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在小區丟失物業有責任嗎
汽車停放在小區被偷,物業有責任嗎?
一、小區停車場大部分為兩類
1、開發商投資建設、可供出售的專用停車場,一般是在樓層地下。這類停車場產權明晰,始為開發商所有,後為購者所有。
2、前幾年建造的小區,當初建造的停車泊位較少。最近幾年隨著汽車漸漸進入平常百姓家中的增多,在小區地面***公共場所***空地改成的停車場,如小區道路旁、樓房旁等。
而出現爭議和焦點眾多的是一些小區路面停車場。發生汽車被盜事情後,業主往往指責物業公司失職:“你們收了物業費,就應該保護業主人身和財產安全。”而物業公司也頗感“冤枉”:“有限的物業費怎能讓我們盡到那麼大的責任?”
二、物業公司怎麼認為的
如果小區內無專門車庫,業主將車輛自由停放小區,雙方是場地租賃關係,物業只是收取停車費。一旦發生失竊物業不負責任。
如果小區內有專門車庫,並無專人看管,無論是否收費,一般而言,雙方關係也是場地租賃關係,物業對車輛失竊不負責任。
車輛被盜物業是否有責任,主要看業主與物業雙方約定的合同關係是保管關係還是場地租賃關係。若僅是場地租賃關係,物業無責任。
車輛被偷完全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那是警察才有能力管的事。他們物業公司的保安只能做到治安巡邏,門崗制度等基本保安工作。發生盜竊這樣的案件,他們也沒有辦法,也不是他們該負責的事兒。
三、對於小區停車場,物業是僅僅提供場地還是需要承擔相應的管理職能呢?
業主在小區停車場內的車輛出現損壞或者丟失,物業公司就沒有責任嗎?從權利與義務平等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來看,只要收取了停車的費用,就應履行保管的義務。不論以什麼名義,“場地使用費”也好,“車位使用費”也好,“場地租金”也好,所收費用都是車輛存放的費用。
如果業主交付了車輛存放的費用,取得有效證據,不管是發票還是收據,業主跟物業方就存在了保管合同關係,那物業方肯定應該存在相應的保管義務。
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因此,如果物業管理公司在服務過程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業主的財產損失的後果的形成有過錯,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相關法律專家說,在國家實施的新的物業管理條例中,有一條“物業管理企業疏於管理,未能履行服務合同約定的安全防範義務,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小區業主車輛丟失也應屬於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