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不忠屬於侵權責任還是違約責任
侵權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實施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違約責任也稱為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相關法律知識。
感情不忠屬於侵權責任
案情介紹
王某和夏某自願登記結婚,1994年育有一子。2007年6月因王某經常以工作忙為由不回家居住,於是雙方約定如王某晚上十二時至凌晨七時不回家居住,每小時付空床費200元。事後由於王某經常不回家,雙方發生打架糾紛。2009年8月,夏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並要求王某支付過失賠償費10萬元及空床費3萬元。
案情分析
“感情不忠賠償款”屬於違約還是侵權責任?
第一種觀點:“不忠賠償款”的約定符合《合同法》的規定,該責任為違約責任。
第二種觀點:“不忠賠償款”應該屬於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該責任為侵權責任。
1、《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身份關係協議,適用其他法律。”所以從《合同法》規定來看,明確排除了“忠誠協議”不適用《合同法》,“不忠賠償款”、“ 空床費”沒有合同債權發生的根據,雖然以合同的合法形式存在,但是不屬於合同之債。
2、“不忠賠償款”、“ 空床費”應當屬於精神損害賠償範疇。婚姻是一種同人類的生存環境有內在結構性關係的制度,是一種維繫社會倫理功能的社會制度,婚姻關係中的當事人基於配偶的身份享有配偶權,婚姻一方的過錯行為侵害了社會制度也侵害了另一方的配偶權,因此屬於侵權行為。
3、主張“不忠賠償款”、“ 空床費”為違約責任的觀點是建立在“婚姻契約說”的基礎上的,認為男女雙方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而依法結成的以人身和財產權利義務為內容的一種民事契約,該契約要求夫妻有忠實義務、相互扶助義務,違反這些義務要承擔違約責任。事實上從婚姻本質上看,“婚姻契約說”在我國缺少傳統觀念基礎,很難被大眾接受。我國長期以來都接受“婚姻制度說”,即認為:婚姻是一種維繫社會倫理功能的社會制度。雖然我國法律沒有明確出現“配偶權”的表述,但是《婚姻法》的幾項基本原則都體現了配偶權的內容,所以將離婚損害賠償視為侵犯配偶權的侵權行為,與立法存在統一性。
因此“感情不忠賠償款”應該屬於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該責任應該為侵權責任。
案情結果同意第二種觀點:“不忠賠償款”應該屬於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該責任為侵權責任。相關法規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身份關係協議,適用其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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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的法律特徵
1、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民事義務有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法定義務是通過法律的強制性規範、禁止性規範設定的義務。這種義務對於每個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適用性,違反此種義務,即構成侵權行為責任。而約定義務則是特定當事人之間設定的某種義務,違反約定義務,構成違約責任。
2、侵權責任以侵權行為為前提要件
侵權責任產生的基礎是侵權行為,沒有侵權行為則不存在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侵權責任正是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3、侵權責任的形式具有多樣性
侵權責任的行為人或責任人除了要承擔賠償損失、返還財產等財產責任外,在很多情況下,還可能同時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非財產形式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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