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
你知道承攬合同和勞務合同的區別是什麼嗎?下面就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承攬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分
1、勞動合同的標的物是提供勞動,並按勞動的質量和時間給付報酬;承攬合同的標的物是完成一項工作,最後要提交勞動成果,並根據勞動成果給付報酬;
2、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一般在對方組織管理下工作,而承攬合同中的承攬方一般獨立自主的進行工作;
3、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對於非自身的過失所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而承攬合同中的承攬方,在交付勞動成果以前,自己承擔風險。
法院怎麼區分承攬合同與勞務合同
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勞務合同僱傭是指提供勞務者按照接受勞務一方的指示,利用接受勞務一方提供的條件提供勞務,接受勞務一方向提供勞務的提供勞務者支付勞動報酬。
二者區別:一是合同的標的不同。承攬合同是以承攬人完成一定的工作並交付該工作成果為標的,勞務合同則是以提供勞務者的勞務為標的。勞務合同強調勞務本身,而承攬合同不看重工作的過程,只要完成的成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即可。
二是雙方當事人的地位關係不同。承攬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沒有從屬關係,工作過程中,承攬人與定作人相對獨立,承攬人並不受定作人的指揮。在勞務合同中,提供勞務者勞動力的使用權是屬於接受勞務一方的,提供勞務者必須聽從接受勞務一方的安排,接受接受勞務一方的指揮,監督和控制,接受勞務一方與提供勞務者之間有從屬關係。
三是提供工具與設施的主體不同。一般來說,承攬合同中,由承攬人自帶工具,並且定作人一般不限制工作時間。而勞務合同中,接受勞務一方應當為提供勞務者提供工作的條件、設施以及工具,並且有固定的勞動時間。
四是風險轉移不同。承攬合同中,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或者是承攬人發生的危險和意外由承攬人自己承擔,對此定作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在勞務合同中,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搬家合同與勞務合同有本質區別
搬家合同與勞務合同有本質區別。搬家合同的目的不在於勞務本身,而是搬家任務的完成。即使上海搬家公司提供了勞務,但如果不能完成搬家任務,仍不能得到搬家的報酬。而勞務合同一方的勞動者只要提供了勞動力,即使不完成任務,僱傭單位也要支付勞動報酬。從承攬合同的性質上看,承攬方具有獨立性。居民與上海搬家公司簽訂合同後,搬家的方式應由上海搬家公司自主確定,居民不能隨意指手畫腳。
在完成了任務後,居民付給上海搬家公司的費用,不是工資,而是一種報酬,且這種報酬在事先一般都有約定,上海搬家公司一般也要開具發票給居民。因此,居民是定作方,搬家公司是承攬方,工人的行為是代表公司,並不代表個人。
近年來,購買房屋成了居民第一需求。為適應這一需求,各類搬家公司也如雨後春筍般地誕生了。在各類上海搬家公司的服務中,也出現了一些糾紛,如上海搬家公司在搬運貨物過程中將居民的貴重物品丟失、損壞,或發生車禍造成財物滅失,或不按時搬家等,這種糾紛一旦產生,適用什麼法律法規就成了一個問題。
筆者認為,首先要對這種合同正確定性。在法學理論和審判實踐中,有認為搬家合同是勞務合同、運輸合同或服務合同的,筆者認為,搬家合同應是一種承攬合同。
有人認為搬家合同不需要原材料的要素不符合承攬合同的特徵。筆者認為,合同法並未規定承攬合同一定要具備有提供原材料的要素。新的合同法將加工承攬合同改名為承攬合同,即此合同已不僅僅只是包括定作方提供原材料或定作方提供技術引數的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很大的一個特徵是合同標的特定性,這個標的一定是承攬人勞動的產物,在市場上不可能大量供應,一般是由承攬人以自己的知識、技術和勞動來滿足定作人的要求。而搬家合同正好符合這些特徵,故筆者認為,搬家合同應歸於承攬合同的大類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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