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稅收執法監督的重要性
稅收執法監督是指稅務機關依據行政職權和法律規定,對本機關、下級機關及其公務員是否合理合法地行使行政職權實施“全過程、全方位”的督察、糾偏的活動。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稅收執法監督的相關法律知識。
一、分解稅收執法權力
在機構設定上,稅務部門按照《稅收徵管法》的要求,將稅收業務分解為徵收、管理、稽查、行政複議四個相互分離的系列,各系列工作相互制約。在稅務檢查上,將稅務檢查工作區分為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個相互分離的系列,做到選案不查案、查案不審理、審理不執行。在工作流程上,健全執法行為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監督機制。建立《稅收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等制度,明確稅收規範性檔案必須會籤法規部門,強化事前監督;對減免緩稅實行集體審批,做好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等工作,加強事中監督;深入開展執法檢查和執法監察,做好稅務行政複議等工作,強化對執法行為的事後監督。
二、建立健全案件審理制度
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稅務部門制定了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建立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負責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重大稅務案件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根據涉案金額、案件性質、爭議程度、社會影響等確定,並確定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數不低於每年案件數的10%。
三、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
堅持以分解崗位職責為基礎,解決做什麼的問題;以明確工作規程為重點,解決怎麼做的問題;以開展評議考核為關鍵,解決做得怎麼樣的問題;以嚴格過錯追究為保障,解決做得不好怎麼辦的問題。制定全國稅務系統統一的崗位職責、工作規程、考核評議辦法,修訂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健全稅收執法責任制的制度體系;構建較為嚴密的權力執行機制,實現制度、機構、崗位、人員的有機結合;創新稅收執法考核手段,利用資訊化手段強化對稅收執法行為的監督,實現對稅收執法行為全過程、全方位的自動監控和考核;實施執法過錯追究,明確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範圍、追究形式、責任劃分標準、追究程式,“十一五”期間全國稅務系統累計實施執法過錯追究20餘萬次。
四、開展經常性稅收執法檢查
針對稅法和稅收政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如是否存在違反國家稅法規定的涉稅檔案、是否已糾正以前年度檢查出的違規檔案、是否存在擅自改變稅款入庫級次、是否存在不如實統計上報欠稅、是否存在違規批准緩繳稅款、是否存在對依法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的違法案件不移送等問題,開展稅收執法檢查,及時糾正執法偏差,規範執法行為。
五、強化全方位監督
加強內部監督,充分發揮稅務機關專設機構對執法權的監督作用、稅務機關黨組織的監督作用,強化稅務人員的執法責任意識。強化外部監督,主動接受上級和當地黨組織的監督、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相關行政機關的監督、審判監督、檢察監督和社會監督等。
全面推行公開辦稅,加強涉稅案件曝光,對在本地區影響較大、群眾普遍關心的重大涉稅案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案件的查處、審理和執行過程。通過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層次監督體系,確保稅收執法監督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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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稅收執法監督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1、對幹部稅收執法監督內容的教育不到位,教育具有片面性。實施稅收執法監督並非一勞永逸,什麼問題都可以解決,必須與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的其它措施結合起來,才能形成合力,取得好的效果。特別是必須把監督與教育結合起來。實踐證明,教育是一項很重要的預防措施,教育搞好了,思想政治素質提高了,稅務幹部廉潔自律的自覺性增強了,很多問題就可以防患於未然。
2、事前監督和事中監督不到位,稅收執法內、外部監督不平衡。部分人員偏重於對稅務執法行為完成後的監督,以追究了稅務執法人員多少過錯為體現執法監督工作成績的主要衡量標準,而對於執法主體資格、執法許可權、執法目的、執法證據、執法程式、適用法律法規等並不明確,對執法依據是否充分、準確,崗位職責是否明確,工作規程是否詳細、具體等問題忽視,由此造成了事前監督和事中監督的不到位。
另外,有時只採取內部考核評議等內部監督行為,沒有正確地開展社會監督和納稅人監督等外部形式,沒有納稅人的參與,不能準確地反映出稅收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執法效果等情況,考核結果難以做到真實和全面。在稅收執法監督的過程中,同樣也存在人為干預。如在稅收處罰方面,來自政府部門的干預和方方面面的“說情風”應接不暇,由此令執法監督的效果大打折扣。
3、稅收執法監督力度欠缺,懲罰機制有待改進。在稅收執法監督過程中,上級對下級的層級監督做得較好,但深度和廣度不夠,同級執法監督力度也還遠遠不夠,特別是在監督主體、監督權力、監督客體、監督內容、監督形式等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而執法檢查作為執法監督日常化的重要形式,也沒有真正做到日常化、隨時化,從而不能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
在實際工作中,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落實是整個執法責任制取得成效理想與否的重要保證。但目前大多數的責任追究僅限於警告或扣發獎金,對執法過錯人員和其他執法人員的震動並不大,影響了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效果。
4、部分稅收執法人員業務水平低,依法監督意識差,執法隊伍素質參差不齊。稅收執法工作專業性強,標準高,要求嚴,但部分稅務人員執法思想落後,執法隨意性大,廉潔自律意識不強,依法監督意識差,特別是在處理有自由裁量權的稅收執法事項中,容易出現濫用職權收“人情稅”、“關係稅”、“態度稅”等問題,從而大大削弱了稅收執法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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