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在實際違約後才能追究違約責任嗎

  違約行為是違約責任的基本構成要件,沒有違約行為,也就沒有違約責任。違約是指合同當事人完全沒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一般說來,違約行為從屬於違法行為。民事違法行為就包括民事違約和民事侵權兩類。

  買賣合同是對締約雙方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檔案。任何一方違反了合同義務;就應承擔違約的法律後果,受損方有權提出損害補償要求。但是,各國的法律或國際組織的檔案對於違約方的違約行為及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對該後果的處理有不同的規定和解釋。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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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1***天龍文化公司與神鵰旅遊公司就定做彩色宣傳單達成協議。根據協議約定,天龍公司應於2009年6月份將1萬份兒宣傳單製作完成並交付神鵰公司。2009年3月份,神鵰公司業務人員楊某在與天龍公司業務人員段某接觸過程中,得知天龍公司即將解散。後經楊某調查,果然發現天龍公司的幾位股東已經開始將公司財產轉到自己名下。神鵰公司核實這一訊息後,非常震驚。如果天龍公司解散,則神鵰公司自己的宣傳單肯定是拿不到手了。於是,神鵰公司就想採取一些措施以保證將來自己的權益能夠得到維護。

  ***2***桃花村制酒廠向牛村五金店定做了一批酒瓶蓋兒。雙方約定,在2009年4月5日,桃花村制酒廠先行向牛村五金店支付合同的一半貨款5萬元,其餘的款項在收到瓶蓋時再行支付。2009年4月3日,桃花村制酒廠聽說牛村五金店可能要“換老闆”了,就非常擔心自己所定做的瓶蓋能否如期做好。為了安全起見,桃花村制酒廠通知牛村五金店,說自己決定先不付款了。但牛村五金店認為桃花制酒廠違反了合同約定,要追究酒廠的違約責任。

  律師說法:

  在案例一中,天龍公司想避免“坐以待斃”,提前維護自己的權益,這種想法不但是法律可以支援的,而且法律也規定了具體的方式。因為在這個案件中,對於天龍公司轉移資產一事,神鵰公司是在調查和蒐集證據的基礎上得以核實的。如果要求神鵰公司在天龍公司實際發生了違約行為***即在2009年6月份天龍公司不能交付宣傳單***之後,再去追究天龍公司的違約責任的話,由於天龍公司很可能已經解散,那麼神鵰公司的維權成本很高。而且最終不一定能實際獲得利益。因此,神鵰公司可以提前“維權”。怎麼維權呢?神鵰公司可以要求天龍公司提供擔保,如果將來違約行為發生了,神鵰公司可以直接行使擔保權利。

  案例二的情況與案例一相似,但具體情況卻又不一樣。這個不一樣,就導致了結果的相反。在這個案例中,桃花村酒廠是要承擔違約責任的。

  首先,桃花村酒廠只是聽說了牛村五金店可能要換老闆。這種聽說,是沒有證據支援的。因此,沒有證據支援的事實,在法律上很難稱之為“事實”。

  其次,即使牛村五金店換了老闆,也不不必然的影響他們履行合同的能力。因此,桃花村酒廠在聽說對方換老闆的情況下,就自行決定不履行合同,這種行為不是行使抗辯權,也不是“提前”維權,而是一種違約行為。理應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第六十八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