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管轄的種類有哪些

  地域管轄是指確定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各自管轄的地域內審理第一審經濟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它又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下面由小編為你帶來介紹地域管轄的相關法律知識。

  地域管轄的詳細分類

  地域管轄可分為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合併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又可稱“普通管轄”或“一般管轄”,它是以訴訟當事人住所所在地為標準來確定管轄的。

  特殊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民事案件以作為訴訟的特定法律關係或者標的物所在地為標準而確定的管轄。

  專屬管轄專屬管轄是指某些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必須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

  協議管轄協議管轄是指當事人可就第一審民事案件,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通過協議,選擇在某一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而產生的管轄。


  選擇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關於一般地域管轄的第3款中規定,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區內,各該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第23條至33條在特殊地域管轄中常給有關案件規定了兩個甚至兩個以上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這樣一來,就往往發生對同一案件,兩個或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情況,民事訴訟法規定,遇有這種情況,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如原告同時向兩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這就是所謂的選擇管轄。

  共同管轄共同管轄是指兩個以上的法院對同一個訴訟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轄權的情況。

  合併管轄合併管轄,又稱牽連管轄,是指對某個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一併審理與該案有牽連的其他案件。合併管轄是因為對某個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基於另外案件與該案件存在某種牽連關係,有必要進行合併審理而獲得對該另外案件管轄權的管轄。例如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時,人民法院應當適用合併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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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域管轄的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一條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二條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地域管轄,不限指是人民法院所指的地域管轄,也是泛指所有法律法規***包括國際、國內***的管轄範圍。如:中國的某些腐敗分子,跑到國外某國,中國要求某國要處理,但某國沒有國際法***未加入國際法***,那麼說,這個腐敗分子就不能繩之以法。你看,賴昌新,不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在中國犯了罪,但到了加拿大,在加拿大的地域上,中國就管不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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