至過分損害供役地的使用。另外,地役權人因其行使地役權的行為對供役地造成變動、損害的,應當在事後恢復原狀並補償損害。

  2、地役權人對於為行使地役權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設施,如電線、管道、道路,應當注意維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設施損害而受到損害。另外,地役權人對於上述設施,在不妨礙其地役權行使的限度內,應當允許供役地人使用這些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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